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9 来源:中国财税法网 责任编辑: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无疑进一步开启了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大门,为推进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进而为实现大国崛起的国家战略奠定了政治基础。而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正是实现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上海自贸区以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为三大主要任务,均将不同程度地冲击现有税收分配与征纳机制,对深化税制改革提出了更为迫切和更高的要求。有鉴于此,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和WTO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第七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暨“税制改革与中国自贸区的稳健发展”学术研讨会,于2013年12月7日在大学城学术交流中心酒店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财税学、财税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与会研讨。
一、自贸区税制改革的基本问题与顶层设计
台湾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教授围绕上海自贸区建设和深化税法改革进行发言。他认为上海自贸区的建立肩负着新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使命,并从租税优惠正当性和深化税法服务环境改革两方面展开探讨。一方面,从公益原则、量能平等负担原则、比例原则出发探讨自贸区租税优惠的正当性,并提出租税优惠作为量能平等负担的例外,只有当其能够满足更高的公共利益时才能够得到许可;另一方面,在深化税法服务环境改革方面,提出以下建议:(1)为使纳税人得以在投资或进行商业活动前有遇见可能性,预先核释与预先合宪审查是必要的;(2)为使工商业活动中有正当法律程序可供遵循与信赖,需设立纳税人保护官;(3)为使事后有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需要设立专业的税务法院和培养专业的、国际化的税务法官。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张富强教授就上海自贸区税法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的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分别从实体税制的改革、程序税制的改革和财税体制的改革三方面论述了该问题:第一,在实体税制的改革上,应当更注重税收公平价值的实现,更合理地分配国家与纳税人的财产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第二,在程序税制改革上,上海自贸区三大主要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冲击现有税收征纳机制,因此可以针对境外股权投资、离岸业务发展以及相关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纳税评定上的反避税制度以及税收救济上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程序税制的设计,使之成为上海自贸区税制改革的着力点;第三,在财税体制的改革上,分别从税制结构的调整、增值税税率的优化、大部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收费的控制和地方开源五个方面加以完善。张教授还指出,自贸区制度创新应具有可复制性,即通过自贸区先行,取得税制改革的经验后,适时复制、推广到全国。
高雄大学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主任张永明教授首先对台湾自由经济区的适用范围、区域选定方式、租税措施之设计等七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而后围绕自由经济贸易区的法制争议点发表自己的见解:(1)在自贸区设置目的上,两岸自由经贸区的设置均带有维持经济成长与发展的动机,但该目的能否实现仍有待观察;(2)在自贸区设置正当性上,自由经济区的设置形成法制区分现象,与自由化之本质背道而驰,出现另一道法律适用上的鸿沟;(3)在租税优惠必要性上,是否应该以租税优惠手段作为诱因,应该看国家有无实施租税优惠的本钱。最后张教授还强调,在讲究人性尊严的时代,经贸特区的制度设计应当符合人性需求,因此,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以及整体法制的平等适用,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点评嘉宾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小强教授对三位主题发言嘉宾的观点表示赞同。首先,中国建立自贸区目的是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和争取国际贸易话语权;其次,中国有些制度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包袱,必须实行制度改革创新,以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最后,自贸区并没有太多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创新才是最大红利,因而为自贸区制度立法留下了空间。此外,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杨教授认为,现阶段来看与立法法的规定相符,程序正当,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不能转授权。
二、自贸区征管优化与税制改革的双轮驱动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怡教授认为,上海自贸区是我国面临国际竞争压力和国内经济需求,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而采取的措施,稳固推进、完善法律规则是当务之急,并对中国自贸区税收征管法律问题提出三点建议:(1)构建一个互通、共享的税务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以期提升纳税服务,降低征税成本;(2)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既要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又要防止纳税人恶意骗取税收优惠政策;(3)提升反避税能力,完善反避税立法依据。
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林石猛律师向我们介绍了台湾既有经贸特区(包括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等)的租税规范和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租税减免规定,并指出:一方面,租税优惠措施并非促进贸易自由化、国际化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不当的租税优惠,有悖于租税公平而违反量能课税原则,且会减损国家财政,扩大贫富差距而衍生其他社会问题。因此,消除租税障碍才有助于打造良好的经商环境,才足以吸引跨国性企业投资。此外,林律师还指出,台湾将研拟开放外国律师到台执行业务,律师将来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经贸新制对律师业务是契机也是挑战。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常务副院长杨卫华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内容和上海自贸区以及广东三大新区的税收政策,并通过对上海自贸区现状的分析,针对完善上海自贸区税制建设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自贸区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扭转自贸区内税收法律不健全的局面;第二,自贸区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税负公平问题,避免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税收洼地”效应;第三,自贸区经济建设过程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
点评嘉宾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认为自贸区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外争取世界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对内以开放倒逼改革。而对三位主讲嘉宾提到的税收征管、税收优惠和申请广东自贸区的问题,朱教授表示:(1)上海是全国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地方,对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税收优惠并非实现自由贸易的最优手段;(3)申请广东自贸区有很大难度。
