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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20-06-30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yyx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

(2014年7月24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9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

第三条  研究会换届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研究会党组织的作用。

研究会换届要突出研究会的政治功能和学术功能。遴选研究会负责人要坚持政治标准,坚持学术权威,坚持五湖四海,注重实务部门与理论部门的广泛代表性。

第四条  研究会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经批准同意延期1年之后仍无法完成换届的,中国法学会可以组织换届。

第五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六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主持研究会换届工作。研究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缺位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研究会未设常务副会长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一位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研究会无法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换届。

研究会换届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负责换届工作。

第七条  研究会负责人辞职的,须向中国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会常务理事辞职的,须向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会负责人自中国法学会批准辞职之日起,研究会常务理事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作为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研究会负责人、常务理事死亡、丧失人身自由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第一款、第二款原因导致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够半数的,视为常务理事会无法召开。

第八条  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草案)。换届方案(草案)应经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包括换届请示、会长会议纪要、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常务理事和理事名额分配建议等。换届方案(草案)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初审同意后,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充分征求研究会发起单位、现任研究会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

研究会在酝酿的过程中对会长人选产生较大分歧时,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提名推荐会长候选人。

第十条  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能团结带领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并征得候选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研究会负责人的最高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情况特殊的,应当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

会长提名人选应当为本领域的领军人物。

同一人一般只能在两个研究会担任负责人,且只能在一个研究会担任会长。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同部门、不同法学院校、不同地域、不同研究方向的代表性,尽可能吸纳在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参与。

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当能够作为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支持单位。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任职条件和名额分配方案。

理事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理事候选人应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常务理事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相当影响力。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换届方案后,研究会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报送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及换届方案,并申请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会同中国法学会组织人事部门对研究会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政治审查。对拟担任负责人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司局级单位)征求政审意见。

中国法学会指导研究会对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报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查确认研究会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草案)和新一届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并作出同意换届的批复。

第十五条  研究会换届选举前,中国法学会会领导或代表中国法学会参加换届大会的负责同志,与研究会拟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在选举前进行任前谈话。

任前谈话对政治引领、依法依规依章程履职、研究会主要任务、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要向中国法学会进行述职。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中国法学会认为研究会在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研究会发展方向有偏差的,可以临时要求研究会会长进行述职。

第十七条  研究会按照中国法学会批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代表2/3以上的选票始得通过新一届研究会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和理事会名单。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须有超过2/3以上的理事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理事2/3以上的选票当选。

中国法学会应当派人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研究会应当于换届完成后30日内将研究会章程和新一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聘任的副秘书长名单等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届中需要改选或增补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届中增补负责人的,不得超过现有负责人总数的1/5;届中新增负责人的任职时间超过本届任期一半以上的,视为任职一届。

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的,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或常务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研究会负责人”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细则中“研究会会长”指研究会会长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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