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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

时间:2023-03-03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lh

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

张文显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2004年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习近平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治省,核心是依宪治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更加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①,并深刻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②。那么,如何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如何在本质上将二者划清界限呢?


  一、阶级本质不同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首先在于中西宪法的阶级本质不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原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③。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这些经典论述从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中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判断来表征法的本质。此处的“统治阶级”,泛指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全体人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伴随物质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法律也随之在变化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科学论断出发,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的结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基本特征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用雇佣劳动的方式购买和使用无产者的劳动力,占有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这是资本主义宪法的首要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⑥。恩格斯也指出,被资本主义宪法宣布为最主要人权之一的,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⑦。

  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足以看出其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有三大原则:其一,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几乎都规定了这条原则。这可以说是西方宪法最根本的原则。但是,由于主要的社会财富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因此这条原则本质上是保护资产者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资产阶级才是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其二,分权制衡原则。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基于孟德斯鸠、洛克等思想家提出的“权力定律”,把公权力划分为不同部分(例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并由不同部门行使,其意图在于让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其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不同的。尽管所有公民在法律条文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法律条文中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条件,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和信息资源实际不平等占有的情况下,平等的权利宣示对许多普通劳动者来说,很少具有实际意义。恩格斯曾经犀利无比地揭露资本主义法律原则的阶级本质,指出“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而在工人看来当然就不是这样……法律对他来说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在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旧法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则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最高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规定以根本法形式集中表达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⑨“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⑩

  以上分析说明,我们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之宪与西方宪政所“依”之宪在阶级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由此决定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宪政”有着根本性区别。我们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宪法,而西方“宪政”依据的是体现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维护少数资产者根本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二者不可同日而论。

  

  二、国家本质不同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其次在于国家本质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科学定义,国家是在经济上从而也在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其他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这就是国家的本质。这种本质的集中体现就是国体和政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而国体和政体恰是任何一个国家宪法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考证,“宪政”概念的发明者是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其赋予“宪政”概念的最初涵义指“君主立宪”和“分权”,后来被资产阶级学者广泛使用,负载的内涵越来越膨胀。目前,“宪政”(constitutionalism)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学和法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核心概念。然而,对这个概念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自由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民主主义者、社会民主主义者、“左派”“右派”“中间派”等赋予它的语义和意义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他们以“宪政”概念来标榜“人民主权”“立宪共和”“三权鼎立”(“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政党轮流执政”“代议民主”“两院制”等,说来说去,就是以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瑞典等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宪法政治体制。

  西方“宪政”,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对立为前提的,因为市民社会不放心政治权力而设计出来“三权鼎立”“联邦制”等政治体制;是资产阶级内部因为利益冲突而分化为不同利益集团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无论是“多党制”还是“两院制”,都是资产阶级瓜分国家权力、让权力更好为自己服务的政治操弄,是资产阶级政党彼此斗争和博弈的工具。所以,“宪政”就其政治本质而言是资产阶级专政。西方资产阶级坚持“宪政”,实质就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国体,维护以“三权鼎立”“多党制”“两院制”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体。在对外关系上,“宪政”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是西方国家向外输出其政治价值观和政治模式的工具。所以,必须认清西方“宪政”的国家本质,揭露其政治虚伪性、制度狭隘性、历史局限性,切勿陷入“宪政拜物教”。

  对西方资产阶级“宪政”以及国民党反动派的所谓“宪政”,毛泽东同志曾经进行过深刻分析,揭露了资产阶级“宪政”的实质,指出,表面看,“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但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⑪“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⑫。根据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的论述,所谓“宪政”,包括了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而关于国体和政体,毛泽东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⑬。“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⑭这就是说,国体指的是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由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权力、为谁服务;政体指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统治阶级怎样掌握国家权力、如何运用国家政权。国体和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西方政客和学者往往回避“宪政”之国体的一面,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本质,而宣扬以“三权鼎立”“议会民主”“多党制”等为典型的政体的另一面。西方宪法更是极力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本质,而专注于精致的政体设计和政体运行。与西方宪法截然不同,我国宪法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反动派和敌对阶级实行专政。也就是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用说服教育、协商对话等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而对极少数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则必须使用政法机关、人民军队等国家机器进行制裁。这是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国体根本不同的。这样的国体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伟大革命成果,它表明亿万中国人民从此当家作主,成为了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要义作出规定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即使撇开西方“宪政”国体一面不说,就其政体那一方面,也与我国宪法确定的政体格格不入。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国情、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愿景。如何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民主政治和法治,以民主制度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没有任何现成的答案,找不到现成的教科书、“教师爷”,不可能简单套用西方民主法治现代化的模板。我们只能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指导自主性原创性实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中国7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的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首先,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⑮“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⑯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我国宪法都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既是由历史决定、人民选择的,也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是顺应了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规律,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尊宪行宪的必然要求,也正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使宪法先进制度成功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效能,充分发挥了宪法在推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彰显宪法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制度伟力,进一步夯实了法治中国的法理基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同西方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同资本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区别。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绝不搞西方所谓“两党制”“多党制”,不搞多党竞争制、政党轮流执政、轮流坐庄,决不允许出现代表不同利益的政治集团之间争权夺利,坚决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坚决避免出现各政党相互掣肘、内耗严重、国家撕裂、祸国殃民的现象。

  其次,我们不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们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其机理在于: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有利于发挥党在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把人民的意志科学有效地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使国家治理始终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使人民当家作主不会沦为一句空话。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平台,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

  总之,我们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国家机关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科学、民主、高效地行使立法权、监督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优势,绝不搞所谓“三权鼎立”,绝不搞所谓“议会民主制”和“上院–下院”“参议院–众议院”等形式的“两院制”,决不允许出现西方政体下常见的那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权力异化现象和弊端。


  三、价值本质不同

  由阶级本质、国家本质的不同所决定,我们实行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还体现于二者的价值本质不同。

  近代以来的西方“宪政”,无论装饰得多么华丽、设计得逻辑多么严密、语句打磨得多么迷离,实质都是以资本为中心,服务于、服从于资本支配社会、统治国家、掠夺他国的经济政治逻辑,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实施资产阶级专政的制度设计,都是为资本家利益集团、资产阶级政党服务的法律工具。而我们实行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立场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立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历史经验概括充分说明,人民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宗旨和力量源泉所在。

  首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秉持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的唯物史观,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权益作为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把人权法治保障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主题,切实把人权保障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

  其次,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民主是宪法的基石、灵魂和生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人民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上永放光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把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概括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我国现行宪法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制度成果,也是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再次,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我们党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价值,不断地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体系,使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法实践之所以获得人民拥护和支持,我国宪法之所以保持生机活力,其根本原因和法理根基正在于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⑲这也构成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根本界线。

  从理论和制度上划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最终要体现在宪法实践中,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正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

  

  作者: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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