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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12-08-26   来源:江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江西省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12-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省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部属和省属院校、驻赣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会员发展工作。

  设区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市属院校和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第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3、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为本省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个人申请入会的,须由本人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中国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由具有发展权限的法学会予以审批;经批准入会的,由该法学会向个人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团体申请入会的,须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具有发展权限的法学会予以审批后,呈报上一级法学     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由该法学会向团体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批准书》和《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向所属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其同意。

  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所属法学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长期不参加所属法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所属法学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3、利用所属法学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4、对所属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个人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执行所属法学会决议;2、承担所属法学会委托的工作;3、提供研究成果;4、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所属法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2、参加所属法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3、利用所属法学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4、对所属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执行所属法学会决议;2、承担所属法学会委托的工作;3、向所属法学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4、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即“谁发展,谁管理”。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原在各设区市发展的会员,划归当地法学会管理。

  第十条 省、设区市法学会应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文字档案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学历、联系电话等,电子档案按照中国法学会制发的会员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各设区市法学会应对省法学会移交的和本会原有的会员档案及时进行清理、审核、录入。

  会员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跨区域变动时,原所属法学会应及时将该会员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给会员现所属法学会。

  第十一条 统一适用新的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原有的各级法学会会员证同时作废。新会员证由省法学会依照中国法学会提供的样式统一制作,各设区市法学会根据需求向省法学会领取,同时交纳工本费。

  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须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专用章”钢印。钢印由中国法学会监制,省法学会统一保管和使用。各设区市法学会将会员证内容填写好后,须统一送交省法学会加盖钢印。

  会员证的批准编号采取电话区号加序号的方式。省法学会批准的会员编号为“0791+序号”,南昌市法学会批准的会员编号为“00791+序号”,其他设区市批准编号为所在地区号加序号。序号一律为四位数。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法学会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一般会员人数应在10人以上)设立会员联络员,负责会员与法学会的联络工作,包括协助法学会发展会员、登记会员资料、发放有关文件材料、组织学术交流和培训、收缴会费等。

  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法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和形式分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的时间分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

  会员工作年度报告的时间省法学会为每年12月15前,设区市法学会为每年11月30日前。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省、设区市法学会应充分利用工作简报、期刊、网站、图书、报纸、音像等载体,为会员提供法学会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学术成果,应择优在网站或刊物上登载,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同时要积极为会员的学习培训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对先进个人和优秀学术成果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省、设区市法学会在个人会员入会时,应依据会员学术专长、兴趣及个人意愿,将其划归到所属法学会学科研究会,鼓励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省法学会及其各学科研究会组织的活动,设区市法学会发展管理的会员可以参加。

  第六章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会员要按期缴纳会费。会员会费的收缴数额和方式由所属法学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会费由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

  第十八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上级法学会应加强对下级法学会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法学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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