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4 来源:宁波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海洋经济是浙江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是解决浙江陆地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三大难题的新领域。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先凤经调研后撰写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急需地方立法的强力支撑》一文(此文获宁波市第四届“科学发展与法治保障”论坛征文一等奖)认为,在海洋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既具有全国共性的特点,又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近岸海域水质较差、海平面上升、海洋环境和渔业生态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海岛生态环境告急等。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将构成重大挑战,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实现政策与法律的有机对接,并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强力支撑。然而,浙江省现行涉海法规没有充分体现海洋经济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方面的规定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此,对浙江省现行涉海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构建完整的涉海法规体系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及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两大国家战略,构建完整衔接的海洋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以实现涉海法规修订和完善与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对接。完整的涉海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等两大体系。
首先,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具体包括《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岸带综合管理条例》、《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渔业捕捞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浙江省海上油气开发/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等。
其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具体包括《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浙江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条例》、《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河口与排污口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再次,其他法规,如《浙江省沿海地区防灾减灾条例》、《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条例》、《浙江省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行政处罚条例》等。
二、修订现行涉海法规
现行涉海法规的修订需充分体现海洋经济发展的时代理念,尤其是要真正体现“生态优先,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首先,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修订《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并使之升格为《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确立为浙江省海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该法规将有利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浙江省国家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注:《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增加围垦滩涂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修订《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强化渔业资源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其次,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修订《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与保护责任机制、海水养殖、海洋排污、海洋倾废实时监控管理、排污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海洋综合信息系统、海岸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确立终止海域使用权处罚制度,弱化限期治理处罚;以及海洋环境治理等。修订《浙江省渔山列岛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三、制定涉海新法规
应尽快梳理浙江省现行的涉海法规,发掘立法空白,提出立法规划建议,启动地方立法程序。
制定《浙江省沿海地区防灾减灾条例》,规定海啸、风暴潮、海浪等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海洋灾害预防和应急预案、事故处理职能机构、处理程序等。
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条例》,可规定,在浙江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由污染损害者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规定生态损害评估和认定机构、损害评估和认定标准、生态损害索赔机构与程序、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等。
制定《浙江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浙江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保护区设置、保护区内禁止活动与管理、保护措施与科研、法律责任;通过尽量设置重要水产种质资源、河口、海岸湿地保护区、生态海岛保护区、渔场保护区等,使近海海域海洋保护区达到一定比例。环境保护区由于限制开发,可能造成财政薄弱产生承担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方面问题,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规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探索补偿资金来源,初期由财政支持,逐渐建立一个政府、社会、企业等各方面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制定《浙江省海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海岛开发主体资格、开发方案审核与使用监管制度、海岛信息系统、海岛环境容量审核、能源开发利用、海岛排污等。(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28日浙江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浙江省海上油气/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规定海上油气/海底矿产开发主体、申请审核主体、开采条件、申请文件、矿产开采方法、环境保护要求等。
制定《浙江省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条例》。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综合管理的管控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及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制度应明确规定,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评价标准、申请和批准程序、建设周期、考核标准和程序等。
另外,还可制定《浙江省国家级清洁能源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条例》,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创建清洁能源示范区;制定《浙江省海洋河口与排污口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制定《浙江省海洋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管辖、程序、送达、执行、公告、处罚与用海资格终止(海域使用权收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