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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召开2016年年会

时间:2016-12-01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syx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东辰鲁班法律论坛”于11月26日在建筑之乡绍兴市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由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承办,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房地产仲裁院协办。年会由研究会副会长、杭州仲裁委副秘书长陈桓主持,研究会会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建东,研究会副会长、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东阳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郭龙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章建荣,绍兴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秋梅等出席会议。来自省内高校、法院、律所、建筑企业的专家学者及企业负责人等50余人参加了会议。

        王建东会长在开幕式上指出,研究会自创办以来,始终关注建设工程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学术研究为社会实践服务的方向,就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责任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企业不良债权处置与防范、工程停建缓建项目处置等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重大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为学界、司法界和工程企业界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的法律问题搭建了平台,为行业的良性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基于目前工程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本次年会将围绕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建筑业推进ppp模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和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三个议题开展研讨。

        就“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议题,王建东教授指出,今年是营改增全面落实的收官之年,“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而言不仅仅是税制改革,而且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对倒逼建设工程企业规范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良性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同时给建设工程企业的内部承包制、粗放型经营、劳动密集型生产以及企业的各方面管理模式带来全面的挑战。王建东教授从三个方面对“营改增”背景下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第一,施工企业作为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提供方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第二,施工企业作为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接收方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第三,施工企业应积极应对相关的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

        针对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中天控股集团法律监察审计部总经理魏迪、歌山建设集团副总裁王大方、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辉、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李金龙、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许可、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法学博士邓毅承、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军平、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国锋分别作了发言,并针对发票犯罪处理、失控发票问题、发票开具可诉性等实务问题展开热烈讨论。王建东会长、叶向阳副庭长、章建荣庭长分别就相关问题作了细致分析。

        就“建筑业推进ppp模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议题,叶向阳庭长作了“法律视野下的ppp投资模式”专题演讲,围绕ppp合作协议的性质、诉讼救济途径、法律风险应对三个部分展开,就该模式下的具体问题从抽象理论分析、司法实务处理、司法裁判趋势三个维度深刻剖解,最终认为ppp协议具有更强的行政合同属性,通过行政诉讼对ppp模式的争议进行司法救济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最后,叶庭长对施工企业在ppp模式中面临的五大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

        针对ppp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金华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潘骏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赵启龙、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赵钦宇、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建筑房产部主任丁继胜分别作了发言,对ppp模式的诉讼救济方式、行政机关的权利救济途径等问题与叶向阳庭长进行了互动交流。

        就“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议题,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余卫作了工程造价鉴定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的专题报告。余卫博士从工程造价鉴定立法规范、鉴定主体行政管理体制、工程计价原则及依据、工程鉴定范围等角度,介绍了目前国内关于工程造价问题的基本状况,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五大问题。余卫博士认为,针对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应从统一立法、专门管理、规范审判、细化规则等方面着手解决。

        绍兴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秋梅、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庆文、金华市政府法制部执法监督处处长潘骏骥就实务中遇到的工程造价问题作了精彩发言,王建东会长、叶向阳庭长、章建荣庭长对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工程鉴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工程造价的审价范围作了详细分析。

        陈桓副会长结合与会专家的讨论内容,就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纠纷的仲裁管辖、行政协议纠纷与行政争议的区分进行了分析。陈桓副会长认为,行政合同不具有可仲裁性,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实为民事合同,仲裁机构应有权管辖。同时行政协议争议和行政争议并非同一概念,行政争议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能引起,系行政机关单方引起,有别于行政协议争议,两者在救济途径上有很大区别。

        最后,王建东会长对本次年会暨论坛研讨作了总结。他认为会议主题广泛、探讨深入、讨论热烈、成果显著:一是大家围绕论坛主题交流了信息,沟通了想法,达成了共识。来自理论界、司法界和企业界的专家经过热烈讨论,就合同中的增值税发票条款的设定、开具与送达的可诉性、发票可否作为拒付款项的抗辩、营改增后的发票管理及税负风险防范、工程计价依据的约定优先原则等实务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将对今后企业规范经营、相关部门的法律适用产生积极影响。二是通过梳理现实问题,分析争议问题,为下一步深化研究开拓了新的空间。如施工企业介入ppp项目,不仅要防范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的一员,必须注意防范来自联合体内部的法律风险;再如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划定审判权与鉴定权的边界,如何坚持审判权的主导地位等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三是本次年会大家结识了一些新朋友,扩大了交流圈,特别是象绍兴、东阳等建筑之乡的朋友汇聚一堂,共议行业热题,对保障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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