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1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陈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作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信访治理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为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循。2025年2月,全国信访局长会议强调持续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以打通法治化“路线图”为关键,以解决“四应四不”问题为重点,以督查督办和精准追责为抓手,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准确定位信访制度的法律性质。信访实际上是融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参政议政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而言,信访不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程序,其作为行政救济手段具有补充性特点。信访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既有分工又有衔接,信访发挥了引导、分类和兜底的作用。作为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制度处理的问题往往具有特殊性,比如历史遗留问题、因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诉求有合理性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等。因此,当正式法律救济程序用尽时,信访制度起到了特殊救济功能。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根本立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在信访事项总量中,绝大多数都是申诉求决类信访,这表明信访人对信访制度最主要期待是解决具体利益诉求,依法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和合法利益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了“三到位一处理”的信访工作要求,充分体现了信访工作的人民性特征。实践中,贯彻这项工作要求最难的莫过于对“诉求无理”的认定和处理。这一方面是因为有理信访与无理信访不易区分,另一方面是即便是无理信访也需要妥善处理。信访处理机关对待信访诉求尤其是重复信访诉求,首先应当避免认知偏见,采取“有理推定”,全面细致地听取信访人的全部诉求,对表面“无理”的诉求背后可能隐含的合理诉求,因案施策解决具体问题;对经过慎重评估确实无理的诉求应当做好疏导工作,努力让信访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理念是坚持预防和调解优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入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和突出矛盾化解,着力推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处置在小。在预防维度,要压实信访事项首办负责制,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切实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在化解维度,要充分发挥信访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帮扶救助等办法,积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的制度化渠道。
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具有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吸收不满的功能,实体结果需要通过程序公正予以正当化。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既要注重程序正义,又要重视实体正义;既要注重程序性办结,更要注重实体性化解,以程序推进保障实体解决,推动形成“受理部门负责程序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的工作格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必须防止程序空转,充分运用信访公开听证制度,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推动信访问题实质解决,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作者系湖南警察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