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yyx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等重要会议,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战略、策略问题和公共卫生安全治理问题,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对如何充分发挥法治在打赢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中的保障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发挥法治在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指明了目标方向。
依法治疫,应当做到以下八个坚持: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疫情防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造福人民,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保卫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保障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护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治疗权、预防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第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其要义是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防控疫情的吃劲时刻,总书记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其意义非同寻常。历史经验证明,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才能全面系统地看待和处理问题,其决策才更科学、更权威、更有公信力,其行动才更理性、更坚定、更有效,也才能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遗留下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
第三,坚持立法优先,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法治监督共同发力。立法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制度力量和防线,要加快完善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特别是补齐大规模疫情发生时法律供给侧不能有效保障的短板和弱项。鉴于常规立法、修法周期比较长,难以及时满足防控疫情的法律需求,立法机关当前可采取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打包修法”方式,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决定的形式,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采取一揽子修改,待以后启动全面修改这些法律的程序,亦可针对疫情防控问题作出专项决定,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立法机关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委托法律专家或法学社团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第四,坚持严格执法,上紧法治战“疫”的发条。从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执行有关疫情应急处置的法律规定和政令,坚决有力防止疫情蔓延。要切实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散布不良信息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利益不受侵犯。要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
第五,坚持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既打击罪犯又震慑欲犯并警示众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各种涉法纠纷案件,要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最高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解释和类案审理的指导工作。法学界法律界要加强对涉疫新型诉讼问题的研判,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公序良俗处理新型诉讼和纠纷提供务实管用的司法建议。
第六,坚持做好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树立依法防疫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要提高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基层社区和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让依法防疫和科学防疫同时深入人心。
第七,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治疫。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范围广泛的人民战争,每个公民都是抗“疫”战“疫”的第一战斗力,同时也都必须依法积极履行防控疫情的各项义务,正确行使相关权利。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和决策,加快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公共卫生治理共同体,凝聚人民群众集体智慧、战“疫”精神和磅礴力量战胜疫情,共建健康中国、美好中国。
第八,坚持严厉严密的法治监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监督。这次疫情暴露出我国法治体系的诸多短板和弱项,其中最突出的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最要害的是某些公共卫生职能部门失职渎职以及某些地方“关键少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必须有的放矢地强化法治监督,对失职失责者严肃问责,对违犯党纪政纪者严格执纪,对渎职犯罪者严厉追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过后,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创新,推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确保法律制度的尊严、权威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