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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召开“供给侧改革、科技创新与质检法治的新挑战和展望”专题研讨会

时间:2017-07-12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5月13日,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围绕“供给侧改革、科技创新与质检法治的新挑战和展望”主题在杭州召开专题研讨会。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省法学会副会长、科技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柳裕,昆明理工大学质量院齐虹丽教授,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邢造宇教授、副会长王艳林教授,义乌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计量大学经管学院栾信杰教授,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马永双教授等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法律实务界相关领域的2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专家学者们围绕会议主题,就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问题与治理的出路、《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2017)》解读、标准化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构三大专题,分别结合“阿里电商平台”、“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标准化+”三大热点话题,展开热烈、细致、深入的讨论与交流。

        一、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问题与治理的出路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艳林教授就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问题作主题发言,他提出,“电商监管实际上不存在法外之地”,一方面各互联网企业要遵守互联网域的国际公约和企业内部的技术守则,另一方面平台上的经营商和消费者也要遵守平台的交易规则。但是电商这种新的业态确实给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政府产品质量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他认为在这种情势下,应该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减轻平台责任,将政府监管降到最低。此外,王艳林教授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平台质量和鼠痕质量两个概念以区别于传统质量理论中的微观质量和宏观质量。

        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陈柳裕教授指出,在研究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主体责任——质量监管究竟由谁推动。他提出,从理论上来讲,网店和电商的地域问题决定了更多的市场监管不能由市场主体自己推动,还是要借助政府力量,而实践中,我省工商局将启动对网店的经营注册。其次,如何推动监管也值得探索。在传统监管中,政府实行的是有限监管,所以对电商监管也应该吸取经验,摒弃面面俱到的全面监管,实行有限监管。此外,在研究电商问题时,需要区别电商领域和传统监管领域的不同点,要用社会共治的新理念思考问题。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齐虹丽教授提出,可以从社会共治、行业标准等其他角度规制电商领域的质量问题,通过平台自治以及构建社会信誉等方式,解决电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中国计量大学经管学院栾信杰教授认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和制度问题。电商领域的法律不健全导致实践中的质量监管和专利保护于法无据,厂商由于得不到及时高效的专利保护,甚至不敢将新研发的产品投放市场。他指出,电商领域的监管应该双管齐下,通过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两条渠道并行,实现“1+1>2”的管理效果。

        杭州市委党校韩丽峰副教授结合自己的调研情况,指出电商平台产品质量自治的成效并不显著,应提倡采用社会协同治理的方式,解决电子商务跨地域性所导致的异地执法困难等诸多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实现联合执法。同时,她还主张产品质量控制应该从源头上管控好,但是消费者也要合理承担网上交易所产生的产品质量风险。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张妮副教授从法律约束与企业自主经营、传统的倾斜保护与消费者权力滥用、一元执法以及政府对假货侵权容忍度四个方面,对电商领域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交流。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余丹副教授提出,从信誉的角度考量电商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从国家层面制定信誉机制,电商平台应当定期发布商家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化被动为主动,改变现在投诉一个查一个的状况。电商平台积极作为的方式还可以规避消费者滥用权利与卖方合谋的风险。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汪江连副教授提出,电商在中国发展迅速,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职业打假人、大数据等问题,可以通过联盟和信息公开的方式加以解决,具体表现为实体与平台联盟,工商之间进行管理联盟以及平台公布假货率的数据等等。此外,汪江连副教授还提出,要明确平台责任,他认为从侵权责任理论的角度出发,平台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最终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同时平台方还可以考虑引入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闻银玲副教授认为,风险与责任不同,造假不是风险而是责任,造假必须由政府加以管理。

        杭州市质监局刘欣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三无产品在实践中投诉举报很难,传统的法律法规不适应电商环境。建议使用样品有效性等手段,为政府机构落地查处提供支撑,同时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建立产品质量线上线下共治机制以及电子产品标准规范,发挥标准作用,探索多领域规范制度和标准体系。

