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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第2期长白破产法沙龙”综述

时间:2017-03-13   来源:吉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2017年2月26日,由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吉林省法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2期长白破产法沙龙”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举行。沙龙的主题是“破产案件中法官与管理人职责定位与分工”。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三省一区的破产法官、检察官、破产律师、破产清算行业代表共110余人参加沙龙。

        本期沙龙分为三个单元。三个单元讨论后,还进行了自由讨论。

        第一单元: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

        吉林市法院副庭长贾淑娜法官从审判经验角度出发,谈了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问题。她认为,相对于《破产法》中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最为繁重。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应是宏观的、程序上的监督,应当尊重管理人的主动性。根据现行法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是独立、中立的角色,管理人既不是政府职能的延伸,也不是法院职能的扩张,更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利益的代表,而是一个超脱各方利益主体独立的制度设计。在建设破产案件审判法官专业化的同时,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同样重要,两者的专业能力决定了破产程序的发展进程。

        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程杰才律师从管理人的独立性角度发言。他认为,从现行的破产法规定看,管理人独立于法院,管理人对破产欺诈等行为独立承担责任,法院也可以对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我国的管理人应定性为法定中介机构,法官和管理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推进有着业务合作关系,但法官仍然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能在程序控制的层面对管理人进行指导,不应过度干涉。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邢丹博士从规范维度出发分析了法官与管理人的监督关系。她认为,法官和管理人之间应该定位为一种监督关系,这种监督是动态的全程监督。“监”是监视检查,“督”是督促,“监” 是过程,“督”是结果。破产法中有一套关于管理人工作监督的体系,除了法院进行监督之外,债权人委员会也承担着监督职能。法院的监督是宏观监督,涉及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人的选任、管理人的更换以及对辞职管理人的处理。债权人委员会有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和对管理人的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工作向法院提出异议,体现了法院对管理人间接监督。

        吉林大学法学院梁伟博士结合破产案件现实语境,从规范分析维度出发提出意见。他认为,破产案件法官的角色定位实现了从传统民商事案件单一裁判者,向管理人履职行为监督者、破产程序的主导指挥者和衍生诉讼纠纷争议的中立裁判者多元一体的角色转换。法官与管理人应是监督、指导和支持配合的关系。法官是管理人履职的监督者,其监督是一种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人是独立民事主体,法院对其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法院必须尊重管理人依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和商业判断规则独立履职的行为,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于管理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晓静和齐明教授对第一单元的发言进行了点评。胡晓静总结了发言人的核心观点,归纳了发言碰撞中的争论与共识。齐明会长谈了对本议题的理解,他认为,管理人履职应当是独立的,可是独立的界限目前规范层面缺乏统一标准,破产案件向前推动有障碍,而破产法运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但管理人和法官的辩证关系仍然没有明确,尤其是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判定尺度,是否应以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最大化作为衡量,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研究。

        第二单元: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实务问题

        长春市法院庭长孙召银博士结合破产审判实践谈了看法。他指出。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存在官僚性、流动性、滞后性的弊端,对破产案件的推动工作造成很大困难。长春中院力争通过短期内清理政策性破产案件,尽快实现破产案件市场化主导。只有坚定的通过市场化方式制定管理人名册和选任管理人,最大限度促进管理人有效发挥职能,才能迎来破产事业的春天。现在破产案件还存在管理人和法院互信度不够、沟通不足的问题,阻碍了案件的推进,管理人和法官亟需加强沟通,做到互相补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

        长春市法院审判员徐俊法官从实务角度出发,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强化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事务的能力、在法官指导下认真履职的建议。认为,法院应当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管理人认真履行具体事务,在对立统一中实现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李健伟律师对破产实务中仲裁案件的移送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房屋不同权利人之间优先权的排序问题谈了意见,阐述了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功利主义下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张晓阳律师以破产案件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为例发言。她梳理了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指导案例中有关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的规定及判例,建议确立商业判断标准及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应当是管理人履职能力的判断标准。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杨立律师结合管理人工作实践经验发言。他认为,破产法中关于排除利害关系人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争议,有待在司法解释中继续细化完善。对管理人工作可从事中、事后追责的方式进行规制,不必要在事前的准入资格上给予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可能导致实践中无法在破产案件审理地找到符合条件的机构管理人。

