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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年度典型案例 涵盖生态保护等五大类

时间:2020-05-09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敖婷婷

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薄晨棣)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共同的关心和期待。2019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做了哪些工作?有何新进展?今天,最高法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对2019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介绍。

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类案件同比上升50.9%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对中国环境司法年度发展状况的具体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 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2019年,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陶凯元介绍,2019年,全国法院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妥善审理案件。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行政公益诉讼355件,审结27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

此外,全国法院从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陶凯元提示,今年白皮书的一大亮点,是改变了以往按照三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契合目前正在推进的环境资源 ‘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改革,同时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

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

“经过五年发展,环境司法理念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逐渐成熟。”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介绍,目前,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已基本建成,绿色司法理念不断完善,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稳中有新、链条加长,环境司法机制改革创新、多方联动格局基本形成。

吕忠梅表示,当前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特性更加明显。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环境侵权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明显下滑,但结案量相对平稳;环境行政案件保持增长势头,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独具特色;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趋于稳定,环境污染犯罪的发案态势与生成机理逐渐清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丰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待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特征渐显,建立健全多维衔接机制迫在眉睫;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活力呈现,流域司法机制亟待创新。

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受到多方关注。今年的绿皮书也首次将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状况作为特别关注的内容,有何深意?吕忠梅表示,此举很大程度上是为制定一部好的《长江保护法》发现司法需求。“我们分别选择了长江全流域、长江干流、长江经济带三个层次、时间跨度为1980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案件,分析了案件发生数量、案件类型分布、案件地域分布等六个变量。从总体上看,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涉水’特征比较明显,但‘流域性’特征较弱。存在着流域司法意识较为缺乏、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难以衔接等问题。这恰恰是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否设立长江流域法院,《长江保护法》都必须面对司法管辖地域性不利于解决流域性纠纷的挑战。”

年度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鲜明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本次发布的40个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特点。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

二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要求。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贯彻预防优先理念,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王旭光着重介绍了六个案例。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等污染环境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的侵害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铜业公司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系在居民区建造医院的行政许可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探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确认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裁判充分展示了依法严惩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以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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