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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随意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是否犯罪?

时间:2020-03-24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敖婷婷


        【问题】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或采取暴力等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专家解读】

        吴鹏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刘娟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该行为可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

        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损害医务人员名誉,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医务人员名誉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或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行为,国家及时出台了相关意见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具体实践中,如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医疗纠纷为由,使用暴力或非暴力的动作、言词等方式,用语言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进行辱骂,或者以大字报、图画、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露隐私,诋毁医务人员人格,破坏医务人员名誉,对象相对特定,情节严重的,一般认定为侮辱罪;如行为人进入医疗机构后不加区分,随意殴打或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作案对象具有随意性,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则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当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时,从一重罪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246条、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第2条第(四)项。

        【相关案例】

        “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冠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其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的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成立专班研判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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