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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论坛"暨陕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和西安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召开

时间:2017-12-08   来源:陕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7年11月4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论坛”暨陕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西安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召开。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黄政副教授主持。开幕式上,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王华清宣读了《关于同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换届及第二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批复》。西安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黄必方致辞,在致辞中他代表西安市法学会对全国各地远道而来的知名学者致以诚挚欢迎,继而指出当前西安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就西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前景两个问题提出期望。 省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会长李永宁和西安市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会长李集合分别致辞。

  在上午主旨演讲阶段,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胡德胜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主任韩利琳教授主持。西安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炳淳教授做了题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旨演讲,联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趋势,就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做了七个方面的展望;陕西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杨照涛主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问题,就重点推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做了三个方面的阐述,解读了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与资源庭庭长崔熹主要介绍了陕西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就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结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模式、环境审判工作的设想做了相关的工作汇报;来自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教授主讲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情况,就实践中八个生态损害赔偿案例进行总结归纳,针对诉讼主体、诉讼的衔接问题、被告的认定、鉴定评估四个问题的做出了详尽阐述;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主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针对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祁连山事件的背后启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李军波博士分两个阶段论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状,在每一阶段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的关系、如何进行诉讼问题进行探讨。

  研讨会上午在互动环节中,部分学生就生态补偿基金、环境评价税、雾霾治理、环境诉讼适格主体、生态损害赔偿和行政部门规制企业生态问题的创新措施办法进行了提问,专家团从财政专项基金扶持、污染治理措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环保优惠政策、绿色金融等领域做了一一阐述,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沟通效果。

  大会下午进入第三项主题讨论环节,由西北大学法学院刘志仁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王继恒副教授主持。在本环节中,参会人员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和磋商制度的主体认定等内容提出问题,诸位专家都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刘莉教授指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私益和公益的冲突问题;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纪胜利指出,环境私益诉讼是有关环境资源所有权的问题,更要关注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而王建平教授则认为环境权益归属问题是一个"环境权"的问题;西北大学刘志仁教授认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并不排除政府的责任;黄政副教授指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流问题要确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并非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杨永刚主任则从程序问题分析了原告资格的正当性;李永宁教授最后认为问题的解决就是要界定"公共物品"、"共有资源"、"共有物"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区分。

  闭幕式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刘莉教授主持。李集合在作总结发言时说,形容本次年会是一次“高与强、真与实、情与爱、硬碰硬”的思想交流。李永宁就本次议题研究的专门性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发展做出了总结。他还说,我们要团结和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政治引领和意识形态导向作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开放战略、重要改革举措、重要民生政策,进一步找准与环境资源法学结合点、着力点,调动积极性,增强凝聚力,繁荣法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陕西的建设,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迈上新台阶不懈奋斗。

  出席本次研讨会有来省内外的法学知名学者和来自司法实务人员,以及西北政法大学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共计7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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