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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学会服务法治建设探索研究

时间:2015-04-27   来源:湖北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地方法学会服务法治建设探索研究

――以湖北省法学会工作实践为切入点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宏伟目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学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法学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地方法学会如何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在法治建设中勇于担当,肩负重任,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大课题。本文以湖北省法学会工作实践为切入点,通过一系列研究思考,力求建立完善有效服务法治建设的制度和机制。

  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是有效服务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党的领导是法学会工作的根本保证。这是从法学会的性质出发,必须贯彻执行的一项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加强法学会工作和法学研究的一条宝贵经验。法学会要取得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支持,必须积极进取,主动作为。湖北省法学会始终坚持紧密依靠党政领导,主动争取政法委的领导,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即:中国法学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向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汇报;法学会安排的重大活动,积极邀请政法委领导参加;法学会工作遇到不能有效化解的困难,及时向政法委领导请示。

  近些年来,湖北省委常委会先后三次听取省法学会工作汇报,就法学会建设有关问题形成决议,并逐一落实到位。2011年2月27日,省委书记李鸿忠在省法学会党组《关于中国法学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主要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报告》上,就“省法学会要根据湖北省情做好虚实结合和冷热结合的法学研究”作出重要批示;2013年2月5日,李鸿忠书记在第五届“法治湖北论坛”综述上批示:“省法学会的研究成果对当前湖北的发展作用很大,建议将这一成果的利用率再提高。” 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昌尔批示:“很好,政法委应重视成果运用。”并明确要求省法学会各项工作要在全国名列前茅。在每次省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上都认真听取省法学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尤其是在法治湖北建设中,多次给省法学会交任务、提要求。先后就法学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费、创办公开刊物和工作平台建设等作出具体指示,并亲自协调督办,使省法学会困扰多年的问题得到解决。

  实践证明,解决法学会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必须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这是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根本保障。湖北省法学会把省委、省委政法委的关怀、信任和支持转化为信心、动力和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成为组织、引领、推动法学研究、服务“法治湖北”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2009年,湖北省法学会被评为全国先进法学会,并受到表彰;2010年被省社科联授予“湖北省十大优秀社团”;2012年荣获“全国地方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2014年,先后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优秀组织单位和特别贡献奖、“第二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两岸四地法治发展青年论坛”优秀组织单位,被省委、省政府记“1.10专案”依法处理工作“集体二等功”,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找准定位、优化抓手是有效服务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地方法学会工作的侧重点有别于中国法学会。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法学理论研究“地方化”是地方法学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强化应用对策研究,不搞高大全,力求专而精、短平快是地方法学会工作的侧重点;不宜通过行政强制命令式推动工作是法学会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特点之一;搭建形式多样的活动载体,是地方法学会凝聚各方力量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的主要手段。

  湖北省法学会依据上述特点,致力于探索法学会工作特点和规律,初步形成有效服务“法治湖北”建设的制度和机制。

  (一)在服务方法上,坚持“三个结合”,营造资源整合、合力攻关的浓厚氛围

  一是坚持把举办论坛与召开年会相结合。紧紧围绕“法治湖北”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每年通过举办各种论坛、课题招标、召开年会暨研讨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等活动,有选择、有重点、有声势、有影响地开展法学研究。前六届“法治湖北论坛”的许多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论坛综述得到中国法学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肯定。举办“法治湖北论坛”和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法治问题研究”的做法得到中国法学会的肯定,先后于2009年、2012年在全国省级、副省级法学会专职领导干部培训班上作了交流发言。在举办“法治湖北”论坛的同时,要求各学科研究会、市州法学会围绕论坛主题,开好学术年会及研讨会。实践证明,这种以“法治湖北论坛”为主要载体、多种形式的研讨会共同参与的形式,具有互动性强、拳头力大的特点,不仅使参与者基本涵盖全省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而且确保了省市两级论坛和年会的高质量举办。

