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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林副会长出席第七届“东北法治论坛”的情况报告

时间:2012-09-04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

  2012年8月12日至13日,李清林副会长及会员部梁毅主任一行参加了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举行的第七届“东北法治论坛”。李清林副会长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论坛概况

  在伊春“全国省级法学会会长研讨班”顺利结束后,黑龙江省法学会随即在齐齐哈尔市承办了第七届“东北法治论坛”。黑龙江省委、省委政法委对本届论坛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杜家毫同志在论坛筹备期间专门听取了省法学会的汇报,提出了办好论坛的指导意见。

  开幕式上,黑龙江省委副秘书长高岩受杜家毫同志委托代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致辞。李清林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他指出,本届论坛以“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为主题,契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各级法学会要积极主动地组织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着力加强对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和管理、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也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在实践中,我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大家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拓创新,为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来自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法学会的主要领导,法学教育、科研的专家学者,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领导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人120余人参加了论坛。10名获奖论文作者作了专题发言。论坛共收到论文700余篇,按照优中选优的标准,经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认真评选,共评选获奖论文83篇,其中一等奖论文9篇,二等奖论文17篇,三等奖论文57篇。优秀论文集已在论坛召开前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正式发行。

  闭幕式上,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姜玛俐代表本届论坛组委会作了总结并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举行了下届论坛的交接。

  二、论坛主要内容

  (一)当前社会管理某些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等,其引发的原因为:

  1.经济利益失衡引发多样性社会矛盾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起祥将上述问题的主要诱因归结为四个方面:(1)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2)经济利益的失衡。(3)信仰道德的缺失。(4)不良情绪的积累。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李光宇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即食品安全指出:食品安全问题突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人治的监管方式;(2)激励机制的缺失。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晓丽整理分析了48份司法建议,认为多数司法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分析问题与改进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也有一些司法建议内容过于简单,如某基层法院给某中学的司法建议:“这类案件的发生,说明你校在管理中存在不足之处,望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避免学生再犯罪”,像这样的司法建议由于针对性不强,措施不明确,提出后难有实效。而反馈意见又过于简单,内容大致为“你院司法建议已收到,我单位将尽快研究,采取措施落实。”这种状况急待改变。

  2.社会群体利益诉求机制缺失导致诉求方式过激

  沈阳市法学会联合调研组《关于沈阳市完善社会群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问题研究》归纳了当前社会群体利益诉求表达的现状:诉求渠道单一、主体复杂、内容多元、方式过激。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矛盾的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有些政府部门对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矛盾理性认识不足。(2)群体利益诉求主体表达能力不足。(3)公共政策设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欠缺。(4)群体利益诉求表达制度和机制不完备。加强制度设计并建立严密的监督体系是当务之急。决策机关要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民意,使政府部门的决策能充分反映群众愿望。

  (二)司法创新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法之一,论坛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建议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总结介绍了有益的尝试和经验。

  1.目前长春市法院正在施行的“N+1”的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主要依托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心,通过整合综治、司法、民政、公安、信访、纪检、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力量,使多种调解在同一平台上发挥互动作用。对于受理和移送的纠纷,努力做到件件有结果。对疑难的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及可能引发越级上访、“民转刑”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实行挂牌督办,由党政主要领导承办,各部门协调配合,全力组织化解。具体做法,一是建立领导牵头的工作中心,成立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政法委书记为主任,综治、信访主要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公、检、法、司、土地、劳动、林业等42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涉稳重点单位分别派专人进驻工作大厅,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统一受理纠纷。二是建立层级式的工作站或工作组,各乡镇(街)、村也成立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和综治维稳工作站,各屯成立综治维稳工作小组,聘任专职协管员。截至2010年4月,双阳区共聘任1055名协管员。三是设置自下而上的矛盾调处程序,当屯组(社区)发生矛盾纠纷时,逐步化解于综治协管员调解、村(社区)工作站调解、乡镇工作中心调解和区综治维稳中心调解。

  2.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多元调解具有特色的新举措主要有两项:第一是在立案窗口作三次分流,首先设立诉前接待窗口,通过立案法官的释明、指导、劝解,直接使部分纠纷得到化解;第二设立诉前接待和立案窗口,通过诉讼成本、举证和程序等告知、引导当事人进入法院附设的多元调解大厅调解;第三设立立案窗口,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分流,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分流到立案庭的速审组。第二项举措是在法院立案大厅对面,附设多元调解大厅,设有人民调解室、退休法官调解室、法律志愿者调解室和行业专家调解室、远程调解室等7个调解室,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和专家调解员等非审判人员做调解主体,对前来法院拟提起诉讼的部分纠纷,由立案窗口根据纠纷类型和性质,合理分流到调解室进行调解。昌邑区法院的调解取得了显著成效。如2008年附设多元调解室受理纠纷1081件,调解成功774件,调解成功率71.6%。2009年受理纠纷1082件,调解成功867件,调解成功率80.1%。这些数据均高于全国和该院民事案件调撤率不到60%的水平。

  (三)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文化是本次“论坛”的重点之一,专家学者对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文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1.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

  吉林省司法厅李晓英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们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认识模式,是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价值选择与行为方式,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其核心精神应当包括公平、正义、诚信、守法、理性、和谐等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岩峰指出:理念本身即属于文化的范畴,而且是文化的基本元素,甚至是文化之源。如探索并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理念是建设行政审判文化的基点。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树立“官民和谐”的理念。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包桂荣提出:尽管2012年文化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是在理论上生产性保护的理念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以及文化产业存在着悖论,在实践中生产性方式保护与生产性方式开发也存在着混淆和理解上的差异。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存与发展规律上看,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目标和导向。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具有上述物质生产的特性及文化产业的特性,可以生产、再生产、流通、销售等,但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用来产业化。我们所提倡的生产性保护,是针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部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提出的一种有效的分类保护方式,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当代社会的互动融合,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生产性保护并不等于产业化,不等于生产性开发,要尽快将其归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规范之中,避免受到生产商品化冲击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流失的严重后果。

  特此报告。

  会员部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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