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2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yyx
2021年3月26日,由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广州云来斯堡酒店以线下会议的形式顺利召开。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西、重庆、广东等地的多名行政机关领导、法官、学者、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助理仲春副教授主持。
在研讨会的开幕式环节,广东省法学会研究部郑桂琼主任首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代表广东省法学会表达了对此次会议的期望,希望能通过此次会议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所出现的新类型重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肖海棠对此次会议的主办方和与会嘉宾表示诚挚感谢,并介绍了广东高院针对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所进行的调研工作和取得的调研成果;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瑄教授提出了对这次会议的期许,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从理论层面提出意见,为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纠纷案件提供原则性的解决方案,即可以通过制定法案发挥其所特有的长期规制作用。
本次研讨会聚焦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类型竞争纠纷及其解决方案,包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数据权益保护、流量权益保护、竞价排名、网络“寄生”行为、平台垄断行为等问题的讨论。会议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金善明副研究员、周辉副研究员、北京外国语大学陈明涛副教授、南开大学陈兵教授、中山大学谢晓尧教授、深圳大学叶卫平教授、程子薇助理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张永忠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张占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喻玲教授等为代表的学者,根据学界的前沿理论知识,对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的解决提出理论层面的意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上,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并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作用,尤其是要充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进行规制。同时,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资深法官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黄芸副处长为代表的司法和行政人员,根据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工作经验提出法律适用层面的意见。不少专家指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设立了第12条“互联网专条”,但在实践中的适用仍较少,法官仍倾向于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判决,因此希望在立法层面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加类型化的规定,明晰“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来自电子商务、智能硬件、云计算/大数据、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等互联网领域的企业代表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根据企业经营和律师执业的经验,从实务需求层面提出解决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的需求和相关建议。由于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的动态变化较为突出,故企业代表认为不应仅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而应当重视考量经营者是否具有控制市场准入门槛或决定交易条件的能力。
经过一天紧张的研讨,会议于当日下午六点举行了闭幕式。在闭幕式环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晓明首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并对参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宗杰强调了举办本次会议的重大意义,希望通过本次会议从理论和实务层面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解决路径的发展,为全国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的解决提交一份广东答卷和广东经验;最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瑄肯定了中国40年知识产权人的努力和担当,以及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期望中国的法律人在未来仍能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为国家乃至全人类的法治文明继续作出自己的贡献。
在本次研讨会中,来自高校、法院、企业的各界嘉宾从多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领域新类型竞争纠纷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整个学术研讨过程精彩纷呈、高潮迭起。本次研讨会集聚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期待该会议能对广东乃至全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起到示范性的推动作用,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审查,护航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创新发展。
(广东省法学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