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3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tt2014
日前,青海省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基层法学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地方基层法学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基层法学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地方基层法学会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会员和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参与服务和推动深化改革、平安青海建设、法治青海建设,为努力推动实现省委治青理政战略任务做出积极贡献。
《意见》提出了基层法学会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基本原则是坚持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基层和群众,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坚持突出当前重点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全面开展,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全覆盖。坚持全省法学会系统上下联动、机制灵活、资源共享。
基本目标一是市州成立法学会。2015年3月底前,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成立法学会;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筹建工作,力争在2015年6月底前成立法学会。二是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在5万以上的县(市、区)成立法学会。2015年上半年在格尔木市、西宁市城东区开展县区级法学会建设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循序渐进,逐步推动其他县(市、区)成立法学会,争取在2015年底前,全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全部成立法学会。
《意见》确定了地方基层法学会的领导管理体制。地方基层法学会的领导管理体制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参照省法学会相关模式,实行当地党委政法委管理、党委有关领导联系的领导管理体制。
地方基层法学会是省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省法学会与地方基层法学会之间为指导关系。省法学会要不断提高指导、支持、协调和服务能力,努力推动地方基层法学会有效开展工作。地方基层法学会要主动加强与省法学会的联系,建立健全全省法学会组织联动发展机制。
《意见》明确了地方基层法学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法治调研。主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法治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回答好现实生活中涉及的法治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推出有深度、有影响、有价值,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强的研究成果,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努力推动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为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和“三区”建设提出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强的对策建议。
(二)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广泛的法治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为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发挥作用。要突出抓好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基层群众两个重点,提高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提供法律顾问人才。充分发挥法学会人才荟萃、资源共享的优势,以会员自荐和学会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全省法学会系统上下联动,向同级政府输送法律人才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四)参与和共建法律服务平台。充分利用法学会自身优势和群团组织特点,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实际的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基层政法综治工作平台建设,配合基层政法、综治、信访等部门,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培训等工作,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为政府、企业和基层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解答群众涉法涉诉问题,把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参与立法咨询和协商。积极主动与人大立法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建立长效联席咨询、协商、沟通和反馈机制。组织广大会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对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立法和法制建设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六)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发挥法学会群团组织和第三方优势,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大决策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进行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合法性、合理性及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等方面的意见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意见》对加强地方基层法学会建设的组织保障提出了要求。
成立地方基层法学会的各项工作要始终在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充分准备,严格程序,确保成立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基层法学会领导班子的构成参照省法学会相关模式,会长原则上由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明确一名分管法学会工作的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常务副会长(有条件的地区可产生一名专职副会长);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律实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同志以及法学研究、法学教育部门的专家学者兼任副会长;秘书长可由常务副会长兼任或选配专职秘书长。上述人员经当地党委组织部和政法委研究提名,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和选举产生。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法学会机构、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各地方基层法学会要达到“有专(兼)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活动经费”的基本要求,并逐步向“有人才支撑、有机制保障、有成果转化”的目标发展。
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各级法学会的会员统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各地方基层法学会要按照“坚持标准、积极发展、合理布局、改善结构”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发展行政所属辖区内的会员。要加强对会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建立会员基本信息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