  二是坚持把普遍“撒网”与重点课题招标相结合。为避免研讨过于分散、质量不高的问题,在下发“法治湖北论坛”通知的基础上,精选一批重点课题进入招标程序。经过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获准立项的课题,由责任心强、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学科带头人担当课题主持人,省法学会给予一定的课题经费,并随时跟踪进展情况,确保高质量结题。在办好论坛的同时,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制度。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努力从法律、法治角度提出真知灼见和对策建议。比如,呼应湖北开放先导战略,组织开展了承接国际资本及沿海产业转移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金融、证券、投资、贸易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决策,组织开展了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治理环境污染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围绕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组织开展了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围绕“两圈”(武汉城市圈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一带”(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了区域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问题研究;围绕司法改革,组织开展了建设性执法司法理念研究,等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各学科研究会(院)结合学科特点,就法治重大战略问题提供决策建议,取得丰硕成果。2014年,宪法学研究会周叶中教授主持的“关于民族治理与反恐立法”课题报告,经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抄送给中央领导同志并获得批示;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定位问题”的报告、“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修改宪法”的报告,被选入教育部《专家建议》。刑法学研究会康均心教授主持的《法律至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1.10专案”》一书,在“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会议(简称武汉会议)”上发放出席会议领导和与会代表,得到很好评价。地方立法研究会秦前红教授撰写的《党领导立法的方式和途径》、《要解决法盲立法问题》和《立法不宜大跃进》等文章被国内媒体广泛转载,有关意见受到中央领导肯定。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先后向中央办公厅、中政委、全国人大办公厅等部门提交直报件19件,获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教育部、湖北省委省政府采纳批示17件。商法学研究会围绕证券法的修改进行认真研讨,形成的《会议纪要》呈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得到领导批示并采纳。法理学研究会汪习根教授应联合国邀请,赴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参加“发展权国际标准”的制定,提出的一系列创新性意见,提升了中国在发展权规则制定的国际话语权。杨泽伟教授向中海油提交的《南沙岛礁主权争端中关键日期的确立及对策建议》被教育部办公厅编发《高校智库专刊》,并呈送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批示;《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系列咨询报告》,获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示。冯洁菡教授提交的《各国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的执法程序调查报告》,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批示。黄志雄教授提交的《网络空间使用武力的若干法律问题评析》、《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制——兼评2014年美国起诉中国军人事件》、《网络攻击在国际法上的归因》等咨询报告,被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部分采纳。充分展示了湖北法学教育大省、法学研究大省、法学资源大省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坚持把“法治湖北论坛”与“湖北法学家巡回报告会”活动相结合。围绕论坛主题组织省内知名法学家,深入到全省各地进行专题报告。一方面,法学家为增强宣讲的针对性,主动从校园和书斋走向基层,深入了解干部群众在“法治湖北”建设中的疑难困惑、所思所想,从而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另一方面,报告会直接进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法学家的建议建言直接进入了地方党政决策层。通过这个平台,拉近了专家学者与干部群众的距离,进一步增强了地方党委、政府对繁荣法学研究和法学会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实现搭建一个平台,实现“双向”受益的效果。

  (二)在服务方向上,坚持“三兼顾、三为主”,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研究成果

  为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根据“法治湖北”建设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兼顾,以对策研究为主;政策、机制与法治保障研究兼顾,以法治保障研究为主;全国共性问题研究与湖北个性问题研究兼顾,以个性问题研究为主。

  (三)在成果转化上,坚持分层推进,促使更多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层

  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是衡量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际工作中,湖北省法学会不仅重视论文的形成、等级的评定以及交流发言等,更重视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1)每届论坛都坚持形成高质量的综述,通过《专报》形式向中国法学会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2)对获奖论文作进一步的筛选、提炼和深加工,通过《要报》、《湖北法学》和《法学研究成果摘报》以及法学网站进行刊载,集结出版论文集,使研究成果得以转化、吸纳。

  三、与时俱进、敢于创新是提高法学研究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湖北省法学会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大胆突破传统思维定势,创新有效服务“法治湖北”建设的四个新举措。

  (一)创新服务平台。克服单纯就研究而研究、局限于校园研究的传统做法,争取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省直实务部门为法学研究出题目、交任务,增强法学研究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采取多种渠道加强与实务部门的沟通联络,为法学、法律工作者走出校园牵线搭桥、营造环境。为进一步增强“法治湖北论坛”的举办效果, 2013年以来,把“法治湖北论坛”改为“系列专题研讨会”,重点围绕“法治湖北”建设,开展多个主题的研讨,由往年省法学会一家办论坛改为与省直相关实务部门共同举办,收到良好效果。

