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5 来源:保险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yyx
2019年10月26日-27日上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蓉城成都顺利举行。本届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承办,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学会、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协办。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上海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保集团、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泰康人寿保险集团、腾讯集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刘楠副院长,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邦富教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曹昌伦副巡视员,四川省法学会党组成员黄晓峰专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西南财经大学“光华杰出学者”高晋康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篱教授出席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自力教授主持。
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张邦富副校长致欢迎辞。他代表西南财经大学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西南财经大学的创办历史及当前的基本情况。他讲到,西南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始于1925年创建的上海光华大学,至今已达90余年。建校以来,历代西财人与国家民族共命运,为天下苍生谋幸福,奋发图强,学以报国,铸就了“经世济民,孜孜以求”的大学精神。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财经领域的卓越人才。学校1987年设立法学系,2001年成立法学院。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法学学科建成了完整的本、硕、博人才培养体系,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随后,四川省银保监局曹昌伦副巡视员致辞。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保险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不断提升。今年1-9月,四川全省保费收入1751.5亿元,居全国第6位,同比增长10.3%,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93.7万亿元。大病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在保障经济、服务民生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四川保险业正逐步转型升级。
四川省法学会党组成员黄晓峰专职副会长致辞。四川省法学会紧密结合四川实际,一手抓基层法学会“实体化、实战化”建设,一手抓“接地气”的法学研究工作,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创新上精准发力。四川省法学会推出了“一带一路”法治实践创新研究三大成果项目,成功举办了“一带一路”法治实践创新论坛,第十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暨第六届“治蜀兴川法治论坛”,推出了“接地气”的法治实践创新年度专项课题,联合四川省社科联展开“法学四川”省部级专项课题研究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刘楠副院长致辞。四川法院系统共设有22个中级法院、189个基层法院,三级法院数量共计212个,居全国之首。四川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对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投入,通过保险审判活动,为维护市场稳定、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和推动保险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积极推进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审理。力图通过人员专门化、案件类型化促进审判规范化,确保保险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大力推动保险审判诉源治理与多元解纷。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保险纠纷,构建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三是不断探索完善保险纠纷化解联动机制。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以及省银保监局会签出台了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四是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保险服务司法功能。五是着力提升保险审判专业化水平。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长期致力于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他指出,本次年会的主题“新时代背景下的保险创新法治研究”,既具有强烈的使命感,也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他指出保险法研究会的工作,一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对保险事业的坚强领导,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思想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对保险事业的领导,始终把握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政治理念;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保险法研究会各项工作,高度重视智库体系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聚焦保险法领域的理论和实际,与时俱进,持续推进保险法理论创新,充分发挥研究会的智库作用;三是要进一步优化研究会内部组织,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研究会的能力建设。希望保险法学研究会以建设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现代化学术团体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水平,推出更多丰硕成果,不辜负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尹田教授作工作报告,并就下一年工作作了计划安排。尹会长讲到,一年来保险法学研究会积极参与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系列学习培训活动,并对全体理事进行了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建设,积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在制度建设上,研究会进一步落实了所有重大事项均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讨论表决的议事规则。利用有限的经费组织了系列学术活动。研究会计划在未来1年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做好立法咨询服务工作;2、配合我国相关立法工作和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要调研课题,力争在以下领域能够有重大突破:(1)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2)“一带一路”相关保险法律制度研究;(3)保险科技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问题。
研究会理事增补环节中,尹田会长宣读了新增的理事名单,其中增补新任常务理事3人,增补理事18人,新增非理事会员2人。
开幕式结束后,所有参会人员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大会主旨演讲环节由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和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教授主持。
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程春颖诉张涛、人保财险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切入点,作了题为“驾驶行为保险与我国车险规范的权利义务重构”的演讲。他提出网约车是否属于运营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是否真的不构成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需要通知的事实等问题。他认为,公报案例产生如下消极影响:对一些业余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一律按营运车拒赔,违反了对价平衡原则,有鼓励保险公司投机牟利的嫌疑。
