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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路径和保障

时间:2024-08-15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陈聪


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路径和保障

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强调“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继2019年2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涉外法治”概念,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来,首次就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作出系统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确定涉外法治的体系定位、核心价值、基本理念、建设路径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们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其实现路径

  “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从涉外法治的国内法治属性出发对涉外法治的建设目标所作的表达,也是从涉外法治的“国家本位”出发进行思考的自然结果。

  涉外法治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一个原创性概念,被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关系的一系列理念、原则、制度、机制、规则、活动的总和。涉外法治的“国家本位”和国内法治属性,决定了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首先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这一目标注重考虑如何在国际关系中维护国家安全,以服务于国家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致力于提升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这一目标的落脚点,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更好维护国家利益。这里的国家利益,是指能够满足国家发展需求和民族生存需求的所有客观对象的总和。国家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但总体上包括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个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①

  另一方面是更好维护人民利益。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立场是其根本立场。涉外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涉外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之一。

  区别于狭义的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在实现“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目标的方式上有其独特性。它更多地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外国法域内适用的规制两个层面来实现。国内法域外适用层面,在公法领域更多地需要综合利用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制度“装置”来强化本国法的域外执法效力,以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在私法领域,则更多地借助于我国法律的影响力与认可度的提升,通过吸引境外当事人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时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实现。在外国法域内适用的规制层面,表现在针对他国可能出现的借助于立法、执法或司法方面的域外管辖,侵害我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对我国自然人和法人进行不正当干涉、制裁等情形,通过设立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来进行有效的防范、抵御、阻断或者反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就是外国法域内适用的规制层面的立法。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涵盖了国家和人民对外交往的各个领域,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商事、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等各个层面。为此,实现“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标,必然以建立和完善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为基本前提和实现路径。我们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运用系统观念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

  一是以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目标,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在有计划、分步骤加快完善涉外立法的同时,着力提高涉外立法的质效。

  二是以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为目标,健全涉外执法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在切实提升涉外执法效能的同时,推进我国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同时,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加快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和移管被判刑人等领域缔约履约工作,持续扩大司法协助覆盖面。

  三是以强化企业和公民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为目标,增强我国企业、公民合规意识,引导我国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以做大做强涉外法律服务业为目标,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提升中国仲裁机构的公正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裁决机构的认可度。同时,发展好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会计、税务、审计、海关、知识产权、法律查明、翻译等在内的配套齐全的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产业。

  

  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实现路径

  对于国际秩序而言,涉外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国家立场、国家倡议和国家行动,由此,涉外法治蕴含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国际秩序的宏观维度。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目标,正是从涉外法治的上述宏观维度和“全球本位”角度出发,对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所作的描述。

  “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目标,体现了习近平外交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融会贯通。这一目标,着眼于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强调涉外法治要在协调推进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法治保障。提出这一目标的思考原点在于,当今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越来越成为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命运共同体。为此,人类必须关切全球的共同现状、共同挑战、共同未来。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超越社会制度差异和意识形态分歧,从人类未来愿景和人类文明发展趋势出发而提出的,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于各国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出发,努力推动建设“五个世界”,即坚持对话协商,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五个全球未来图景维度,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并围绕“促进国际法治进步”在五个方向上着力。着力在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不断巩固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保证这些法律规范能够被各个国家严格遵守,以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着力在尊重各国正当合理的安全关切的基础上进行共建共享,不断维护和巩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以保证世界的普遍安全;着力建设合作共赢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通过不断唱响全球发展倡议推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合作共赢,以推进全球的共同繁荣;着力在尊重文明多样性的基础上开展交流互鉴,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和平共处、和谐共生,并倡导不同文明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增进世界的开放包容;着力于以法律程序确立各个国家对于资源环境特别是全球变暖问题的责任,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助力实现世界的清洁美丽。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

  一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②“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观点。西方国家主张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尽管在字面上也可以把“规则”解释为“国际法”,但一些国家实际上追求的是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奉行的是区域国际法凌驾于普遍国际法。区别于“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就是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维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权威与地位,坚持维和行动基本原则;维护国际军备控制、裁军与防扩散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治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二是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强调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权威规则体系的同时,不排除不违反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由于参与全球、区域规则的制定和改进,是国家在国际层面维护国家利益、申述国家关切的理性途径,也是一国将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主张转化为国际规则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是努力实现从规则遵循者到规则制定参与者的变化过程,从我国既有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确立制度,如我国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巴黎协定》的推进,以及通过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海合作组织而呈现出的制度塑造;完善标准,如我国在武力使用、人权保护、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国际法律评判标准上,曾作出过重大贡献;设置议程,如我国2020年成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2023年筹建国际调解院,就是在国际社会新设国际组织机构的议题设置行动;推进行动,如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规则的重塑。

  

  三、强化实现涉外法治建设目标的保障

  一是坚持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③要实现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确立的党长期以来领导外事工作的体制机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健全和完善党领导涉外法治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涉外法治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协同配合、务实高效地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外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必须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理解、解释各种涉外法治现象和涉外法治关系,不断深化对涉外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并及时把党领导涉外法治工作的思路理念、体制机制和成功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坚持“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④。涉外法治建设的双重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我们是否能够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建设好同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的具体任务,包括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更新,加快数据跨境流动、电子经贸认证等方面的规则构建,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主动对接、积极吸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

  三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是实现涉外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⑤。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通过优化涉外法治教育布局、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探索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涉外法治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同时,要通过健全涉外法治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提升涉外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涉外法治思维,提升涉外人才特别是高素质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的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执笔:陈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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