  (二)创新调研方法。组织法学专家学者开展个案调研、跟踪调研、抽样调研,对一些重大课题,协调有关实务部门积极参与,借助“外脑”合力攻关。

  (三)创新研究成果等级评定方式。对一些应用性研究成果,在过去由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的基础上,邀请相关实务部门的同志参加评审,由过去法学专家“说了算”为实务部门、法学专家共同“说了算”。

  (四)创新成果转化途经。在过去主要通过自办刊物、网站交流的基础上,加大为省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推介的力度,争取直接进入领导决策层。

  (五)创新激励机制。为鼓励会员多出精品、出拳头产品,湖北省法学会对获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或学术研讨会三等奖以上者,省法学会作为特别奖再次给予奖励。由省法学会组织的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都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奖励,对各研究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获奖的作者均由省法学会颁发证书,并对一等奖获得者给予适当奖励;研究成果被省领导采纳的给予重奖。通过建立健全法学研究激励创新和成果评价转化机制,鼓励会员多出精品、出拳头产品,支持省内专家学者先后承担一批国家及省部级重大课题研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四、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是有效服务法治建设的有效支撑

  湖北省法学会注重加强同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协社法委等部门的联系,多渠道推荐法学专家、学者更多地参与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为立法规划、法规及规章的起草、修改和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提出“专家建议”,促进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

  建立专家论案制度。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敏感案件和疑难案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理论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咨询型“询议”;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评论型“公议”。2014年,多批次组织法学专家参与“1.10专案”咨询、论证以及撰写文章、接受媒体采访,为案件审理提供专家意见,为正面引导司法舆论做出了积极贡献。组织法学、法律界知名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省内突发事件处理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引导舆论科学理性地认识案件的定性,为这些事件的最终平稳处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结 语

  地方法学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其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它具有诸多其他党政机关不具备的工作优势和要素条件。 一是基础广泛。法学会的群众团体功能是以其广泛性为基础的,会员中既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科研事业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也包括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等工作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目前,各级法学会会员发展工作十分活跃,活动范围进一步拓展,不断吸收社会各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扩大了团结面和联系面。二是人才荟萃。法学会团结凝聚了一大批法学、法律界优秀人才,能够站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最前沿,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汇集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最新成果,努力成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三是联系面广。法学会面向全社会,面向全世界,既是各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又是我国与世界各国开展法学交流的“主渠道”。四是地位超脱。法学会不是党政机关,不能通过权力运作,依靠行政命令行事,因此不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与“支配”,有利于站在全局高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自身的作用。鉴于此,地方法学会只要把位置找准了,优势发挥好了,同样可以在法治建设中担当重任,大有作为。

  (一)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助手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团体扮演着独特的双重“代理人”角色。一方面,作为党委、政府的代理人,具有承接党委、政府职能转移的先天优势;另一方面,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会员“利益维护者”的角色。这一双重角色特征,为我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造了条件。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一,桥梁作用,即负责把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向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行宣传,组织他们通过参与立法活动,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宪法和法律法规,并推动贯彻实行。同时负责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及有关情况向党和政府汇报,为决策提供参考。其二,纽带作用,即充分利用自身的组织体系,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搭建“舞台”,提供服务。

  (二)要充分发挥中介协调优势,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社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活动比较规范,同时又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公正中立和比较超脱的社会地位,可以充分发挥联系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强等优势,既能在党委、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独特政治优势,又能作为会员之家有效地开展会员之间的沟通,对于存在的各种矛盾,可以通过协调缓和冲突,维系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三)要实现知识经验共享,提高业界整体水平。从现实情况看,在任何行业和领域的专业工作者之间,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沟通上的距离,而社会团体作为桥梁和纽带,却能发挥学术和经验交流平台的作用,围绕业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题研讨会、成果展示会和相互间的参观学习等,使广大会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启迪思路、寻找对策,不断丰富和完善知识体系。

  (四)要大力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智囊团”。社会团体聚集了大量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专业人士,他们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发展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可以发挥主渠道的优势,组织广大会员围绕行业和领域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为重大项目承担决策论证、专业咨询、项目论证评估等工作,并向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当好领导决策的“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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