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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重大问题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

时间:2020-12-04   来源: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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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民法典》适用重大问题研讨会现场 

2020年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为指导,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重庆市律师协会协办的“《民法典》适用重大问题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海南大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分三阶段举行,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阶段 开幕式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和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彭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付子堂校长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领导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又一项伟大成果,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基本的保障。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是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三所高校联合有关法院单位,获批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的重大课题,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必将会对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西南政法大学也会为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和支持,助推项目组再立新功。

王利明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夙愿和梦想。一个伟大的时代,产生了一个伟大的法典。如何真正让法典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民法学者的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西南政法大学组织了团队到田间地头给农民讲解《民法典》,落实了习总书记所说“让《民法典》走进人民群众的心中,走近人民群众身边。”《民法典》实施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大家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本次研讨会是《民法典》颁布以后法学界召开的第一场以《民法典》适用问题研究为主题的重要学术会议,意义重大。

彭静监事长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宏篇巨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根本体现。《民法典》的颁布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事法律所有问题,在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还有很多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律师肩负着重要责任,律协也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律协将充当《民法典》实施的坚强后盾,组织更多的律师深入研究《民法典》,充分发挥重庆律师的职能优势,系统化、常态化的开展《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活动,帮助人民群众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奉献绵薄之力,为十四五规划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在主持开幕式时谈到:《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习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的时候特别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民法典》不完善、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使用的法律根据,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求,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总书记的讲话为我国《民法典》的施行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指引。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界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在未来的岁月里,促进好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民法学界更负有特殊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期待这次会议的成果对即将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阶段 主旨报告

第二阶段的主旨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张广兴教授主持。

王利明教授以“《民法典》贯彻实施中有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做了主旨报告。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颁布后,研究重点应将从过去注重立法论向注重解释论转化。要妥善处理好《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因此,要对司法解释进行有效地清理,认真研究《民法典》颁布后,特别是九部法律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的存留问题。王利明教授不赞成所有司法解释全部废止,认为虽然部分司法解释已被《民法典》吸收,但剩下的司法解释中仍有相当多的内容需要保留。比如两个合同法司法解释并没有全部吸纳进《民法典》,但是留下的部分内容仍然是较好的规范,不应全部废止。因此,清理要做到有的放矢,不应该一刀切,有必要保留的就保留下来。对于经过实务经验检验,行之有效但并未纳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予以保留,对明显与《民法典》规定不符合、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在《民法典》制定中被认定为有问题并且已经被废止的规则予以清除,如担保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有关精神和相关规则存在一定冲突,同时不少内容也修改了,那就应予废止;建筑工程法司法解释里的实际施工人员,本身没有上位法依据,实务中检验也存在问题,也就没有必要保留。同时,王利明教授提出要针对《民法典》合理地制定司法解释。首先,将司法解释的任务重心转移到以《民法典》适用为中心,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解释;其次,明确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针对法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不必追求完整的法律体系架构,坚持问题导向,避免追求大而全;复次,没有必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遇到的规则进行提前设计,提前规定;最后,应注重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结合,增加司法解释的针对性,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努力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间的互动关系和结合关系,通过与指导性案例相结合,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郭锋副主任以“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和制定工作”为题做了主旨报告。郭锋副主任表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积累的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予以吸收,上升为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最高法院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编发的100多件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所积累的司法裁判规则,对提升民法典编纂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郭锋副主任指出,对司法解释与《民法典》衔接问题的研究一直贯穿于《民法典》编纂的始终。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解释清理始终坚持依法清理原则,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与具体规定相冲突的,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都要一律废止。同时,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特别是约380件民商事司法解释所有条文进行精细化清理,具体到每一条的废、改、留。清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属于应当废止的,经审委会审议后公布废止清单;第二,属于简单修改的,修改完成提交审委会审议后全文公布,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需要对引用的法律名称、条文序号、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二是还需要修改个别条文表述,或者废止个别条文。第三,属于重大修改的,即不但需要修改司法解释名称,还需要同时对条文进行大规模修改,或对同一类多个司法解释进行合并修改,比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的司法解释等。这类司法解释需要在清理完成的前提下制定修订计划,分期分批完成。第四,属于应当保留的,即与《民法典》规定不冲突的司法解释,明年1月1日继续生效适用。第五,涉及到与其他法律衔接适用的司法解释,如果其他法律正在或者将要修订的,不宜急于修改,而等该法律修改颁布后再相应进行司法解释修改,如与公司法相关的个别司法解释条款。郭锋副主任表示,最高法院即将完成清理报告,预计在12月底提交审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关于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出,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不追求大而全,而是以问题为导向,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推出的司法解释,包括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条款适用等。同时修订颁布民事案由的规范性文件。此外,郭锋副主任还介绍了关于《民法典》司法解释命名和体系、民法典溯及适用例外情形、修改后司法解释施行时间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的处理等四个问题的初步思考,希望各专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阶段 专题研讨

