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1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yyx
2020年9月17日,中国法学会发布了《关于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公告》。截止到11月1日,共收到有效申报成果136件。12月16日,知名专家学者14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评审办法,分五个学科组对全部申报成果进行了认真的立项评审(评审情况的新闻报道见中国法学会网站)。本次立项评审采取了匿名评审方式,与申报成果相关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人一律回避。经评审委员会推荐,中国法学会党组审议,拟对8件申报成果予以立项,现予以公示(见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评审拟立项成果名单)。
公示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刘海燕、肖志威
联系电话:010-66112741
电子邮件: xiaozhiwei@chinalaw.org.cn
附件:
1.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评审拟立项成果名单;
2.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评审会评审专家名单;
3.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评审办法;
4.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评审会评审承诺书。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评审拟立项成果名单
附件2: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评审会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委员会主任
王其江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委 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第一组(法理学、法律史学、社会法学)
齐延平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静漪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教授
朱 勇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第二组(宪法学、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
胡建淼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焦洪昌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竺 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组(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潘剑锋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曲三强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旭东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第四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卞建林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泽宪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第五组(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副院长、教授
柳华文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左海聪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附件3:
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评审办法
(2020年12月16日)
根据《关于2020年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公告》,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及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共14人。
第二条【数量控制】最终立项数控制在申报总数的6%以下,即8个(含)以内。
第三条【学科组划分及推荐数】
第1组:法理学、法律史学、社会法学,25件推荐2件;
第2组:宪法学、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25件推荐2件;
第3组: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民事诉讼法学,29件推荐2件;
第4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29件推荐2件;
第5组: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28件推荐2件。
第四条【评审指标】
(一)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参考分值比例为40%;
(二)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参考分值比例为40%;
(三)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参考分值比例为20%。
第五条【匿名评审】本次评审采取全匿名方式,评审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成果进行匿名处理,并和成果活页一并提交给评审专家。
第六条【学科组评审】各学科组评审专家在独立审读参评成果后,采取打分或评议方式提出推荐立项名单并排名。
第七条【候选立项资格】各学科组推荐的立项成果,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后,获得后期资助项目立项资格。
第八条【政治把关及批准程序】拟立项成果按程序报学会党组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九条【公示及异议处理】公示在中国法学会网站进行,公示期为7天。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该成果的立项资格。
第十条【确定立项】公示期结束后,公布立项名单并办理立项手续。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