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9 来源:新疆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各县(市)党委政法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政法[2004]5号)、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通知(政法〔2009〕18号)、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法〔2014〕7号)和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法学会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现就推动县(市)级法学会组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市)级法学会组建的重要意义
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在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博州的新形势下,法学研究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推动县(市)级法学会建设,发挥县(市)级法学会参与和服务当地法治实践,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政法委一定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要求,认真做好县(市)级法学会组建工作,推动县域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律人才培养、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深入。
二、认真做好县(市)级法学会组建的各项工作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各县(市)级法学会要在今年年底前成立。法学会的组建,要按照以下步骤做好筹备工作:
(一)向县(市)党委常委会汇报,申请成立县(市)法学会,争取必要的工作支持。
(二)组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市)级法学会成立各项工作。
(三)吸纳登记会员,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法学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筹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州法学会备案,即为县(市)级法学会个人会员。凡赞成法学会章程的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筹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州法学会备案,即为县(市)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也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
(四)提名县(市)法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学会首届领导机构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有关部门推荐产生。其中:会长一人,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会长若干人,由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县(市)党委政法委副书记任常务副会长;有条件的可设秘书长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五)县(市)法学会可以设立理事会作为法学会的执行机构,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一届理事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有关部门推荐产生。
(六)召开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学会组织领导机构选举办法,表决选举组织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三、切实加强对组建县(市)级法学会工作的领导
组建县(市)法学会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法学会章程》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党委政法委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县(市、区)法学会成立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县(市)级法学会组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要吃透文件精神,明确组建的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迅速组建筹备工作机构,按照9月底前成立到位的总要求,排出时间表,把任务逐项落实到人,确保组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县(市)法学会组建初期要达到“有兼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活动经费”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待自治区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县(市、区)法学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后,再逐步落实到位。
县(市)成立法学会的工作已列入《2015年度地州市法学会工作量化考核细则》,考核结果直接影响我州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成绩。各县(市)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抓好法学会组建工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与州法学会沟通,确保9月底全州4个县(市)全部组建完毕并正常开展工作。如年底考核影响我州综治和平安考核成绩,将追究县市政法委责任。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