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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4-01-02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召开2013年年会,来自浙江省妇联、法院、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等部门共计70余名理事和专家参加本次研讨会。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杭州市律协副会长马骏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研究会的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也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新的希望。

  本次会议邀请了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兼中华女子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等多项职务的杨晓林律师作了题为“家事律师视野下的2013年婚姻家事案件审判政策动向解读”的专题讲座。杨律师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产权之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再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婚姻家庭问题解读、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问题的处理、以结婚共有为目的的婚前按揭购房的产权界定等四个方面谈了相关处理意见和看法。

  本次年会主要围绕婚姻法和继承法热点、难点问题研讨,婚姻继承法律实务中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财产权属的认定与处理探讨、婚姻法的价值取向等相关议题展开了专题研讨。本次年会共收到与会论文及研究成果28篇,分别涉及婚姻法和继承法学研究的多个领域。

  (一)关于妇女权益维护现状及法律救济等相关探讨

  这方面提交的与会论文有5篇,主要研讨内容包括婚姻法视野下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探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等几方面。温州市妇联吴晓娟副主席的发言围绕婚姻法视野下的妇女权益探讨主题,提出了以下观点:一、妇女的健康权问题,家庭暴力仍然是危害妇女健康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家暴法律更多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救济有限。在2005至2006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原因为家暴的占70%,其中只有30%能举证,最后能认定的只有3.8%。家暴因为存在家庭内部难以发现,且大多数妇女证据保存意识弱,举证难,认定更难。二是妇女财产权益类受损严重,大多数妇女离婚财产分配不公,离婚后物质生活下降。原因主要包括习俗,在现代经济社会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资产登记大多让给男方,离婚过程中有隐患等因素。三,配偶权的问题难以救济,婚外情问题女方举证难。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受损多。其建议是:积极干预家庭暴力,在法院建立家暴合议庭;建立公安告诫制度,解决举证难问题并且对施暴者提醒以及证据的保障。离婚的财产类救济我们应当确保妇女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下降。配偶权的救济需要更大尺度的经济补偿,以示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宁波市妇联李晓东副主席首先介绍了宁波市妇联近几年在家暴防治方面的探索工作,其中包括2008年推动政府出台了宁波市反家暴条例,规定了公权力怎么介入私权利。近几年一直着力于条例的落实工作包括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方面(在110报警中单列家暴;在警校培训,对警察面对家暴案件如何受理进行专门培训等),与法院系统的合作包括在离婚期间对家暴的人身保护令裁定以及正在逐年对基层社会工作者,医生,志愿者等展开培训与宣传工作等。其次其对于实践的困惑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诸如在家暴执法程序方面尚有不足、家暴中孩子监护问题难以解决、家暴举证难、离婚案件的房产难题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等问题。其建议,应当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提早介入危机婚姻,适当降低对家暴问题的举证要求,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二)对于婚姻法中涉及财产问题的探讨

  这方面提交的与会论文有10篇,主要涉及包括离婚诉讼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婚后房产证名字问题的研究,国外婚姻国内不动产的准据法选择,当代中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改革,从一起家庭房产确权纠纷案论不动产事实物权的确认,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困境与出路,婚姻法司法解释下离婚后居住权的保障机制研究等几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第一,房产方面集中的几个问题:1、结婚后或结婚前房产加名到底属于赠予还是属于夫妻共有,如何判断加名的定性;2、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是只适用全额出资还是可以适用包含部分出资的,离婚时如何合理分割的探讨;3、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是按照贡献大小来分还是按照在婚后形成的所有增值进行平均分配的探讨;4、婚姻中的不动产权属归属以登记为准还是以出资为准,即是否要考虑事实物权的问题。法官在证据的判断中是否能以自由心证来推翻外观登记公示的形式;5、房改房分割的探讨。第二,夫妻之间争议比较大的包括妇联的同志提出来的股权分割等问题的探讨。现在有很多公司都是夫妻公司,夫妻在离婚过程当中,对于股权如何分割,也是我们值得讨论的问题。第三,关于隐匿资产、转移资产等行为如何来进行救济的问题的探讨。第四,关于涉外婚姻的财产纠纷问题。第五,再婚引起的财产纠纷,如在再婚中由婚前财产转化为婚后财产的财产表现形式变更,财产转化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第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比如,在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例如这个网店可不可以分割,如何分割,怎么来进行评估等问题。第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公证问题。第八,关于《司法解释(三)》的第四条,就是婚后分割共同财产这个条款的争议。该条款明确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的分别财产制的条款,但有学者持反对意见。第九,关于分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权属确定及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如何分割的探讨。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之一是推定另一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和财产获取有协力,因此可以共享财产。但是明确证实已经分居的话,分居期间的财产仍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是否有其正当性等探讨。

  (三)关于婚姻、继承法律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的探讨

  这方面提交的与会论文有12篇,主要涉及包括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探究——兼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事实重婚、婚姻无效案件若干问题探讨,离婚标准研究综述,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探析,离婚成因与降低离婚率的分析研究,养老自由权,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思考——从一个与被继承人的民间借贷案件谈起,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我国继承法遗嘱自由制度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之法律探讨等方面展开了研讨。

  最后,本次年会确定并建立了浙江婚姻法研究论坛的专业研讨群,以便全省婚姻家庭法律研究爱好者在专业群讨论中继续开展交流和探讨,为更好地开展学术和实践合作与研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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