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30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att2014
吉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姜德志
近年来,吉林省法学会不断深化认识,把法律服务站工作作为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基层法治建设、服务基层平安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载体,作为全省法学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动,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法律服务站以其不可替代的社会性、专业性、中立性、服务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一、领导重视,全力推动
2012年,我们在辽源和长春两市试点,开始在基层设立法律服务站。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开。省委政法委和省法学会领导高度重视,2013年8月联合下发了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站建设的文件。去年10月全国枫桥会议后,我们集中抓了一批各个层次的典型。今年5月在辽源市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深入推进此项工作,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江苏、内蒙古等4省法学会领导莅会指导。9月,就辽源会议贯彻情况又召开了各市州法学会会长参加的调度会,听取进展情况,部署推进工作。省法学会会长李申学多次深入到县区、乡镇、社区调研指导,推动落实。到目前,全省法律服务站已由原来的937个发展到2618个,基本做到了全省全覆盖。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先后两次听取法律服务站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批示,予以充分肯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振吉就法律服务站建设多次作出批示和指示。
二、规范建设,有序发展
在深入调研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并印发了《全省法律服务站工作指导意见》,对服务站的组织、人员、职责任务、工作方式、领导关系和保障措施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规范组织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制度。 在全省社区、乡镇全部设立法律服务站,根据村的规模,设服务站或服务点。同时,在矛盾纠纷比较多、法律需求多的工业园区、农场和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医疗事故调解中心等窗口单位设立服务站。
(二)规范职责任务和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站的宗旨是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当好百姓家门口的法律顾问,将服务站建设成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法治建设的法治实践平台、基层平安建设的法律服务平台、促进全民守法的法制宣传平台。根据这一宗旨,服务站履行六项职责任务:(1)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2)配合司法、综治等相关部门进行矛盾纠纷调处。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3)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干部法制培训,在提高干部法律政策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能力上积极发挥作用。(6)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在所驻城乡社区设立法治宣传专栏、赠阅法律图书、建立法治宣传网站等形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三)规范软硬件建设。 服务站要做到“六有”:有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队伍、有工作经费、有工作制度、有办公设备;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价。
三、加强保障,务求实效
(一)全力推进县(市)区法学会建设,为法律服务站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今年我们大力推进县级法学会建设,目前,全省60个县(市、区)已有58个县(市、区)成立了法学会,剩下的两个县(市)均将在年内成立。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为法律服务站建设提供人力保障。 省法学会建立了由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共有各类专家143人,在省法学会网站上公布,供群众选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
(三)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各方,做到四个纳入,为法律服务站建设提供制度和物质保障。 一是纳入法治吉林建设总体格局,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进行部署和落实;二是纳入平安吉林建设和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把服务站工作纳入基层综治工作平台;三是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体系,全省服务站经费已纳入省财政厅专项经费支持,同时,推动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比照省里做法纳入本级经费支持,确保服务站建设和运转;四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进行检查、考评。省综治办决定从2015年开始,服务站工作纳入综治考评。
(四)搞好协调,理顺关系, 为法律服务站建设提供工作机制保障 。 法律服务站是在乡镇、社区党组织和县(市、区)法学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的综治服务平台上开展工作,由综治办主任兼任站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选聘1名法律专家负责日常工作。法律服务站工作接受县(市、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与司法所形成合力,做到优势互补。
据统计,今年1—10月,全省法律服务站共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66240次、化解矛盾纠纷22803件、防止治安和刑事案件786件、开展法制宣传2312次,为法治吉林和平安吉林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本文系全国地方法学会工作座谈会上吉林省法学会经验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