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27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已被视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被提升至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高度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生态法治”既是将生态文明融入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途径和系统性保障,由此成为理论研究的焦点与实践的热点。10月18日至19日,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生态法治”(高淳)学术报告会在南京市高淳区举办。报告会聚焦于“生态法治与政策”的鲜明主题,收到来自理论、实务部门的参会论文50余篇。现将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生态法治的理论探讨:哲学基础与价值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作为贯穿于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生态法治价值理念是与会专家学者首先关注的焦点。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有统筹“物与人”的关系的新思维,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立足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为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人共享共利为依归,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同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建设的同步前进。
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在批判和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从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多元性、价值与权利的道德性以及目的和发展的永续性等方面审视和探讨生态主义哲学思潮对当前生态法治建设的伦理与制度价值,主张拓展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与范围,推动法治建设的理性回归。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竹文君在对近代以来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化的历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法治的价值理念在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共生共荣,因而其最终目标旨在维护包括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在内“大生态”系统的良性互动和整体平衡,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王燕将生态法治观念细分为法治观念、守法观念、权利观念、生态观念,并分析其丰富的伦理基础,将全民生态教育、公民环境权的确立、生态立法与执法的完善视为培育公众生态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纪委书记黄流水主张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向良云则对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分析层次、分析视角、价值预设、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等进行了对比分析,主张在借鉴反思并对人与自然关系不断重构基础上,塑造新的生态伦理观和生态危机治理理念。
二、生态法治的制度建构:多元的视角
生态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制度体系,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运行机制、配套制度将人类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促进生态法治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一)生态法律体系:关于生态法制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完善
“良法之治”是生态法治建设得以持续推进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法制建设成绩斐然,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条约为主体的生态法律体系,但不容回避的是,其中存在的缺陷同时已成为生态法制建设的掣肘。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必须完善环保事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党内法规的完善以保障生态法治建设。省社科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汪兴国深入阐释了发展中国家成为公民生态权入宪主力军的原因,总结了当前公民生态权入宪的一般规律与趋势,认为公民生态权作为一种新兴人权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公民生态权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确认后,公民生态权的司法救济将是二十一世纪公民生态权研究的重心。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温晋锋主张生态立法要遵循安全发展原则,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国家与全球、人类和自然、物质与精神利益、微观和宏观利益等不同的关系。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陈宇光对美国理念先进、立法先行、不断完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的加州模式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总结其特点为以统一的空气标准为基础,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 促进“绿色能源”的使用,并积极进行州立法与联邦立法的协调。以此为借鉴,主张修订并完善我国统一空气标准法规,建立强制性温室气体报送制度,以立法形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并以经济杠杆加以调节,实现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协调,兼顾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赖超超在梳理我国能源法发展历程并充分肯定其取得成绩的同时,从能源生态安全理念、能源立法体系、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分析了能源生态化立法中的问题,主张能源立法应以生态安全为价值目标,高度重视新能源的污染问题,加强与环境法的融合,将外部性解决作为能源生态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
(二)生态补偿机制:政府补偿抑或市场补偿
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由传统行政手段向经济、法律、技术等综合手段转化,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在理论上出现了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两种不同的思路主张。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红霄教授和讲师汪海燕将生态补偿界定为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生态建设者与受益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结合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基于外部性内化、公共物品与产权、生态服务价值及成本、可持续发展等理论形成生态补偿机制的综合理论框架,从建设目标、基本原则、补偿途径、补偿措施方面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措施。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讲师柴涛修在对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哥斯达黎加环境服务支付( PES )项目流域服务、加拿大格兰德河以及国内长江流域退耕还林(草)、福建省闽江流域、东江流域等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经验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补偿制度设计、补偿方式、资金机制方面对《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在太湖流域实践中显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着眼于森林生态效益政府补偿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主张明晰中央和省级政府为补偿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明确非国有公益林林权主体为受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分配方式;在弥补直接成本和发展成本基础上,实行差异性补偿;采取多种补偿方式。以此关照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政府补偿机制的问题,强调要保障受偿主体的权利、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确立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实施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王毅、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讲师汪海燕则认为,生态产品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补偿的必然性,但是政府补偿并非生态补偿的唯一形式。我国已有在流域补偿和排污权交易范围内展开的市场补偿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实践经验和依据。结合域外在限额交易计划、产品认证制度方面生态补偿市场机制的经验,主张排除政府的过分干预,构建完备的市场补偿规范体系,同时引进生态标志作为生态服务付费的间接支付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认证的以环境友好方式生产的产品。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与配套制度
持续恶化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让我国政府面临着巨大压力,直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并在各地展开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也不断凸显出新的问题。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徐凤利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落地实践中的困难,在起诉主体、范围、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等基础性问题方面提出了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并主张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原告胜诉奖励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建立中立的环境鉴定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河海大学法学院博士陶蕾认为,当前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尚未有明确具体的立法,亦不具备有利的司法环境。从生成性思维的角度看,地方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对于环境公益纠纷解决规则的发现至关重要。但事实是现有绝大部分地方试点由地方政府主导,缺乏普遍示范效应,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路仍有赖于相关立法的完善。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检察官黄凌昊主张增加检察机关的环境诉讼公诉职能,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生态资源侵权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之中。
