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研讨会在太原召开

时间:2016-12-12   来源:山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2016年12月10日上午,由山西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山西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研讨会”在省城太原迎泽宾馆召开。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邓永明,山西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继军,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跃进,山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山西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郝哓琴,山西律师协会会长高剑生等五十余位山西省法学、法律界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邓一峰主持。

        在开幕式上,邓永明主任阐述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过程,指出《民法总则》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希望与会者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律,要圆满完成山西的征求意见工作。吴刚副会长在讲话中指出,民法典的起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对人类文明进程的重大贡献,他希望山西民法学界能够深入研究、勇于思考,共同努力,为民法总则的修改完善作出贡献,进而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研讨期间,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渊智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的若干问题,例如,民商合一”体系下民法总则如何反映商法规则,人格权、债权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环境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应否成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法源是否应包括司法解释和法理,是否应保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法人类型的划分是否合理,应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间接代理应否规定在总则部分,应否规定自助行为,诉讼时效的合理期间为多长等。围绕上述问题,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立法精神、体系框架、制度设置、文法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务实、中肯、极具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讨论热烈,各抒己见,取得了圆满成功。

        会后,将形成山西省法学法律界对《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提交全国人大。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