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30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tt2014
为更好地适应新一届法学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密切同广大会员的联系,宁波市法学会于2015年6月10日建立联络员制,由联络组长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整体协调,各联络员对联络组长负责并开展具体工作,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对此项制度予以了充分肯定。
宁波市法学会经各地、各单位推荐申报并审核研究,确定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镇海区、北仓区和鄞州区联络组成员各5名,江北区联络组成员6名,市级单位联络员21名。同时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及《宁波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再次明确联络组成员职责,希望能够扎实推进法学会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共同推动宁波市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