        二、深度解读《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2017)》

        作为第二专题的引导发言人,汪江连副教授提出,围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有很多值得研究的东西。例如科技成果促进转化的规则和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问题,再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标准问题,还有明确科技促进法性质的问题等等。如果细化到著作的成果转换领域,就会产生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作者和出版商双方一般会针对印册和印次两大问题展开博弈,强势的一方会在博弈过程中取得有利地位,获取更大利益。通常在人文社科领域,专著一般都得到了学术基金的专项支持,这样的科研成果能否进入到公共领域,其实有待商榷。尤其是支持的研究基金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国家基金时,科技成果的转化就会遇到许多挑战。

        刑造宇教授认为,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成果转化的价格方面。价格与价值有关,价值又与需求有关,所以很难判定科研成果到底价值几何。针对每例个案进行价值评估,不经济且效率不高。她建议建立数据库,共享数据,通过数据分析来确定最后的转换价格。不仅如此,还要重视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齐虹丽教授认为,法学研究中纯粹理论上的成果转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当局,很难量化。但是社会科学的转化与律师业务挂钩,可能会量化。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马永双教授提出,在人文社科领域,只有当研究成果可以实现转化时,这些科技成果才叫真成果。成果转化需要买卖双方就具体细节,尤其是价格问题进行博弈。关于成果转化的定价机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价格是由双方直接洽谈得出的,还有人认为是第三方机构评估得出的。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栾信杰教授认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可以通过市场来定价,他以义乌市为例,介绍了按市场来分配效益所设计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专利入股机制。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季任天副教授提出,成果利益分布的问题,除了著作权问题还有专利实施的问题。国家资助的项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科研成果能否共享。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李容华副教授认为,相比较来说,专利法是保护权利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从它的产生上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政府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容忍侵权的制度设计。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利梅就国家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在共享和传播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做了发言。

        马永双教授介绍了参加中国科技法学会第15届中国科技论坛的盛况,将论坛上的新观点、新成果带给与会者共享。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俞香兰副教授结合自己在韩国的学习经历,介绍了当下韩国学界的研究热点。

        三、标准化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构建

        国家提出“标准化+”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回应都不够热烈,“标准化+”到底应该加什么,能够加什么,其实还不够明晰。而我省作为科技成果转换示范区,成果转化的制度构建落后,引领作用不明显。如何将示范区与“标准化+”相挂钩,发挥“标准化+”的抓手作用就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

        王艳林教授认为,第一,标准作为“壳资源”,新的东西都要借助标准化的外壳来表达,新的评判只能通过“标准”。第二,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很长时间,可以通过建立团体标准,绕过国家标准,将行业标准直接转化为国际标准。第三,将标准凝聚到专利池中,以标准必要专利的形式,通过付费,延长利益链,可以化解专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省的文件中,在地方立法与国务院的若干规定中都没有提及标准化的问题,说明政府在成果转化领域对标准的运用很陌生,国家在推进科技成果转换时没有注意到标准这个工具。第五,建议在传统标准之外,以标准来固化各种“新成果”。在我省科技成果转换示范区和战略之间,搭建制度的桥梁,让“标准化+”发挥作用。

        邢造宇教授认为,科技成果转换和标准化存在一个很大的冲突,科技是不断进步的,但标准是固化的,为了消除这个冲突,制定标准时就应该确定一套灵活的体系,而不仅仅只是做一个产品的标准。科技成果转换还是要依赖于标准化,不断运用各种“新”的标准化形式来固化已有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同步转换。邢教授还结合当下的热点——共享单车,指出科技创新处处存在,只有当科技成果的转化越来越系统,熟练运用标准使得成果更好地转换,才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效应。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代依陈就“标准化+互联网金融”做了发言,提出以标准带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业自律,助推互联网金融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专题研讨会围绕主题,采取引领发言人报告与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聚焦时下热点,展开思想碰撞,启迪实践认识,为我省乃至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化和电商领域的制度完善提供了理论建议。

        会议还讨论了研究会人事等其他事宜,建议增补研究会副会长,决定增补研究会理事。省法学会副会长、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柳裕在致辞中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研究会的发展寄予了期望。研究会会长邢造宇教授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她认为,这种小规模的圆桌会议是非常好的研讨模式,既有利于大家探讨学术问题,又可以深入及时开展社会热点的讨论,值得坚持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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