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3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yyx
2020年5月30日晚,由广东省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和深圳图书馆共同主办的“民断是非”第三期线上专场活动通过“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本次辩论赛的主题为“‘碰瓷式维权’该不该被法律保护?” 来自宁夏大学和河南工业大学的辩手们组成正反方,就此话题展开辩论。
来自宁夏大学的正方代表队认为“碰瓷式维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因在于:首先,“碰瓷式维权”指故意制造自身权益被侵权的外观,再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维权方式的一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这也说明“碰瓷式维权”中,若确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职业维权者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效率高,可作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增强合规意识。
来自河南工业大学的反方代表队认为“碰瓷式维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因在于:首先,“碰瓷式维权”以维权为幌,行牟利之实,往往以批量化、数量化为特征,对法律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其次,相关法律设立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碰瓷式维权”者却将其作为敛财工具。再次,“碰瓷式维权”对企业侵权行为起到的督促作用有限,且从长远来看,甚至有可能加剧中小企业的生存负担。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洛小圣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朱斌作为点评嘉宾进行点评。他指出:首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基于2013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大多数的判决均支持“知假购假”侵权赔偿诉讼请求。但近年来,实务界也开始重新审视此类行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回复意见,明确表达“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对于通过“碰瓷式维权”进行牟利的行为,司法态度正在转变之中,但是这个转变并没有最终的司法解释确认和最终的法律确认。其次,各地法院对于“碰瓷式维权”的行为认定不完全一致。“碰瓷式维权”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未明确。因此,权利主张有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权利主张目的是否正当,都是司法实践中要考虑的因素。综上所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仍然支持“知假买假”行为,支持“碰瓷式维权”的基本法律主张,但各地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正发生处理态度和方式的转变。同时,对于反复进行“碰瓷式维权”牟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也可通过刑事手段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
活动最后,点评嘉宾及各辩手分别就线上观众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广东省法学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