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24 来源:新疆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11月23日,伊犁州法学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就先期草拟的《关于加强县市法学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草案)》进行研究。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新党政法〔201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充分发挥好基层法学会职责作用,结合新疆法学会《关于全疆县市(区)法学会建设情况的通报》(新法学发〔2015〕22号)、《关于印发新疆法学会贯彻落实的方案》(新法学发〔2015〕24号)精神,伊犁州法学会早着手,早准备,在前期调研及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的准备工作。本次会长办公会议,召集了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市县法学会领导干部,就《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提出,出台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加强州直市县法学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市县法学会开展工作的重要纲要,《指导意见》要对市县法学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拿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意见。
会议认为,对州直范围内之前成立的市县法学会,要按照有“人员负责、有办公场所、有机制保障、有人才队伍、有工作成效”的要求进行调整,充分保障能够开展好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结合州直各县市实际,市县法学会暂时仍采取兼职制组织架构,县委政法委书记任会长,确保一名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确保1—2名工作人员(可兼职、可专职)具体负责法学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