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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书记对宁波市法学会会员联络工作作出批示

时间:2015-08-04   来源:宁波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宁波市法学会以换届为契机,及时对联络组长(联络员)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加强和完善了会员联络制度;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及《宁波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联络组长(联络员)职责再次作了明确。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对此项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于7月27日在宁波市法学会上报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学会联络长(联络员)名单及职责〉的通知》(甬法学〔2015〕20号)上批示指出,“这是加强与会员联系的好办法”。现将《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学会联络长(联络员)名单及职责〉的通知》(甬法学〔2015〕20号)予以发布,以期对会员联络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于印发《宁波市法学会联络组长(联络员)名单及职责》的通知

 

镇海、鄞州区法学会,各会员单位、联络组: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一届法学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密切同广大会员的联系,市法学会于2015年6月10月启动联络组长(联络员)调整充实工作,经各地、各单位推荐申报及市法学会审核研究,确定了人员名单。同时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及《宁波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对联络组长(联络员)职责再次予以明确。现将《宁波市法学会联络组长(联络员)名单及职责》印发给你们,希望各联络组长(联络员)认真履职,不辱使命;请各地、各单位重视、支持联络组长(联络员)的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实推进法学会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共同推动宁波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

 

  附:1、宁波市法学会联络组长(联络员)名单(略)

               2、宁波市法学会联络组长(联络员)职责

 

  宁波市法学会

  2015年7月8日

 

 

宁波市法学会联络组长(联络员)职责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和本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地、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二、协助组织本地、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掌握本地、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五、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六、向各级法学会推荐本地、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各级学会的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七、向本地、本单位领导汇报法学会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地、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

  八、协助本会收取团体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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