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4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忠于真相、忠于法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使这起刑事冤错案得到纠正,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对此,省法学会会同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于4月13日在杭州召开“司法纠错”专题研讨会,邀请部分刑法学、诉讼法学、法理法史学和律师界的专家,围绕如何客观评价司法纠错对促进法治进步的现实意义、错案形成的原因分析与反思、以及有效防范错案的对策措施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浙江电视台、浙江法制报、浙江在线等媒体应邀参加会议,并对部分专家进行了专访。现将本次会议情况综述如下:
一、高度评价司法纠错对于促进法治进步的现实意义。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司法纠错是法治进步的必经之路。面对错案,我省政法部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体现了勇气和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树立公众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指出,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根据当时政法工作需要提出了“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导方针。文革“十年动乱”之后拨乱反正,重建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以全面纠正冤假错案为开端,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法律监督和有错必纠的内容。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国家法制的确立、进步和健全,都伴随着一系列司法纠错活动。尤其是近几年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平反,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可以说,司法纠错是法治进步的必经之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之举,是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迟来的正义让人痛心,但迟来的正义也不可或缺。司法机关勇于公开纠错,得到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直面错误,能够帮助我们从中分析原因、找出对策、避免类似的错案再次发生。司法纠错引起社会各界瞩目这是好事,说明大家关注法治建设。出现各种不同议论也是正常现象,担心少数偏颇见解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是不必要的。事实证明,几乎所有的重大司法案件纠错,都会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带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谭世贵教授认为,我省司法部门主动启动纠错机制,对“两张”案再审改判无罪,体现了新刑诉法关于证据制度改革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最新变化和取得的进步。省高院在再审时依法适用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进行了排除;有关政法机关对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究整改,都充分说明了司法公正、人权意识和司法文明正逐步深入人心。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认为,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不一定是坏事,绝大多数人因为如果这个案件关系到自己而感到担忧,群众监督对政法机关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司法纠错要对现,追责问责必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有利社会进步。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主任阮国平教授认为,对于司法错案问题,我省政法机关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认真负责地主动纠正错案,体现了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侦查办案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根美指出,有错必纠,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彰显,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政法机关通过自我纠错,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树立人权意识,规范程序规则,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高庆教授认为,政法部门主动纠正司法错案,是深化法治建设的具体表现。大家都知道,纠正错误很难,纠正自己的错误更难。我省司法机关公开纠错的精神和勇气难能可贵,应该从中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研究对策,正确运用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力推动新刑事诉讼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专家对错案形成的原因进行了科学分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专家阮方民教授,就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刻剖析。他认为,公安机关一是存在凭经验办案问题,不注重技术型办案,往往采取对号入座,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找物证,缺乏客观根据和技术支撑;二是在物证不能相互印证时缺乏反思,没有重视DNA鉴定结果;三是坚持有罪推定,把补充证据过程作为加强定罪的唯一目的;四是滥用耳目没有原则,为制造伪证提供了条件;五是不重视嫌疑人的无罪证明,在证据链没有封闭的情况下定罪。检法机关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也存在问题,执法理念上存在宁枉勿纵、宁重勿轻的有罪推定意识,虽然对证据链没有封闭有所认识,仍然坚持起诉、审判,二审时改判留了余地,但还是宣判有罪。这些年公检法机关在执法思想、观念、理念上存在障碍,越来越强调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监督和制约,加之内部考核机制、“命案必破”压力,造成案件一旦批捕、起诉就一定要判有罪的思维定式。
现任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高庆教授,从刑诉法角度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冤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两张”案件发生在10年前,当时各地在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方面参差不齐,定罪标准难把握,司法解释难落实。办案人员坚持有罪推定思维,缺乏无罪推定意识,取证时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在侦查阶段出现了不合理、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取证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关押场所不规范,利用狱侦耳目获取证言等等。检察机关没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在DNA鉴定结果已经排除“两张”嫌疑的情况下仍然提出起诉。法院虽然认为证据存疑,但在二审时也只是改判从轻,最终导致错案发生。