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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专题研究“代孕”问题

时间:2017-02-15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已满一周年。2月3日,《人民日报》在“二孩政策一年追踪”系列报道中,探讨了“开放代孕”的可能性,一石激起千层浪。

        2月9日下午,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一次关于“代孕问题”的专题研讨会。除了研究会成员外,现场还邀请了医生、人口专家、生殖学专家等各界人士,共同来探讨这个敏感而又颇有社会关注度的话题。

        代孕放开面临诸多障碍

        代孕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的复杂问题,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

        在我国,原卫生部曾在2001年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第2款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研讨会上,对于代孕是否可以放开的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罗思荣教授首先发声。

        “客观上,的确存在‘代孕’的社会需求,但法律上面临着很多障碍。”罗思荣从法理层面,对“代孕问题”进行了剖析。

        他说,如果把代孕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主体的认定就有很多问题。比如代孕一方需要已婚还是未婚?若已婚,是否需要双方同意?再比如,代孕过程中,代孕妈妈反悔了,生育权与履行合同的义务之间起了冲突,怎么办?

        “孩子一旦生下来,代孕妈妈舍不得了,双方都要孩子,或是双方因为各自的原因都不要孩子,该由谁来承担父母的义务;代孕过程中,一方离婚了,或者意外死亡了,又将涉及到一系列的继承问题。”

        “技术上来说,代孕很简单,但一旦放开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浙江理工大学心理学研究所副所长侯公林教授说,“女性在怀孕过程中,生理、心理上的一切,哪怕是激素水平的变化,都在为做母亲作准备。代孕妈妈全身心地准备好了,结果孩子不是她的,那么母亲究竟是谁?在我看来,代孕一旦放开,将会是社会的倒退,甚至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崩溃。”

        现实中客观存在 法律层面做好接应

        法律上禁止,不等于现实中不存在。与会专家中,就有身边朋友想要孩子而不惜重金去国外物色代孕妈妈的例子。

        “既然现实中存在,那么法律层面,就要做好接应,把该管的管起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欣说,比如打击性别鉴定,现在主要针对医务人员,那么需求的提出者和中介机构呢?“从处罚的角度来说,要更科学地规范惩处范围,把打击代孕上升到刑法层面。”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燕丽在参会之前查阅了一些资料。“十几年前,我们国家就明令禁止‘代孕’,但这十几年间,地下产业却越来越兴盛了。一些资料显示,这些年来,不孕不育人群的比例在提高。二胎放开之后,也面临着更大的实际需要。”

        对于通过收养方式解决一部分需求的建议,李燕丽也做了了解。“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从登记在册开始,一路走来需要漫长地等待。而且成功收养到一个心智健全、哪怕是略有残疾但智力正常的孩子,也很不容易。”

        因此,她建议可以结合法学和医学方面专家的意见,在我省做一些先行的探索和尝试,推动这些事情朝着有序管理的方向发展。

        是否可以“扎紧笼子”有条件地允许

        2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表态,有关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律师有不同的观点。

        “每个政策的出台,都与当时的社会形势密切相关,人口生育新情况的出现,就是社会情势发生了变化,该调整的还是得调整,就像二胎政策一样。代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随便放开,也不能完全堵死,可以有限制性地允许。当然,允许前提是:合乎伦理,且有法律依据。”

        不少与会专家也持有类似观点。

        “法律上不允许,但依然有探讨的余地。”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迪亚说,曾经就有当事人向自己打听,地下代孕机构是否可靠,能不能去尝试。也有当事人,替人代孕,而后又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自己十月怀胎生下的孩子。

        苏迪亚建议,是否可以在医学部门特殊监管的条件下,通过签订特殊合同的方式来执行代孕。“将它装在一个‘笼子’里,但把‘笼子’扎紧。可以参考国外,引入一些志愿者机制,对于有偿性代孕,严厉打击。”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瑛早在1989年,就写过一篇《生殖技术对家庭婚姻关系的挑战》的论文。在她看来,中国人习惯于考虑男性血脉延续的问题,但代孕的话题,需要更多地关注女性。“因为自己无法提供孕育的场所,通过代孕来实现自己血脉的延续,是不是一种天赋人权?”

        蒋瑛说:“其实可以类比器官移植,为代孕也设置一些前提。比方说,双方原本就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受托方完全自愿。技术的发展会导致新的社会关系的诞生,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层面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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