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1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陈聪
王淑梅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工作现代化既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提质增效,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加主动融入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定向铸魂
思想就是力量,旗帜就是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不仅解决了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怎么看”的问题,而且解决了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怎么办”的问题,为推进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发展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始终确保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正确政治方向。
毫不动摇坚持和捍卫党对涉外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审判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涉外法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涉外审判工作必须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始终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始终坚持涉外审判工作方向由党指引、工作基本原则由党确定、工作决策部署由党统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创新地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捍卫、保障、促进党的绝对领导在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中落到实处,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涉外审判工作具有解决国际经贸等纠纷的重要职能,事关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我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始终做改革开放的坚决拥护者和坚定践行者,贯彻依法平等保护理念,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稳定中外各类经营主体预期,运用法治方式促进中外各类经营主体平等竞争、做优做强。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用情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久久为功解决好中外当事人关心的“愁事”“难事”,彰显中国司法公平正义、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形象。
坚持胸怀天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们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当前,世界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习近平总书记着眼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饱含着对世界法治文明和时代命题的睿智思考和独特创见。我们一方面要认清国际形势,旗帜鲜明站在历史进步一边、站在公平正义一边,深刻洞察时与势、危与机,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发扬大无畏的斗争气概,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另一方面要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通过标杆性案例确立规则、讲好故事,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
二、坚定法治自信,充分发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职能作用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部署,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开创了新时代涉外审判工作新局面,有力服务保障对外工作。
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进入新时代,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威胁上升,逆全球化思潮涌动,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前所未有的外部风险挑战,人民法院将涉外审判工作置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中谋划和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助力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依法审理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往来、产业投资、货物运输等方面涉外民商事案件,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应对海外利益风险挑战,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坚持涉外审判工作紧紧跟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走好改革开放这条“必由之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等司法政策,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等司法政策,推进港澳与内地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服务港澳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坚持以融入和促进涉外法治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推动出台一批涉外新法新规的同时,强化涉外典型案例示范功能,涉外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更加突出。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主要修改涉外程序编。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积极参与制定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重大涉外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外商投资、扣押与拍卖船舶、独立保函、外国法律查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35个、规范性文件10个,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依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展现对国内外主体依法、平等、充分、全覆盖保护的做法和成效。发布涉外商事海事指导性案例18件、典型案例180件,我国司法案例已成为丰富国际法实践的重要来源。
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导向与破解涉外司法效能存在的深层次难题的问题导向相结合。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要完成党和国家这一中心任务,就必须向改革要动力,深入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打通痛点、堵点、难点,发挥好目标导向的“牵引力”,坚持好问题导向的“助推力”。最高人民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健全专业化涉外审判格局。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广东深圳、陕西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健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纳入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杭州、宁波、南京、青岛等地人民法院设立12家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启用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实现送达跨部门在线转递、审查、查询功能,有效缩短涉外送达周期。发布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规定,跨境诉讼服务机制更趋完善。
坚持既牢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注重推进司法文明互学互鉴。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同时要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法院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备忘录。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参加10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11项国际公约及示范法的谈判、40余项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金砖国家首席大法官论坛、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2023)、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等国际司法会议,推动形成多份成果性文件,广泛凝聚法治共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管辖权项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等国际规则的磋商。成功推动《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成为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开创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新局面。深化国际司法协助,我国已与83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172项,加入包含司法协助等内容的国际公约近30项,合作范围覆盖全球130多个国家。推进司法文明互学互鉴,举办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等会议,派员参加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等国际会议,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贡献中国法治力量。
三、砥砺初心牢记使命,书写新征程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岁月镌刻光荣梦想,奋斗绘写壮美画卷。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法院必须落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涉外司法效能,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坚决扛起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更重责任。
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理论强,才能方向明、人心齐、底气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的思想旗帜,是全党全国人民奋进新征程、夺取新胜利的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要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确保涉外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的总体要求,坚定法治自信,坚持法治原则,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对外工作智慧,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努力实现案件的政治效果、国际社会效果和涉外法治效果相统一。
推动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深刻把握涉外法治工作规律,积极参与涉外立法,提出高质量立法建议;加快起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草案,深度参与海商法修改;修改以涉外编为重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研究制定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补齐急需领域的涉外法制短板,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实防范风险、应对挑战法律工具箱。要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健康发展,健全涉外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涉外矛盾纠纷预防和实质性化解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职能,支持和监督仲裁规范有序发展,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开展涉外商事纠纷临时仲裁;探索承认(认可)和执行跨境调解协议机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要推动健全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法律制度,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
持续推进涉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要深入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完善涉外民商事审判程序,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完善高水平专业化的外国法律查明工作体系,构建方便快捷的跨境立案、在线见证、法律文件翻译等涉外诉讼服务机制,优化侨益司法保护机制,促进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判、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境流通,提升涉外审判质效。要大力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改革。积极研究拓展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职责范围,优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诉仲、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形成化解纠纷合力。要深入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化优势,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加快推进涉外审判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坚持数据思维,提升数据素养,增强数据意识和数据敏感性,将涉外审判相关工作统筹纳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实现在线办理、网上统管,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要更加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提出具有可操作性、体现公平正义、易于被各方接受的意见建议,为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要不断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加强与国际司法协助对外联系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形成国际司法协助的良性互动;加强《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确立的“推定互惠”经验的总结和运用;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建设,提高转递和送达质效。要继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交流。通过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举办相关国家和地区组织法官研修班和国际论坛等多种形式,在审判实践、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案例研究、法官培训等多领域开展务实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拓宽与相关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交流渠道,扩大我国法治领域“朋友圈”。
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要助力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抓好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相关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司法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创新案例和经验,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积极配合开展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相关工作,促进国际标准与国内规则协调统一,持续助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走深走实。要进一步健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强化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效果,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和入驻“一站式”平台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地方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业审判机构的指导,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服务,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数据库建设,夯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基础;加强与国际社会分享、交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等涉外法治成果。
加强涉外审判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司法能力建设。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涉外审判铁军;着力提升涉外法官运用国内国际法律的能力、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审判队伍。要切实做好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和储备。尊重人才培养规律,实施涉外司法专门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好使用好涉外司法审判人才库,统筹抓好选育管用;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把人才放在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积极对外开展涉外审判人才双向流动,常态化开展人民法院与涉外法治相关部门、高等院校之间的人才交流,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效果。
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要加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多语种发布涉外司法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拓展涉外审判网、审判白皮书、年度报告等载体的传播功能,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涉外案件办理中,善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化解涉外纠纷,做深做实“第二个结合”,提升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要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前沿课题研究。深挖案例资源“富矿”,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把涉外法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研究课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发挥涉外司法研究基地智库“外脑”优势,加强国际法基础理论、前沿热点问题研究和实践运用,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为第六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所作序言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开辟的是人类迈向现代化的新道路,开创的是人类文明新形态。人民法院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精神,脚踏实地、接续奋斗、久久为功,奋力书写新征程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