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曙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究了错案发生的原因。指出,像美国这样法治化程度很高的国家,也有不少错案。美国专门研究错案的学者拉德烈特用统计学的方法,对美国发生的536起错案进行研究后发现,错案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虚假供述。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虚假供述,这是排在第一位的导致错案的原因。二是控方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故意去忽视无罪证据。三是目击证人指证错误。比如目击证人看到什么,听到什么,但都是错误的。四是控方证人故意作伪证。在“两张”案子里,像狱侦耳目袁某某的行为就属作伪证。五是审判方忽视或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美国学者对造成错案原因的研究结果。实际上,在中国,错案形成的原因与美国也有着惊人的相似。错案发生之后,如何去探究错案形成背后的原因,找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对防止错案发生专家们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建议,要以纠正“两张”错案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刑诉法,规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重视物证,淡化口供,对刑讯逼供“零容忍”,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防错案发生。要结合法治浙江建设,进一步加大法治保障力度,完善立法、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司法执法能力,突出加强侦查手段的法治化、调查取证的科学化、监督制约的常态化建设,在严格实施刑诉法上取得突破,形成我省工作亮点,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谭世贵教授指出,要正确认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问题,“命案必破”迎合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人身安全、社会和谐的愿望,但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给办案人员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提高破案率关键在于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公检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负责,认真履职,切实将权力制约在制度的笼子里,严防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要加强人才培养的研究,改进现有课程设置,增加司法伦理、人权保障等内容,努力为政法队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吴高庆教授强调,贯彻执行刑诉法首先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每位办案人员都要把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侦查活动作为职业习惯,树立无罪推定意识,排除合理怀疑,把握定罪标准,把疑罪从无思想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减少冤错案发生。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楼伯坤指出,司法纠错是法律本身具有的基本功能。要转变观念,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做到有疑必查,把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要认真对待民众监督,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调查、取证和参与诉讼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要在全社会形成敬畏法律、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
阮国平教授提出,要从完善法治建设的高度看待司法错案,推进法治要与我国目前法治保障能力相一致。首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其次,司法执法能力大大提高。这起案件发生于2003年,错案的产生既与办案人的个人素质有关,也与当时的执法理念、侦查手段和技术检验水平等因素制约有关。司法办案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撑,如电子监控、DNA鉴定技术等。同时,还要有执法人员数量、素质和办案经费做保证。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加强对预防错案问题的研究,完善立法,加快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牛太升副会长建议,防止错案发生要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入手。“逼、供、信”是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它是一种司法顽疾,各级办案机关都应正视这一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制和改进,严格执行证据制度、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制度、辩护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以制度机制作保障,严禁司法权力滥用。同时,认真研究解决办案指标、考核奖惩等机制问题,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水平和科学办案能力,让程序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真正融入到执法办案人员的“血液”中。面对社情民意,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有错必纠的自信心,既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把案子办好,又要向社会讲明道理,形成社会共识,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借助学界、媒体宣传引导民意,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最后,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陆剑锋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归纳。他认为,各位专家从各自专业角度发表了很有现实针对性和启迪性的见解,观点客观、理性,理论专业、系统,态度严谨、审慎,既体现了法学学术界的社会良知,更承载了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责任担当。通过研讨主要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收获:一是对司法纠错有利于促进法治进步取得普遍共识,一致认为司法纠错难能可贵,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彰显,是实现法治进步的必由之路,它体现的是一种勇气、自信和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支持。二是通过对张高平叔侄案的分析,阐述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改革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最新变化和取得的进步。三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错案追责做出了客观的回应,系统全面深入地剖析了错案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对如何防止、减少错案发生提出了专业的建设性意见对策。四是从实事求是推动法治进步的角度,积极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学、法律界富有理性、专业和客观的针对这一问题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