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1 来源: 责任编辑:yyx
【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商家打着“防控”旗号,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专家解读】
张爱艳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该行为可构成虚假广告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一是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三是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广告法》第1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