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1 来源:青海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团体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近日,青海省法学会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团体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通过学习,使大家明确认识到,中国法学会出台的《意见》是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和2011年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座谈会即“南京会议”精神制定的,其对全国法学会团体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省法学会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是青海省法学会要切实加强对团体会员工作的领导,不断探寻团体会员工作的规律。在坚持标准的条件下,既要积极发展,又不能单纯追求数量,保证团体会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对所属团体会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清理。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关于团体会员的各项规定,进行严格审核,逐一评估,重新登记。
三是制定、完善团体会员管理办法或规则,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团体会员工作,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或联络组网络,充分发挥他们在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沟通作用,制定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的机制措施,积极引导团体会员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服务法治实践,服务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