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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论大有作为的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

时间:2018-03-09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tt2014

论大有作为的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

(2017年5月)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11月18日。十余年来,研究会始终关注本地金融法学学科领域的热点和前沿社会问题,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现就我们研究会建立、成长、规范和发展中的一些体会,向各位领导和专家汇报如下:

  一、科学定位学术研究方向,紧盯学科前沿和热点法律问题

  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要有科学的正确的学术研究方向,学术研究要始终关注金融法学学科领域的热点和前沿社会问题,观察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制度问题,并能够科学评估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建议。就经济建设而言,全国的各省份之间差异程度巨大,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活动更是差异性很大。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关注正规金融(传统金融)的规范发展,对应开展大规模的正规金融体系建立与运行的金融法律建设,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正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通常而言,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在研究正规金融体系中的问题优势不明显,尤其是研究中央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但在研究具有属地性质的地方金融运行和监管方面优势明显。地方金融、民间金融、属地金融不是臆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巨大差异性金融,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地域文化、不同的人群基因,都影响到金融活动规则的确立,以及金融契约的内容。浙江省经济发展迅速、中小企业多、民营企业多、民间财富多,同时存在企业融资难、投资难、融资贵、融资险等问题。特别是2008年以后浙江省温州地区出现了因民间借贷为核心的民间金融活动导致的“借贷风波”,2013年以来浙江省处于领军地位的“互联网金融”,2012年以后的“担保链、资金链”两链断裂引发的企业倒闭破产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潮等等,2005年开始而在2015年达到顶峰的民间场外证券配资活动及恒生HMOS软件工具,以及互联网金融整治引发的“泛刑主义”法律问题,成了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最现实、最直接的研究对象。为此,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紧紧围绕热点和前沿问题开展研究,从法律视角开展了“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研究”、“公司企业融资安全与非法集资防范研究”、“民间融资法律治理研究”、“证券资本市场法治研究”、“金融改革环境下的中介法律制度研究”、“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理论与实践”、“互联网金融司法保护高端论坛”、“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构建理论与实践”、“企业融资的资金链担保链及风险防范处置对策”、“企业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置”、“场外证券配资及风险防范法律分析”等一系列主题研究,并将专题研究成果进行汇集,提交有关部门,其中有的直接成为立法成果。如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导研究的民间融资管理研究成果,直接成为全国首部金融性的地方性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该条例于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4年3月1日实施),有的成为党和政府决策的参考。如李有星会长代表浙江省法学会参加2016年3月30日的中国法学会举办的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上所作的发言“加强企业民间融资的法治保障”,中国法学会于2016年8月3日以《要报》(2016年第24期总第780期)形式,报送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等。浙江省金融法学会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研究成果,直接推动浙江省人大、省政府启动《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已经将该《条例》作为一类立法调研计划,条件成熟时就可以出台。

  二、积极参与金融改革的制度研究和制度设计工作,助推地方金融改革工作

  浙江省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区域,有温州金改试验区、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义乌贸易金融改革试点、台州小微金融改革试点等等,任何试点的直接需求是制度保障。通常这些领域缺乏明晰的针对性的法律制度,缺乏上位法律法规,作为地方金融法律研究组织,对地方法规层级的贡献,以及规章层面的制度的贡献是完全可能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贡献是普遍的。研究会需要找到切入点,做好这方面的立法、论证、研究、咨询等工作。为此,研究会积极承担地方政府性课题研究,切实可操作地为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服务。如承担《浙江民间融资问题法律对策研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编制),《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研究:浙江为例》、《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研究等等,务实性、对策性、可操作性地为地方金融法制建设服务。针对浙江省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以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为代表)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网络贷款从业机构数量庞大,既带来好的一面,也存在风险隐患,特别是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结合互联网金融整治的大背景,研究会召集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规范性论证、评估,研究互联网规范以及新发展空间,并撰写了《我省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的咨询要报送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副省长朱丛玖作专题批字,交省金融办、银监会浙江省局研究。

  三、切入社会关注热点,发出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声音

  针对轰动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案,针对温州金融改革事件、非法票据活动案件、借贷中非法经营罪,针对资金链、担保链断裂以及借贷担保案件、票据案件中的民刑关系、场外证券配资的法律性质等等热点问题,作为专业的金融法学研究会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出明确的学术声音,指引案件处理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如2015年7月,中国股市出现大波动,对场外证券配资、恒生HMOS 软件系统产生比较模糊认识,为此,研究会立即召集来自全国的专业人士,对场外证券配资、HMOS软件系统的法律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厘清了法律关系。此外,研究会还积极参加“双百”讲座活动,开展了“民间融资法制与治理”、“民间融资最新立法制度设计与地方金融发展”等专题讲座,金融法学研究会几年来,为地方金融法律热点事件的正确处理,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四、集聚金融法学核心团队人才,充分发挥研究会“智库”功能

  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能够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的著名(知名)专家和省内的同学科专家的支持,是研究会开展工作的关键。如果研究会得不到真正的本学科的一流专家的认同和支持,研究会工作开展就会受影响。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要具有一种能力聘请一批专业专家,在专业话题上前来指导、把关和演讲。研究会要集中省内本学科的专家,组成随时可以开展专业性研究服务团队,核心学术研究团队是研究会有效开展工作的关键人才要素。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要开拓视野,广泛吸收来自立法、法院、检察院、政府部分、公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民间企业和高等院校等机构专业人员。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聘请全国性的专业专家近80人,主要集中在商法、经济法、证券法、银行法、金融法领域的著名、知名专家,作为地方性开展研究、专题研究的核心力量,增加知名度和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提高学术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以及对金融法律制度本身的准确性,同时,集聚本地力量形成了近400人的学科专业的研究人员队伍,比较容易开展专项专题性研究。如有关证券法领域问题的研究,我们请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专家共同针对资本市场法律热点开展研究。

  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有效开展工作还十分需要取得全国性金融类研究组织的强有力支持。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保持与中国法学会相应专业研究会等机构的对接,联系密切的有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中国商法研究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等,对接的方式主要是承担全国性的金融类研究会的年会、专题学术会议等。如2016年4月22-23日的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股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的中国证券法治建设高端论坛”就是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等承办的一次盛会,中国法学会鲍绍坤副会长亲临论坛作重要讲话和指导。同时,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要与兄弟同类金融法学研究机构加强合作交流,合作开展学术活动,相互交流经验提携发展。如我们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中国地方金融法学会联盟上海论坛:暨中国民间金融法制研究”,“金融法学研究生论坛”等,两个研究会之间人员交流互访,增强学术交流。为适应中国无金融法学研究会的局面,早在2012年我们就开展了民间的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联盟。现在中国法学会设立了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为牵头单位的中国金融法协调机制,并且在2016年12月10-11日在上海召开2016首届“中国金融法论坛全球视野下金融法的现代化”,今后,这个协调机制组织将是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对接的目标。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将积极申请加入核心成员,并愿意承担相应工作和义务。

  综上,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也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独具特色,既有以“民间借贷”为特点的草根金融,也出现了以马云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中国金融法学研究需要浙江元素。因此,借本次大会交流之际,我们呼吁在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研究协调机制中能看到浙江元素,作为桥梁和纽带的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乐意为繁荣全国金融法学研究、推动金融法治建设贡献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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