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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法学会组织召开政法公共关系建设专题研讨会

时间:2016-12-07   来源:陕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10月27日上午,安康市法学会组织城区部分专家学者、市区政法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石泉、岚皋两县法学会代表,围绕政法公共关系建设专题,在汉滨区人民法院召开研讨会。研讨会前,市法学会将研讨会专题分解成八个分题,印发与会者参考,大家都做了充分认真的准备。市人大内司委主要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了研讨会,并对今后的研讨活动提出了好的建议。

        研讨会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包容、开放、共赢的理念为指导。与会者认为,市委政法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公共关系建设指导意见》,运用公共关系学理论来指导政法工作,具有新视野和理论创新精神,两年多来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大家围绕专题,通过学习和思考,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观点与解决问题的框架。现归纳如下:

        一、实践层面

        1、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在政法公共关系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对于新媒体的运用,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微博、微信平台上推出了“今日头条”,既满足公众需求,又发挥舆论引导。但目前在内部机制上,存在多头管理,因此容易造成不敏捷、不及时、不专业等问题,应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另一改革思路是推行“大部制、大警种”,这种思路既符合公安实战,又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处置、传递,实现“成本--效益”型机制。

        2、对公众舆论的引导,是政法公共关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实现对公众舆论的引导与互动,重在传播、沟通、协调上。传播在于信息的公开与及时;沟通在于主体相互间的真实与诚信;协调在于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体现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新闻发言人在舆情引导与运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该坚持、加强和完善。可试行实名认证制,提高处置机关的责任与风险担当意识,同时,也契合公众的心理预期。

        3、审判活动中公共关系建设,要结合审判的功能与过程。把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论证和裁判的正确性宣示,与群众对法治的信仰相结合,促进公民自觉尊法守法意识的不断增强。同时,重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调节能力、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发现适用法律能力建设,也是审判公共关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4、对政法机关的形象差距调差分析(满意度测评)作为“输出—反馈”模式,关键在于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和获取反馈内容的真实性。应摒弃“是与否。满意不满意”的选言问卷方式,因为,事物的相似性、渐变性与多样性说明,世界并非非此即彼而存在。

        二、理论层面

        5、政法公共关系,是社会结构关系的组成部分。从法的角度看,法不是实体,而是一种结构与关系,是人们在此关系中相互依存与物发生联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关系的存在是一个本体论的命题,政法公共关系建设,立足于本体,建立一种善的关系,也回答了法的实质含义。

        6、政法公共关系建设,应着眼于关系,而关系则是在社会分工与人的需求条件下,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关系,应该以有利于人格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为标准来建立。显然,那种过度依赖和僵化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建立一种适度依赖关系成为可能。适度依赖关系作为一般模式,必须在具体关系的情景中,通过实践去把握。

        7、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寓管理于服务中,必然需要换位思维。而换位思维在实践中是通过角色转换实现的。角色转换应该以角色期待为前提,转换中又要注意角色冲突的消解。形成一种角色转换--关系优化--矛盾化解--法律得以贯彻--法律权威确信的程式。

        8、危机与风险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象。信访是危机的表现形式之一。信访危机应当从社会系统中寻找根源。应该在现实与舆论两个层面上来处理。做好危机的预测、预控和处置。通过对危机类型和性质的分析评价,反馈于社会组织系统,使系统自我调控,以实现其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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