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1 来源:宁夏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
——全区法学界国家宪法日座谈会综述
12月2日下午,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法学会联合主办,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具体承办的“全区法学界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在银召开。我区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践部门的同志以座谈会形式共同庆祝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
自治区党校法学部主任周晓军教授以《走中国特色的依宪治国道路》为题做主旨发言。他认为,要将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以宪法为依据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威严和权威,牢固确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将宪法精神深入法治思维中。
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哈莹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地方
人大常委会承担着制定地方法规和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职责,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为人大发挥立法监督职能提供了广阔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将宪法实施与人大工作相结合,就是要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把依宪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加快“四个宁夏”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区作出新的贡献。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白利萍在交流发言中谈到,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昭示着我国尊重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的法治中国之路的顶层设计的进步。设立宪法日有利于将依宪治国转化为一种社会共识,推动宪法的实施、监督和保障。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以形成对官员的无形约束,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增强老百姓对公职人员诚信履职的信任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张丽华就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有必要的,是宪法至上的表现,其体现在立法上拥有和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执法上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准则,守法上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法律准则;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对人权的保障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对权力运行
的制约,并对消除腐败发挥着重要作用,用权利制约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法律的关键即在于适用,面对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违宪行为,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综合法规处杨述文处长认为,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首要的是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1980年5月14日至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通过自治区地方性法规272件,其中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62件,批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95件,地方立法在建设“四个宁夏”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日益显著。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区地方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地方特色不够鲜明,在法规体例和内容上,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或照搬外省区的做法仍在一些法规中存在,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俭伟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全民政治生活的“圣经”,宪法的力量就在于人民的真诚信仰,同时以宪法为依据也应成为党政机关的政治生活模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以宪法为行为准则和“明镜”,保证行为不违宪。从法律逻辑上而言,宪法是万法之母,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这就要求对保障宪法的实施而言,首先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定宪法监督法,同时为防止宪法条文的僵硬化、歧意化,应形成确保宪法落实的法律解释体系,使宪法动态化,有效保障宪法实施。
宁夏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陈国认为,树立宪法权威和宪法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并接受“受监督意识”,培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真学、真懂、真用宪法,以全社会增强宪法观念为目的开展学习宪法活动,加大普及宪法知识的力度,改变城乡二元化制度的不平等性和城乡差异性。
原自治区关工委法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温指出,在宪法教育上,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初中阶段应安排宪法课程,使学生在青少年时期就培养出良好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宪法观念和爱国精神。在省会和较大城市设立宪法主题公园或带有宪法标志的建筑物,如宪法主题长廊、宪法主题碑林、宪法亭等。我区石嘴山市已率先将青山公园改为宪法主题公园,书法家镌刻宪法于石碑上,游人既欣赏了书法,又学习了宪法,寓教于乐,真正将宪法学习融入到生活之中、于细处润物于无声。
自治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彦宁指出,确定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我们党加强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的一个具体的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更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标志着治国理念实现了一个新的飞跃,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重大发展,彰显了我们党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勇气,无论在我国的政治发展历史中还是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以及宪法自身的制度演
进中,这都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这也为我们法学法律工作者施展才华搭建了许多好的平台,我们要真正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把这些平台利用好,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推进依法治区的实际行动,积极争当弘扬宪法精神的传播者、先行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振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党对宪法的重视程度与时俱进,到十八届四中全会达到新的高度,体现了宪法根本法、总章程地位,体现了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三高”特点,体现了党对历史的深刻反思,真正达到了宪法保障实施的内外兼修。在参与主体上,宪法实施的主体应当是全社会参与。在党的领导上,依宪治国和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并不矛盾的,“党大”与“法大”的争议,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化,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是我们应当面对的真命题,需要我们的三支队伍——“法律制定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教学队伍”献计献策。
自治区各政法部门的分管领导、法学界的相关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