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0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肖永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一项重要举措。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是切实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历了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到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人才培养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但也应看到,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多、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等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短板弱项。基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经验教训和现实困境,只有尽快实施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支持政策,才能有效破解当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难题,为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角色作用的变化,我国不断调整和修订完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高校积极探索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培养,也有主张开设“涉外法专业”的声音,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并没有出现在有关高等教育文件中。当时,我国的法学教育重国内法而轻国际法,更轻国际经济法;改革虽然解决了法学本科生的基础性问题,但对专业性问题重视不够,对培养精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世界法律人才”的视野和目标重视不够。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金融、法律等专业“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至10%”。一些法学院校相继开设“法学+外语”等特色试验班,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首次进入国家规划。该意见确定的目标是“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次年确定了22家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这些基地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目标、路径和模式进行了有益探讨,但并没有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首次以中央全会文件的形式提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问题,“涉外法治人才”取代“涉外法律人才”,反映了新的要求与内涵,也是自上而下强力推进的开端。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①2018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制定《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把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②。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能”维护国家利益,还要“善于”维护国家利益;不仅“通晓”国际规则,还要“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合作与竞争的深化而不断提高,核心是要系统掌握国内法、通晓国际法、了解外国法,善于运用法律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其培养任务、难度和不确定性比培养国内法治人才要大,培养周期要长,培养过程要复杂,这要求我们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投入更多的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二、当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难题
总结《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效果可以发现,由于国际法培养弱化、国别法教学缺失、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特别是缺乏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求的持续的政策支持,当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然面临以下难题。
(一)痛点:无法吸引足够多的优质学生
调查发现,各校涉外法治实验班的规模在30人左右,即便学生都成才并在毕业以后就职于涉外岗位,全国每年也只有约600名合格的国际法(涉外法)本科生。2024年,教育部批准了51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理想状态下每年也只能培养约1500名合格本科生。事实上,由于涉外法治人才学习任务更重、培养要求更高、成本更大、就业面较窄,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支持,每个学校30人的规模也难以保障。从涉外法治人才成长规律来看,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合格国际法本科生,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将是空中楼阁。
(二)堵点:难以实现国际法与外语、国内法、外国法之间的知识融通
当前,多数高校还是以部门法为导向,采用“法律+外语”或者“外语+法律”模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可能是解决人才需求缺口最好的“速成之道”。但当前及今后急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参与全球治理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这种粗放式培养需要在法律与外语之间进行聚变式整合,需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变、互动和互构中进行整合性培养,需要在国内法与外国法的比较与互进中进行专门化分析。而我国《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规定的课程设置,多数高校对外语课程的安排,对比较法和涉外法的课程建设和对国内法授课内容的安排都无法满足上述需要,难以在国际法与外语、国内法、外国法之间实现知识融通。
(三)难点:无法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养成
20多年前我国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近10年又不断减少国际法课程、压缩国际法学时,导致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质量下滑。我国法学本科必修课只有国际公法3个学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选修课,也只有3个学分。这样的安排对于全面系统讲授相关国际法学科知识都比较困难,更难以实现能力的养成。尽管国际法实验班增加了一些国际法和涉外法课程,也建立了若干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但由于经费不充足、评价不合理、参与学生有限,许多学生未参与过涉外法务的处理,难以切实提升学生实践实训乃至实战能力。不少高校将国际法三个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范围限定在国际公法,且只有30分,新开设的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在法律硕士(非法学)项目中培养,导致国际法(涉外法)研究生入学时的国际法知识十分欠缺,要想通过3年培养系统掌握国际法和国内法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涉外法务能力,是一项比较困难的任务。
(四)痒点:难以形成满足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人才培养和积累,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理论素养较高的国际法与涉外法教师队伍,但同时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国际法专家并不多。未来,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面临的专业分工必然越来越精细。例如,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保护、数据跨境、生物技术、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问题,以及网络、外空、极地、深海、太空等领域的国际法问题不断涌现,这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更精细的专业要求,需要针对特定领域的特殊问题进行专门性高层次人才培养。但是,有的高校用一把尺子评价教师,破“五唯”(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并不彻底,过于强调中文法学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有的高校在科研成果评价上还不认可国际学术期刊论文,也不考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补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导致一些有潜力、适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优秀青年不敢或者不愿从事国际法研究、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事实上,越是有价值的国际法研究成果越需要紧跟国际前沿、引用国际文献,但引用率又是我国期刊评价的主要指标,导致我国法学核心期刊普遍不愿发表国际法论文。据统计,我国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国际法论文的比例不到5%,还有不少刊物不发表国际法论文。这种状况导致国际法教师发表研究成果相当困难,在职称晋升时面临整体性政策性困境,难以吸引足够多的优秀青年教师潜心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三、实施上下联动的支持政策
为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支持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权的高校自行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2022年)》,将“涉外法治”列入其中;发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恢复为法学二级学科。这些政策对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难题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但目前仅有4所高校明确建设国际法一级学科或者开设国际法本科专业,政策激励效果有限。如果不尽快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可能无法满足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发挥应有作用的要求。建议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瞄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痛点、堵点、难点和痒点,实施上下联动的特殊支持政策。
(一)教育部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提升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效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增量提质,又要不断满足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需求,不可能一蹴而就。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教育部要更好发挥指导、监督和保障作用,急需制定、实施或者完善多项政策,包括制定“涉外法治人才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最低要求,鼓励相关高校开展差异化建设,实现特色化发展;对51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实行专项经费支持政策、推免研究生指标单列计划等定向支持政策;完善法学期刊评价制度,协调法学期刊评价单位将国际法和涉外法领域的刊物单列评估,确定涉外法领域的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加强检查评估,督促相关高校落实破“五唯”及相关政策;允许相关高校通过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项目培养涉外律师、国际仲裁方向研究生,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新增国际组织方向硕士点,等等。
(二)相关高校积极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学科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相关高校要打破常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根据自身特色与优势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既要避免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投入大而不作为,又不能不顾条件一哄而上。要保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需要实施单独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开设国际法本科专业;实施国际法本硕贯通培养计划;将法律外语作为必修课;调整国内法教学内容,适当增加比较法内容;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必要经费;在国际学术成果和实践教学成果与中文学术成果之间建立“等效评价”制度,等等。
(三)培养单位精心设计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国际组织、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不同类型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培养单位要坚持特色化发展道路,大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探索国际法一级学科体系,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不断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时安排、实践环节、毕业要求等作出明确的共性规定,又要有利于个性的特色发展;完善本硕博贯通培养机制;打造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价值塑造并重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四、形成内外协同的工作机制
当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学科融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存在困难,需要我们形成内外协同的工作机制,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协同、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协同、国内与国外的协同等不同形式,不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重点建立法学院校与政府、司法机关、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外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打破法学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法学院校,发挥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让更多学生参与涉外法治实习实践;完善切实有效的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特别是激励机制,实施高校和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安排大学教师到涉外法治实务部门挂职或研修,同时安排从事涉外法治实务的专家到法学院校任教;在法学院校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质性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包括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课程教学、实习实践指导等;多方筹集经费持续支持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培养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是切实提高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水平的基础。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竞争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提高,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一定程度上面临优质生源不足、培养机制欠佳、学科融通难成、理论实践脱节、国际交流受阻等难题;同时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只有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特殊支持政策,才能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早日培养出一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作者: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