此外,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萍认为,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保护森林生态的公益目的与林地权利人追求私人利益冲突和矛盾加剧。行政管制措施因为政府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巨大的成本付出、对私权的忽视等往往导致在平衡公益与私益冲突上的功能缺失,与之相对的地役权制度的协商性和不确定性为实现森林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地役权之权利受限与损失补偿的双重性使其能发挥协调利益冲突的功能,地役权之权利受限的范围使得因公益目的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有边界,地役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能有效保证森林生态保护目标的可持续。南京工业大学政治教育学院教授黄爱宝认为,生态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制度,其创新价值应当在与传统的行政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中表现出来,约谈双方形成自主平等的交谈关系或对话关系,以此促进与实现约谈双方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行为自觉。
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曾玉珊认为,节水型社会建设与农村水权配置在实现手段和目标上有共通之处,都强调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旨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节水。因此,节水型社会建设背景下,优化农村水权配置的根本途径是在明晰水权前提下改革传统的行政配水方式、发展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模式。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也是弱质产业,加之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有关农村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水权配置状况都呈现出有别于其他区域的特点和问题,需要在水权配置过程中予以区别对待、综合考量。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张爝将环境安全维护作为当代中国检察机关的新使命,认为环境检察职责意识的缺乏、立法缺失或不完善、环保主体间关系不顺、生态环境检察人员专业性不强、信息渠道不畅导致环境检察工作在现实中的困境,主张从转变观念、加强立法、拓展检察职能、疏通信息渠道、明确执法主体分工、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确保检察机关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发挥中坚力量作用。
三、生态法治建设的路径:治理与善治
当前,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正经历着由传统国家管理、公共管理向公共治理的转变,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信条、单向度的权力流向、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管理方式和自上而下的层级节制模式正逐渐被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中心治理结构、社会利益相关者的自主行动模式所取代,逐步实现从传统单一的强势国家、政府单一主体、单向度封闭半封闭管理向多主体、双向度、开放式的社会共同治理网络的转变。这种治理与善治的思路也自然被引入到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建设之中。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张治宇认为,参与式环境治理具备实现和保障公民环境权力的功能并且富有从实体到程序上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从人性角度出发,通过交往理性的逻辑推演得出协商民主理论,这种民主模式对于公共事务的治理有着互相推动、共同促进的作用。但现实是目前环境管理制度存在着严重不足,环境社团组织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为此,应当推进公民环境权确立并赋予法律保障。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马海韵聚焦于非营利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为空间,从资源禀赋理论、治理理论寻找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逻辑,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的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定位专业化和领域分工专门化、行动力和执行力等核心优势使其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对国际生态主题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和工具作用进行梳理基础上,主张深度转变非营利组织人的理念和价值体系,促进生态主题非营利组织的优质发展,以生态文明为主要诉求整合行动方案,促进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无缝隙合作。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刘小良对南京市和高淳区志愿服务的特点和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主张构建契合实际、远近结合、操作性强的城乡一体化志愿者服务体系。南京市高淳区法制办谷楠从意识、法律、制度、监督、技术等入手,探寻我国基层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和高效率的途径,促进民主法治社会建设。
四、生态法治建设的实践:环境司法与地方经验
国家关于建设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正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的实践中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逐步推进,既在探索中积累起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在顶层设计、制度安排、运行机制、配套制度等方面不断凸显出新的问题。
(一)环境司法:关于环境法庭与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问题的不断凸显以及环境案件的日益增多对司法实践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同时更高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认为,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对环保案件集中化审判提出了客观要求,同时具备着付诸实施的制度、法理和实践基础。但通过对江苏各地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的实践分析发现,诉讼程序启动难和不明确、司法能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成为这一模式持续推进的结构性障碍,主张通过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跟进与完善,司法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制度及理论上的细化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建立环境保护案件内部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环境审判专业人才培养以强化对环保案件集中化审理的工作保障;同时,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潘科明以2012年审结的环境污染案件为分析样本,总结出南京市环境保护案件总体特点:环保案件数量少,与居高不下的环保行政投诉量成鲜明对比;案件区域分布相对集中,显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环保案件类型单一,环境司法的大门未完全开启;环保案件判多调少,涉案纠纷矛盾较大。从环境纠纷的特点、环境立法体系的缺陷、既有裁判方法、司法意识等方面分析当前环境司法“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根源。结合南京法院“集中化审判”的具体实践以及在立案环节的识别、诉讼主体资格、案件审判环节、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张适度拓宽立案标准、创新制度设计、创制裁判规则、提升环保审判的社会效果、建立“三审合一”外部协调工作机制和复合型审判队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志坚充分肯定环境法庭的积极作用,在对环境法庭设置的“贵阳模式”、“昆明模式”、“无锡模式”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结合南京市情,主张在包括江北重工业区、主城区、城南郊区在内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层次上分别设立环境法庭和环保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的运行机制。
(二)生态法治建设的地方经验:高淳实践
南京市高淳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毓华全面介绍了高淳立足发挥法治的功能作用,积极以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以法治维系和促进“五位一体”建设及其相互之间的动态平衡、生态平衡的生态法治实践,其建设经验主要在于以现代化、法治化为理论依据,以生态化、民主化为价值取向,以系统化、项目化为实践路径,以科学化、指标化的绩效评价为重要手段。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副局长王福平结合高淳环保工作实践,就当前新型城镇化推进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其完善的思路进行了深入探讨。南京市高淳区政府法制办邢盛探究了依法行政对高淳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和保障作用。南京市高淳区文广局副局长刘宜辉对高淳文化生态法治化建设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
总体而言,与会专家学者具有突出的问题意识,围绕生态法治与政策的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且富有创见的交流,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实现了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间的交流碰撞以及研究中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由此极大地拓展了研究的视野思路,提高了研究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