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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积案 解民忧 促和谐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服务地方法治的“凤翔经验”

时间:2023-10-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陈聪

□本社记者 薛应军

“拿到补助金,对我们精神上多少有些安慰。”8月24日,回首妻子在工作期间被洗手间坠落的吊顶砸伤以来索赔的经过,老冯松开紧握的交叉的十指,清清嗓子说。

看到老冯的情绪似乎有些异样,何建锋解释说,老冯媳妇的事情发生已6年了,他们介入后,经过种种波折,终于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5万余元。

何建锋是老冯妻子获得上述补偿的推动者,也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法学会聘任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凤翔区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莉介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推行以来,该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已接待群众500余人次,答疑解惑2000余次,参与调处各类重大民事纠纷50余件。其中,受理重大(案)事件37余件,成功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23件、重大疑难案件7件。

“首席”协助员工维权

老冯妻子的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11月,老冯的妻子王某前往宝鸡市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10月9日,工作时被洗手间坠落的吊顶砸伤脚骨,A公司送医后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后经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王某为工伤十级伤残,遂欲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妻子行走不便,老冯带着材料赶到人社部门,得知申请工伤保险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但找到A公司后得知,A公司不但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为之购买工伤保险,而且A公司在王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久,将原经营场地转租给B公司。无奈之下,王某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为A公司工作,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在B公司工作,且B公司与A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B公司不予赔偿。但A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注销,法院查控后发现,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案结事未了。法院建议由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化解。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何建锋、吴宏斌等介入后,经过研判,建议王某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几经周折,王某终于拿到上述补助。

这和刘某某等13名女员工依法维权的案例颇为相似。

2021年8月,西安某教育机构关闭凤翔分校,员工就地遣散。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未协商一致,该分校13名女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员工们的诉求,但某教育机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考虑到该案涉及人员较多,且13名女员工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存在不同意见,法院遂建议引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恰在这时,13名女员工之一刘某某看到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吴宏斌的普法宣传视频,便联系对方就上述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展开咨询。

接到该案件后,吴宏斌多次与用人单位、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13名女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获赔经济补偿金共17余万元。

“这是我们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与区、镇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区‘法律诊所’等传统工作项目相结合,建立符合凤翔实际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服务机制的成果之一。”张莉说,为此,凤翔区还创新设立了区“行政争议化解室”。

“首席”助力35年信访积案化解

什么是“行政争议化解室”?不妨先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听证、研讨的一起长达35年的重大信访积案说起。

1988年开始,刘某昌持续为父亲被没收房产的问题信访。原凤翔县工商局先后于2013年8月13日、2014年4月30日分别以文件形式就案件复查情况向原凤翔县信访局、信联办等部门汇报反馈调查情况,继续维持1988年8月调查处理的意见,并于2014年6月20日向刘某昌送达书面答复意见书,告知其有权在30日内向原凤翔县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刘某昌未提交相关申请。2017年以来,刘某昌又不间断向有关部门重复信访。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室”后,今年5月16日,凤翔区信访局申请委托区法学会组织“首席”对该案件进行研判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凤翔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主任时永泉立即牵头并组织杨建平、张晓强、孟丽丽、吴宏斌等组成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组,经过深入调研、研判,为该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调查,刘某昌的父亲黄某某(于1988年4月8日病故),在1963年国家打击投机倒把中因倒卖旧衣物、买卖粮票布票、贩卖茶叶药材等获利650元,被处罚补税400元。经当时凤翔县人民委员会打击投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没收黄某某用获利购置的街房1院(该案由税务机关查处)。1963年8月30日,原凤翔县税务局以税政字54号便函将房屋转交县财政局(现属公房)。该局认为,根据当时凤翔县人民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黄某某的处理,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现行政策对上述问题又无新规定,据此,维持原处理结果不变。刘某昌不服,多年来持续信访。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深入调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刘某昌反映的涉房产没收案件,系经原凤翔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由市场管理委员会予以没收,案件事实清楚,处罚决定符合当时的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原处理决定应予以维持。刘某昌反映的房产没收案件发生于1963年8月,直接当事人去世前25年,没有证据显示黄某某对当时的没收处罚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查纠正,足以表明他认可当时的处理事实和决定。黄某某离世后,刘某昌根据个人意愿长期信访,既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没有充分依据否定处罚的不当性,信访诉求不合理不合法。此外,该案现有可查证据发现,原凤翔县工商局于1988年8月3日以凤工商发字(88)109号文件就上述所涉房产没收案件出具的调查报告上,刘某昌对案件事实是认可的。刘某昌对信访部门依职权反复调查、复核并答复的信访事项不断信访,属于重复信访,应当由信访部门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予以处置,明确告知信访人继续重复信访的法律后果。

今年8月1日,在凤翔区信访局组织召开的由区人大、纪委监委派员参与监督,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参加的公开听证会上,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组就上述法律意见书公开宣讲,并现场回答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后,对方表示信服,不再信访。一件长达35年的信访积案终于结案。

“‘行政争议化解室’是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张莉介绍,凤翔区“行政争议化解室”设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日常工作由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主持,主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的行政争议纠纷。

“‘化积案、解民忧、促和谐’是我们的目标,但我们更要维护法律权威。”凤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赵五一说,刘某昌反映的涉房产没收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于法有据,“我们坚持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办理了好几起。”

“下一步,我们要建制度、立规矩。”张莉说,目前,凤翔区就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已印发《关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行政争议案件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12个,构建工作机制8套,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已日益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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