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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举办“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实践”论坛

时间:2018-12-11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qsr

12月2日,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在杭州召开“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实践”高端论坛

  12月2日,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在杭州召开“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实践”高端论坛。论坛围绕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的发展问题,从法律制度、社会治理和司法应用等角度入手,深入探讨了数字金融的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商业信用立法、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的司法与仲裁等问题。来自浙江省内外金融监管部门、法律实务界、各高校、以及金融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共200余人参加了论坛。

  论坛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勇飞主持。杭州绿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张威威就“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数字生态化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演讲。他从绿度的经营实际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浙江省数字金融的规范发展提出了建议与展望。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潘广恩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潘广恩就如何防范地方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结合《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立法进程与浙江省金融工作实际作了主旨发言。他指出,《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全国第一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问题攻坚战总体要求的地方金融立法。他充分肯定了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多年来为推进地方立法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深入研讨,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管理,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维护风险、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为浙江省地方金融立法、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积极建言献策。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同与会嘉宾分享了他在检察工作实务中形成的对数字金融治理问题的思考。胡东林指出,当前数字金融领域风险爆发之后,原本站在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被推到了“冲锋陷阵”的前位,面对这种情况,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思考。第一个维度是如何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数字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既要创新又要规范,折射在司法的办案过程当中,就要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第二个维度是如何提升司法精准打击能力;第三个维度是如何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数字金融平台的特点,就是投资参与人数众多。因此,要逐步探索完善建立有利于投资人保护的司法体制,并且要将追踪挽损作为工作的重点;最后,还需要考虑如何凝聚和增强司法部门与相关机构的合力。数字金融手段创新快,面对这一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而要和相关部门一起形成工作合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章恒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章恒筑结合金融法的研究与实践,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一是针对当前经济发展环境,金融法学者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的研究,重点在信贷、纳税、破产等可以改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诸多领域开展深入研究;二是深入研究司法的综合治理或协同治理问题。民间融资的风险不能仅靠法院审理判决来解决纠纷,而需要社会协同治理。尤其应当重视仲裁的作用,仲裁作为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准司法手段,在金融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是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和舟山自贸区建设背景下的金融法实践问题。包括船舶融资、信用证、保函,还有全国优先权等问题涉及的商事纠纷。金融法学研究会不止是单纯的互联网金融法研究会,也应当关注其他与金融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问题。

浙江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徐林苗

  浙江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徐林苗则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分享了公安机关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和互联网犯罪方面做出的努力与取得的成效。重点探讨了套路贷的刑事法律问题。他指出金融与互联网犯罪,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公安机关已经把套路贷纳入到扫黑除恶的范畴进行重拳打击,浙江省公安厅即将建成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侦查中心,做到精准预防,有效打击。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有星以《互联网金融法律的演进趋势分析》为主题发表了主旨演讲。首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许多法律制度空白,包括数字货币、股权众筹、信托理财、互联网商业信用等,均为法律禁止或者边界不清的空白领域;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也存在法律制度不良的现象,比如网络借贷领域等等。其次,未来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设计,应着力打破五个认识误区:一是涉及公开、涉众、有回报就认为是存在风险;二是定位成信息中介、打破刚兑就可以消除风险、保护投资者;三是牌照制可以完全消除或管制风险;四是以司法裁判规则代替行政监管规则;五是刑事手段可以保护网络借贷投资者权益。最后,李有星教授从充分立法、分离性立法、精准立法、平台经营许可、反欺诈、数据安全以及行政处置前置等角度,展望了互联网金融法律演进的未来。

  绍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就金融制度建设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从去杠杆、防风险角度分析了企业债务的解决路径,并提供了相关数据支持。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然是金融,要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标准来对待。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从电子证据和区块链、电子送达、异步审理模式等方面,向与会代表详细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运用技术手段推动司法创新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从电子证据的效率问题、电子数据的通道等方面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审判相关情况。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丛华律师阐述了新形势下金融法研究会的使命和担当。所谓的新形势,一是指国家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二是新形势下的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矛盾的双重压力;三是中美贸易战对企业的影响;四是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好形势。他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法研究需要回归本源,重视货币立法与货币政策。

  杭州互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志刚,代表“互联网金融仲裁服务标准研究课题组”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仲裁服务标准》的研究成果以及互联网金融仲裁服务标准研究课题的基本情况。他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仲裁的概念,以及互联网金融仲裁的演化:从网上立案、到线上仲裁、到网络仲裁、再到互联网仲裁1.0,仲裁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互联网深度应用于仲裁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仲裁有着高效性、成本较低、专业性 、数字性、国际性等优势,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传统诉讼优先的观念制约,缺乏对网络仲裁的认知,相关法律配套不足等障碍需要予以破除。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王立博士代表“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制度研究课题组”介绍《商业信用的发展与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以及课题的基本情况。以芝麻信用分为例,介绍了商业信用的界定、我国商业信用的发展与模式选择、以及制度保障建议等内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导黄韬在发言中探讨了数字经济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等传统金融难以解决的问题的作用。他认为,在区块链的技术之上,培育出来的智能合约的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以往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不信任的关系。但同时他也指出了数字金融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数字金融的发展和既有的金融法律规则难以契合的问题;二是数字金融的发展给监管带来了挑战;三是数字金融的发展与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信息产权的界定,以及合理使用和隐私保护的分界线,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来自杭州绿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数据官韦虎博士主要介绍了数字金融中AI+大数据的运用,结合业务实践,通过建立全国首个完整的不良资产数据库,运用新技术将不良资产处置互联网化,可以有效解决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难题。

论坛现场

  会议还围绕“地方金融监管与商业信用立法” “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法律问题” “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法律问题”设三个分论坛进行,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深度探讨。

  会议期间还进行了研究会换届,选举产生了研究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和组成人员,并对年度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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