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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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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法治护航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时间:2024-02-0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以高质量法治护航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方光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章部署强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迈入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工商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意见》的新要求新部署,着力发挥法治在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高质量法治引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稳致远。

  

  一、坚持党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

  我们党自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坚定不移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就是为了更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了激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机与活力。迈入新时代,民营经济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党长期执政的重要力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领域所取得的新突破和重大成就,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要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把准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将党的领导落实到以法治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引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更大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二、发挥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优势作用,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工商联和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意见》相应提出,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工商联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用好用活用透立法协商、法治宣传、权益维护、合规建设、商会调解等工作载体,着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立法进程,持续深化与公检法司机关、法学会的联系合作,一体推进守法诚信教育与法商素养提升、一体推进法治民企建设与法治环境建设、一体推进依法规范监管与依法维护权益、一体推进支持自主创新与保护创新权益、一体推进稳企业稳岗位与促和谐促共享、一体推进商会赋能提能与夯实基层基础,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努力以法律服务强起来助力法治观念立起来、法治民企建起来、法治环境靓起来。

  近年来,全国工商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沟通联系机制,连续举办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将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专业性、影响力与工商联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优势互助互补,形成了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民企建设的强大合力。2021年,全国工商联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共推“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共有2.1万家律师事务所与2.8万家工商联所属商会、2700多家县级工商联建立了联系合作机制。2022年,全国工商联与国家公检法司机关分别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各评选出100对沟通联系机制典型事例。多年来,全国工商联与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2019年以来通过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共调解案件32万余件,调解成功率67%。2023年7月,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发布了“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的典型做法,涵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商会调解、诉调对接、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法治宣传等多个领域,展示了联系机制各方的工作结晶,社会反响良好。各级工商联与公检法司机关、法学会要持续深化互联互动,合力提升民营经济法律服务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申了党和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明确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工商联要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好《意见》提出的各项部署要求,向广大民营经济人士阐释“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是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基本立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法治环境不是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和做法,对不符合宪法和党章的相关规定要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同时,要着力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法治民企清廉民企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廓清舆论障碍,唱响以高质量法治护航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时代强音。

  

  三、着力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赖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石,是界定经营主体彼此之间、政府与经营主体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体现着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要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法律规制,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完善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严格防止和及时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柔性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完善落实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让冤错案件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②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是民企所盼。在立法层面,要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细化规定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建了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还需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予以更好落实。要及时清理修改阻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注重修订完善刑法;同时开展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研究,细化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规则,对平等保护作出更为全面详细规定,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把公平对待融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执法层面,要杜绝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差异化执法,严格落实同责同罚,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处罚结果。在司法层面,要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主导地位,扩大司法权在调整经济秩序、落实平等保护中的作用,推动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干预市场经济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司法审查。

  

  五、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国经济中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兴未艾,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抢抓的新机遇、竞逐的新赛道。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的蓬勃发展,更加需要体现创新性、适应性、包容性的法治支持和保障,亟需开展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技术规制和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加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完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明确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规则,对平台经济涉及的反垄断、互联网算法等要有科学甄别,健全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制度。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家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人力优势,要深化推动以法治方式构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劳动权益保障。要依法加强信息基础领域治理,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数据安全、关键软件安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运行。

  

  六、探索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发展,要求“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③。法治民企建设,需要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行业特点不断加强合规建设,提升企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民企报告(2022—2023)》显示,虽然参与调查的企业中,八成以上民营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近八成企业认为内部腐败防治机制能够有效运行,但仅有三成民营企业表示合规部门参与了企业重大战略及运营决策并具有否决权,有三成左右民营企业反映合规工作开展成本较高、企业合规文化难以形成,四成民营企业认为内部腐败防治仍面临着外部发展环境的挑战。企业合规是一个复杂的治理工程,与社会治理、经济治理、金融治理密不可分且任重道远,尚需努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越完善,企业合规治理现代化程度就越高;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越深入,司法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越到位,企业越能在合规道路上奋楫笃行。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司法机关、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等要加强协作,站在赋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动形成企业运营要合规、执法司法促合规的良好氛围。

  

  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有序转化和退出

  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推动施行破产案件集中统一管辖制度,为民营企业生命全周期提供法治供给。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于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对于已没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要通过合法程序使其有效退出市场。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探索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切实解除民营企业家后顾之忧,让他们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激发广大民营企业干事创业热情。要优化和落实好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作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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