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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浙江青年法学沙龙聚焦新刑诉法

时间:2012-08-31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深对新刑诉法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近日,浙江省法学会举办了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看点与亮点”的第二期浙江青年法学沙龙,30余名来自学界、科研单位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青年工作者聚集沙龙,大家结合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就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原则和政策思想、新旧法律衔接和适用等问题展开了一场华山论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增宝作为本期沙龙的主讲人指出,刑诉法修正案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关系,使刑事诉讼制度变得更加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这次刑诉法修改主要体现了十个方面的亮点:一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主线贯穿始终。二是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重新定位了辩护人的责任;解决了律师办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三是完善了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修正案对采取强制措施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了严格限制;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的条件以及审查逮捕程序;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规定。四是将检察监督贯穿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修正案增加了监督内容,扩大了监督范围,健全了监督程序,丰富了监督手段,明确了监督效力,形成了完整科学的监督机制。五是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修正案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明确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六是增设当事人和解程序。严格限定了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案件范围、以及和解的方式、结果和程序。七是完善了审判程序,凸显法院“庭审功能”的发挥。修正案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了一审的程序,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的问题。八是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可附条件不起诉;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九是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十是增设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司法化改造,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与会者围绕主题畅所欲言,深入探讨刑诉法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交流看法,研究对策,通过不同观点的相互碰撞、相互启发,达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准确把握,着力转变旧的司法观念、司法习惯和操作规程,做到知与行合一、废和立同步,确保新刑诉法的贯彻执行。钱江晚报、青年时报、浙江法制报等部分媒体青年朋友也应邀参与了沙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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