        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汤文士律师认为,把管理人和法院的关系理解成为一种雇佣关系可以更好的解决破产程序的困惑,勤勉尽责是管理人的工作原则,但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履行,比对公司法中同样承担忠实勤勉的高管,管理人既应当担当起职业责任,多向法院提交处理问题的备选方案,以便法院更好决策,也应当在处理敏感问题时及时与法院做好配合,化解职业风险。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艳梅作了点评。她指出,对破产管理人与法官关系的探讨应从破产法的本质出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框架内的委托人,导致管理人履职负责对象模糊,管理人履职负责对象不同导致破产法的价值偏离。

        第三单元:法院和管理人履职的评价标准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伊鹏律师从三个方面谈了看法,一是在破产案件实践中,管理人很少有权力滥用的空间,律师行业协会的规制可以有效的避免律师作为管理人时滥用管理人权力;二是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业务上还有很大的履职提升空间,应该在资产处置、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和谈判过程中发挥更大的能动性;三是在实践中法院能否为管理人提供司法强制力的支持、协调其他部门的配合,支持管理人的工作,也是管理人评价的一个现实考量标准。

        沈阳市法院审判长何阳法官以管理人和法官的职能定位为基础,提出管理人和法官的评价体系的意见。他认为,在现行法律对管理人履职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积极协助管理人,在各种优势条件支持下,管理人推进破产案件应该迈大步前行,更多地发挥能动性。但是,法官由于受终身责任制的限制,在法律空白地带实现法官主动填补漏洞的困境仍然存在,为了解决现实困境,他认为法官和管理人应当打通沟通渠道,建立互信和共识,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松原市法院审判长刘祥芬法官将管理人和法院的角色比作导演和监制,电影是否好看取决于管理人这个导演,管理人是整个破产案件的主导者、推动者,而破产案件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管理人和法官的互相配合支持,管理人必须发挥其能动性,不能过度依赖法院,避免资源浪费。建议在管理人选任上增加“履职记录”,督促管理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强化职业道德及履职规范约束。

        吉林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广军博士认为,履职评价标准与法官和管理人的关系密切相关,法官应当是破产程序保障者、业务指导者、纠纷裁判者,扮演着消极中立的角色。对于管理人来说,勤勉尽责只是一种基本能力,除此之外,管理人还应具有商业判断能力,独立主动发挥自身能力,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对于债务人企业资源整合等各方面关乎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均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利用司法信息优势、执业经验优势更好的履行管理人职责。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经理李洪国作点评,认为建立统一的法官管理人履职评价标准前提应当是实现信息对称,加强管理人、债权人、法官等多重主体的信息沟通;破产程序向前推动还应当发挥管理人引入战略投资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推动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从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出发,能否在破产案件中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杜绝社会资源闲置浪费,应当成为管理人和法官履职的评价标准。

        自由讨论:对破产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吉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关建华作了重点发言。他首先从检察监督的角度谈了对法官与管理人关系的看法。他认为,一是管理人是债权人利益代表还是一个准法定机构,这其中公共利益要在多大程度上被考量,在破产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方向的价值取向;二是如何从技术层面有效避免管理人履职的利益驱动风险,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掌握经营控制权,可谓大权在握,可能受到商业决策过程中的多种利益驱动,涉嫌违法犯罪;三是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更加复杂,面临着自己选任、监督管理人,自行处理衍生诉讼案件,可以说法官在破产案件中不能够被动中立,社会利益的考量也是必须限制法官的一个因素。他重点谈了对破产案件进行检察监督问题,指出,目前,从检察的角度,检察院对破产案件如何进行检察监督、从哪个角度监督、监督的界限在哪里都很模糊,这有待检察系统进一步探索,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下一步应选取检察机关介入的正确切入点,进行利益再平衡,支持法院和管理人更好履职。

        总结发言:提出五点建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齐明在闭幕式上作总结发言,围绕本期沙龙主题,提出了五点建议:第一,法官与管理人应互相配合,通过形成规范、高效、统一的实务操作机制反推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进一步完善;第二,以长白破产法沙龙为平台,促成法官和管理人之间对破产法一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推动破产法审理依法进行;第三,法官与管理人的关系定位应当突破对立的传统路径,从法理正当性向度、经济效益最大化向度、规范妥当性向度进行多层次分析,结合债务人财产法人性质综合定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理顺法官对管理人的制约体系,实现法官与管理人从对立到统一的思维模式转换;第四,以个案为管理人与法官履职的评价基础,建立债权清偿率、破产程序经济效率等统一可行的反映法官和管理人履职社会效果的评价标准;第五,着眼东北三省一区破产事业发展前景,着力优化管理人市场的软环境,进行公权力机关、破产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债权人利益集团等多重主体在共同价值追求前提下的团结协作,克服破产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窒碍,营造破产制度在规范体系框架内的价值发挥基础,助力东北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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