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1 来源:新疆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区(县)法学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学会,各地(州、市)法学会:
今年以来,各地(州、市)法学会认真贯彻落实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把加强县(市、区)法学会建设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重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支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下发指导性文件、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大县(市、区)法学会建设工作力度。其中,阿克苏法学会协调建立了各县(市)法学会筹备组,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法学会通过走访县(市、区)主要领导、由政法委下发指导性文件,部分地(州、市)还将县(市、区)法学会建设与综治考核挂钩,积极督促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法学会,这些做法值得肯定。
县级法学会是最接近基层的法学会,是法学会工作向下延伸的重要渠道,是把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举措落到实处的重要依托,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县级法学会建设。各级法学会必须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秉着“实在当头、谋事创业”的精神,打牢县(市、区)法学会建设的基础。同时要结合地、县两级法学会的工作特点,有所侧重地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法治调研、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要努力把县级法学会建设工作纳入到地区级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努力开创法学会工作新局面。
为加强经验交流,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乌鲁木齐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区(县)法学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供各地学习参考。
附件:乌鲁木齐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区(县)法学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
2015年6月29日
乌鲁木齐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区(县)法学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党政法〔2015〕13号)
2015年3月11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确保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区(县)法学会工作中更好的贯彻落实,充分调动区(县)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参与法治服务和建设法治首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政法﹝2004﹞5号)、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的通知》(政法﹝2009﹞18号)、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的通知》(政法﹝2014﹞7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设
1.区(县)法学会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法治建设“接地气”的基础平台。加强区(县)法学会建设,有利于凝聚和整合更广泛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力量,更加广泛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中心工作,立足区(县)情,为区(县)委、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在重点推进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完善、促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决策能力、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五大中心”建设法治实践、推进平安法治首府建设等方面作出新贡献。
2.根据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关于“法学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学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熊选国书记“要继续加强研究会和地县两级法学会的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力度,真正发挥好法学会人民团体作用和智库作用,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区(县)法学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法学会建设工作上应有前瞻性和主动性,确保2015年底在我市实现全覆盖。
二、区(县)法学会建设要求
3.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区(县)要认真贯彻中政委[2004]5号、[2009]18号、[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实现“有专(兼)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活动经费”的基本要求,并逐步向“有人才支撑、有机制保障、有成果转化”的目标发展。各区(县)可请同级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法学会名誉会长,政法委书记担(兼)任会长。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法学院校、法学研究部门的在职领导干部兼任法学会的领导职务。
4.内设机构。区(县)法学会内设秘书处,配备2-3名专职干部,尚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从本区(县)行政事业编制中调剂。
5.加强经费管理。各区(县)政法委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法学会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法学会正常开展工作。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优先保障日常办公需要,并逐步解决专门的办公用房。
6.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区(县)法学会要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和报告制度。
三、区县法学会工作任务
(一)围绕中心,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
7.参与立法咨询和协商。积极主动与人大立法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建立长效联席咨询协商、沟通和反馈机制。组织广大会员深入基层和群众听取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的立法和法制建设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8.促进法律在基层的实施。及时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参与和协助基层组织、农村、居民社区,在法律规定内制定团体规章和村规民约、市民公约,推动法律实践在基层的实施。
9.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发挥法学会群团组织和第三方优势,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大决策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进行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合法性、合理性及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等方面的意见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10.积极提供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学会人才荟萃、资源共享的优势,以会员自荐和学会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同级政府输送法律人才。
(二)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和群众
11.参与和共建法律服务平台。利用基层政法综治工作平台,积极参与其中,配合基层综治、司法、信访等部门,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培训、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政府、企业和基层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解答群众涉法涉诉问题,把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12.开展法治宣传,培植法治文化。抓好“双百”活动,开展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提高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以“法治志愿者基层行”为抓手,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不断拓展和创新信息化法治宣传方式,发挥网络和新型媒体的作用,努力提高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三)汇聚人才,服务法学法律工作者
1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联系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法学、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机制,成立必要的研究组织或机构,建立会员联络组,选好会员联络员。根据会员的专业和兴趣,纳入相应的研究组织或小组。服务与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法学会真正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之家。
14.搭建平台,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对法学、法律工作者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工作上关心。通过组织调研、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研讨会等形式,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搭建平台,在各项活动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迅速成长创造条件。
四、区(县)法学会建设的保障机制
15.各区(县)政法委应积极争取区(县)委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及时向区(县)委和市法学会汇报法学会筹备和成立工作。
16.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已于2014年将县(市、区)法学会建设纳入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乌鲁木齐市已将区(县)法学会建设纳入2015年度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各区(县)应把区(县)法学会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建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