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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研究会召开第四届教育法治论坛

时间:2014-12-01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1月15日,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在第四届教育法治论坛召开

  2014年11月15日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在第四届教育法治论坛在北京外国语大学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法学院院长万猛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彭龙、教育部政法司司长孙霄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杜石平分别致辞。

  会议围绕“法治国家与教育改革”这一主题,分别就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大学学术权力法律治理与教育治理法治化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教委的代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高校的管理者和研究者,以及北京市法学会、北京教育音像报刊社、北京市教科院、部分核心教育期刊和法学期刊等专家学者参加了本届年会和论坛。

  中国公法研究基金作为资助方代表参与了本届年会与论坛。

  经过一天的热烈讨论,会议最终形成“中国教育法治北外共识”。全文如下:

中国教育法治北外共识

——教育法治论坛秘书处

(2014年11月15日)

  北京外国语大学主办并承办、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协办第四届教育法治论坛暨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经与会者一致同意,就法治国家建设与教育改革达成如下共识:

  我们认识到,教育作为培养人的过程,作为传递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过程,作为培养生存能力的过程,是一种与人类文明共生的事业。受教育权的享有与实现,关系着每一个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竞争力高低,关系着人类发展和文明进步。

  我们认识到,教育法治蕴含着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和法治教育的丰富内容,既包括以法治促进、规范和保障教育,确保教育界所有人员的权利都得到尊重,确保教育改革要回归教育的本质即人的自由与发展,也包括法治教育本身,教育领域厉行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更有利于培养学习者的公民和社会主体意识。

  现代教育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迫切要求法治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教育改革必须尊重个体权利,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遵循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律,必须遵循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凡属重大教育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教育立法修法要符合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依法调节教育领域中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和权利诉求。

  公立高等学校应当成为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的首善之区。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包括社会的责任。要构建学校内部(学生、教师、教育职员)与外部(家庭与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形成基于法治的共治和善治的高等教育现代治理体系。要在继续推进大学章程建设的同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监督和保障大学章程的实施。当前,高等学校法治建设的重心是学校管理决策的民主化和教师权利的保障。

  我们一致认为,大学是现代社会中文化保存、文化传递和文化创新的核心机构,大学应当依法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同时注重学术宽容、学术民主、学术责任,应当形成符合自身机构特点和任务的多元、平等、宽容、理性、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组织文化。高等教育改革应当回归大学本质,以体制机制创新、培养创新人才为动力,要形成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和学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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