第三阶段的专题研讨,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小君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洪教授共同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范式》。李建华教授指出,现行知识产权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存在缺陷,知识产权法学应该确立独立的司法研究范式,应将知识产权私法概念的重新界定、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外延的准确划定以及知识产权的独立私权类型确定作为知识产权司法研究范式确定的前提。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基于解释论的体系展开》。报告围绕《民法典》第366条之规定,对居住权的主体、客体、费用支出以及权能问题进行了报告。申卫星教授认为,法人和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居住权人,但是否包括投资性地产有待讨论。费用的支出应根据约定,未有约定时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应对他人住宅的“他人”做扩大解释,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住宅上设定居住权。同时,收益权和处分权也是居住权的一个权能,但处分权要分情况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报告题目是《民法典适用中的法院与法官》。针对法院在《民法典》适用中角色定位,姚辉教授指出,法院应担任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这一过程中的“主角”。同时,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发现问题、直面案件”“定分止争”以及“创设规则”三个重要作用。同时,姚辉教授提出,要做好法律解释,一是要避免各自为政,达到司法统一,避免类案不同判的情形;二是在完成法律解释论的工作时,如制定司法解释,应做到公开透明,当下该工作已经做得很好,所有的都公开,都征求社会意见,应予保持。

中国政法大学刘保玉教授报告题目是《担保中的时效与期间问题》。刘保玉教授认为,保证期间性质不应该界定为处置期间。保证期间、处置期间应该终止,导致客观不能的时候可以从宽把握。当债务人没有提出届满抗辩的时候,法官应当向当事人示明。对于第三人回购则不应该适用保证期间。当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法律效果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应视情况而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个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可借鉴诉讼时效的概念一并计算。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祖新院长报告的题目是《中级法院在适用中的定位与思考》。卢祖新院长指出,司法实践是《民法典》适用的关键环节,通过法院公正裁决纠纷,发挥裁判指引示范功能,《民法典》的价值精神和具体规范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同时,中级法院是《民法典》适用的重要场域。从案件数量和结构来看,全国400多家中级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50亿元以下的大标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上诉案件的审理,受理民商事案件类型更全面,审判专业化要求更高,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更集中,涵盖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各个领域。其次,从职能定位上看,中级法院在四级法院体系中承担着法律适用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最后,从《民法典》规则先期实践探索上来看,我们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实践功莫大焉,如冷冻胚胎案、虚拟财产案和老字号商标使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法典立法或裁判指引的形成。另外,针对中级法院适用《民法典》的路径问题,卢院长提出,应当立足审判职能,在更高层次提升《民法典》的适用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对公司法修改的影响》。赵万一教授指出,《公司法》的修改不能无视《民法典》颁布生效的事实,应当尊重《民法典》对《公司法》的指引和指导。完善《民法典》的制度,将其中一些制度在《公司法》里进一步深化,实现《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则的协调。将一些民法规则转化为商法的公司法规则。同时,《公司法》要按照公司自身的要求和行为,设计与《公司法》相匹配的一些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及其效应》。黄忠教授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论述将民法典的定位从民事基本法提升到了基础性法律的高度,不仅值得在理论上予以阐发,而且也要求我们要以“基础性法律”的定位来指引民法典的实施。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其影响超越了民事基本法的范围,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了基础性地位,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产生深刻、全面的影响。

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针对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海南大学法学院石冠彬教授对保证期间的理解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副教授对居住权涉及到出租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侯国跃教授对司法解释的整理与起草问题,进行了与谈交流,并提出了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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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稿  罗政豪  张一凡  摄影 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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