三、自贸区的制度期待与扩围展望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李伯侨教授对广东四区(广州南沙、白云空港、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合并申报自贸园区的法律困境问题进行分析。李教授指出,广东四区的发展目标和法制基础不尽相同,不可避免地将会遇到原有法律制度和政策给自身发展带来的限制,因此分别针对与全国性法律文件、其他自贸区、四区之间的法律协调问题提出三点建议:首先,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在原有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进行的改革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鼓励;其次,各个自贸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协调需要国家统筹,也需要各个政府之间的通力合作;最后,四区之间的法制一体化需要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引导。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陈红彦教授为促进自贸区股权投资的税法制度建设献言献策。陈教授指出,根据商务部的最新通告,中国目前参与的双边或区域性自贸区共18个,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中国—东盟自贸区最为著名,增强国家在双边或区域性自贸区谈判中的话语权十分重要。从税收角度看,为促进自贸区股权投资的税法制度建设,亟需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双边税收协定缺失;另一方面,现有双边税收协定对直接投资的激励性不足。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刘汉霞副教授与我们共同探讨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并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保监会需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并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法》;第二,加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提升个人养老金资本运作的规范化。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涂缦缦同学以上海自贸区健康发展的基石为题发表自己看法。她认为让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上海自贸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并从“何谓法律信仰”、“法律何以被信仰”、“如何信仰法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她还提出,自贸区建设最缺乏的不是法律体系,而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信仰法律不是被夸大的神话,就国内目前的现状来说是不为过的。
针对李伯侨教授提到的中央与地方如何授权的问题,点评嘉宾高雄大学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主任张永明教授为我们提供台湾经验作为参考:(1)中央与地方应适当分权,分为中央委办事项、地方自治事项和中央与地方共管事项;(2)地方自治团体是公法人,公法人与公法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契约协调相关间的关系。(3)目前上海自贸区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保留,现有规定大都是试行条例或行政部门的规范,可以以自贸区作为全面法治化的起点。点评嘉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夏正林副教授认为从宪法学角度提出自己看法: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停止实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由此权限应当深思;另一方面,改革与法律之间,究竟应当选择信仰什么,值得探讨。
四 、自贸区制度创新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永忠教授就分期纳税的法律属性与制度设计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指出分期纳税是税收优惠的一种,相当于一种无息贷款,但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忽略了“量能课税原则”,与分期纳税解决纳税人经济负担的初衷相背离;另一方面,易引起投机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在非现金资产投资之后提前转让股权,为此应增加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其次,分期纳税机理的授信性会加大征税风险,应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调查,并通过税收保全等措施保障税源稳定。最后,分期纳税运作具有协商性,如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案的变更,可引入《合同法》相关制度,以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司谨副教授认为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将会引发新的避税措施,反避税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以促进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提高税收效率,建立税收秩序,实现诚实信用。而对于界定经济实质的判断标准,陈教授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交易价格标准,即无合理理由其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成本或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第二,公众标准,即相同经济条件下相同市场上的其他交易者对该行为的认定;第三,股东利益标准,即交易结果是否会造成单个公司的股东利益增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殷继国博士首先对目前通行的正面清单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认为正面清单导致政府寻租现象盛行,政府规制成本较高,无法实现市场主导的经济趋势,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成为重中之重,主要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按照国际化、法制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殷博士认为,上海自贸区此次采用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大创新,但也存在诸如清单制定标准模糊不清、特别管理措施过多等问题,因此为负面清单模式的完善提出四点建议:(1)建立双重负面清单,将政府的权限也规制到负面清单之内;(2)细化制定负面清单的标准;(3)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化解自贸区的制度困境;(4)从原则、规则和程序三个方面加以控制,明确执行负面清单时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刘阳博士从上海自贸区设置的原因、区内特定行业的税收法律原则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三方面对上海自贸区财税法治改革进行探析。首先,他提出设置自贸区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日益加大的区域差异,另一方面是为加入新一轮国际自由贸易谈判提供依托。其次,对金融行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房地产行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提出立法建议。最后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当推动间接税向直接税的转变,并规范管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许健聪同学认为自贸区税制创新应当 “重程序法优化,轻实体法优惠”,将着力点放在:(1)构建权责统一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实现内外部信息集中采集共享、资源整合和综合运用;(2)强化反避税制度的“双重规范”功能,不应仅限于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还应关注对税收公平与纳税人权益的维护;(3)破除税收救济制度实效发挥的障碍,取消“先交纳税款或提供担保”这一税收复议的前置条件,赋予纳税人寻求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纠错的机会,释放行政系统内部税收行政复议化解争议和监督执法的积极作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李梦露同学围绕自贸区税制设计可复制性的特质谈了几点看法,她认为可复制性应具备如下要求:第一,不以要素驱动;第二,不损害其他区域发展;第三,形成标准化发展模式。目前上海已经朝着该方向发展并有所成绩,但仍存在诸如税法不完善、课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她得出结论:上海自贸区应当变税收优惠为政策自由,加强事后监督以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转变官员考核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设立更多高质量的自贸区。
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戴敬哲律师对张永忠教授、许健聪博士和刘阳博士的主题发言进行点评:(1)对张永忠教授提出的分期纳税问题,指出在台湾地区分期付款通常运用于强制执行阶段,作为纳税人经济无力负担一次性缴纳时的应对方法,并以台湾经验提供参考,指出以加速折旧等方式也可取取得延期缴纳税款的效果;(2)对许博士强调程序法优化的观点,戴律师表示赞同,认为在实体法上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程序法上则应该注重征税明确性和预见性;(3)对刘阳博士推动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的观点表示肯定,间接税有高度可转嫁性,由消费者承担降低纳税人可支配所得,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助于降低贫富差距。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林石猛律师对戴律师的点评加以补充:(1)台湾同样具有分期税制缴纳,但规定如遇天灾、事变或重大财产损失方可分期,条件较为严苛。(2)台湾在避税问题上存在通过赠与和信托等方式逃避税款缴纳的行为,也有需要进一步发展。
本届高层论坛由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财税法学会会长张富强教授做总结发言。他首先对来自海峡两岸的财税学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对本次论坛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的评价,并希望能够将本次论坛的学术成果变为我们参与国家财政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行动,以期稳步实现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从而促进中国自贸区的稳健发展。张富强教授强调本届论坛最大的特色是把税制改革和中国自贸区稳健发展的路径探索结合起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现了财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交流与合作。他对今后我国财税法理论界与律师能够继续加强交流与合作充满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