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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因疫情对药品进行强制许可,如何付费?

时间:2020-03-24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敖婷婷


        【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若政府欲对相关药品进行强制许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是否需要支付专利权人费用?

        【专家解读】

        张  颖  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

        对药物专利进行强制许可,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方,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并不直接参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因此无须支付专利权人费用。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使用费确定方式方面,第一,专利权人与技术使用人协商确定。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使用费的确立标准并不明确,该条仅规定使用费须“合理”,并且具体数额的确定须建立于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第二,依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处理。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协定)第31条第(h)款为例,在每一种情况下技术使用人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同时考虑到授权的经济价值。第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若专利权人与技术使用人(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就“合理的使用费”达成协议,双方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裁决请求书。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相关规定方面。第一,审理形式。裁决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了解具体案情。第二,答辩与决定。当事人一方应当自收到裁决程序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3个月内,应当作出裁决。第三,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57条、第58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2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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