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教授发表了题为“海上保险中的网络风险”的演讲。他首先从网络分类和风险分类两个角度对网络风险进行了概述,并以电子提单的实例和区块链的发展对网络风险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其次,他对国际海事组织、行业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及船旗国美国、中国对网络风险的回应进行了介绍。初北平教授指出,未来应当对包括区块链技术在内的风险进行规范,以防范网络风险。尽快建立风险评估以及控制体系,在保险条款中的“海上风险”设计充分考虑海事网络风险,避免承保范围的缝隙或重叠。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宏涛教授以“我国网约车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其制度构建研究”为题发表演讲。他首先指出了目前缺乏有针对性的网约车保险等问题。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其实质就是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界分问题,以致于产生了传统的商业车险不适合网约车、现有营运车辆保险不适合网约车等问题。我国应当实现从“车”到“人”的思路转变,分阶段按实际使用情况投保车险,逐步采用按里程收费的定价机制,并采取“私家车保险+浮动运营险”的模式,在私家车保险基础上附加浮动运营险。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阳露昭教授发表了题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困境与出路”的演讲。阳露昭教授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远未成熟,公共政策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影响深远。因此应该继续加强政府主导,提高企业投保意识,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害评估机制,将安全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交叉融通,改变部分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占有份额不均匀的现状,组建共保联合体,引入再保险。最后,他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予以评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法律部中级律师常征以“企业年金业务协助执行相关问题初探”为题发表演讲。他首先从一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切入,提出企业年金是否能够成为强制执行标的这一问题。随后,常征律师对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五个法律主体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进行了介绍。其后,常征律师指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学会副秘书长陈莺发表题为“大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演讲。她指出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推动保险纠纷处理信息化建设。“四川保险业保险纠纷调处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实现了消保中心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在保险消费投诉、调解处理上的直连直通。同时,“网上消保”微信版上线,建立消保中心和保险消费者的连接,实现在线投诉、调解申请、实时获取处理进度等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参与了与谈。
第二单元分会场一专题研讨上半场由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保集团李祝用副总裁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志强副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李伟群教授发表了题为“人工智能对保险业发展的利弊分析及应对之策”的演讲。李教授指出,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展开研究,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对保险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相关对策。李教授认为对于保险业来说,要把握人工智能方面的技术与趋势,做到未雨绸缪,制定和实施连贯的战略计划,制定并落实全面的数据战略,培养能够胜任变化的人才,构建相应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要进行一致性的整合性的监管,善用管理科技,随时掌握最新产品与商业模式,调整监管模式与结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发表了题为“人机协同视域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的立法构设”的演讲。王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及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践应用,在冲击与解构传统以人的行为和过错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侵权责任及其立法构设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构成根本性的冲击与解构。在评价英国AEV法案基础上,借鉴其“议题承保模型”,并适当修正其保险规则设计,从保险模型和框架设计两方面构设出我国的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以期有效化解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带来的科技风险,助力我国自动驾驶产业发展。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华副教授发表了题为“我国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监管之完善”的演讲。他从保险资金从事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政策风险、委托代理风险、资产匹配风险、对赌风险切入,认为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是保险运用的主要形式之一,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实现保险资金的稳定增值和安全保障。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黄丽娟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利益冲突背景下责任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的构建”的演讲。她提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和解中固有的利益冲突以及保险人控制和解的事实决定了保险人具有滥用权利的自利倾向。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免受第三人追索以及免担超出保单限额责任的核心权益,有必要在肯认保险人和解控制权的同时配置以相应的善意和解义务。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关恒业发表了题为“智能核保在人身保险核保应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的演讲。关经理从智能核保产生的背景、运作方式和特点切入,认为智能核保在人身保险的核保应用中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从技术上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他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投保人符合健康告知问卷的情况下,智能核保系统的提问是否需要如实告知?智能核保与人工核保存在的矛盾两大核心问题。建议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险合同的设计,对智能核保应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安排。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律合规部科长尤珂发表了题为“面向未来的保险科技之法律风险探究”的演讲。她认为,应对保险科技法律风险需要采取六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积极推动监管制度改革,二是有效利用监管科技来防范保险科技应用风险,三是以创新型网络信息安全保险产品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四是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群体性风险防范体系,五是立法先行、顺势变革,六是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后的验真。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伟发表了题为“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立法与实务探析”的演讲。何伟律师从保险的危机管理功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危险显著增加的判定标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五个方面展开演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任雨凡发表了题为“健康保险等待期间之法本质界定”的演讲。任博士认为,等待期间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是最为突出的争议点。一是立法未明确该条款的性质;二是司法裁判上,法院意见可笼统地划分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以及“格式条款”三类;三是主流观点为“免责条款说”。他认为,在法之本质上,等待期间为免责条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王家骏发表了题为“保证续保条款中投保人的权利来源与规则适用”的演讲。王博士从司法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续保条款存在的基础、保证续保的必然后果、续保权的证成、保证续保条款的规则标准和监管必要性六个方面展开论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曲文英发表了题为“保险立法基本问题研究”的演讲。她认为保险法是一种共担风险的契约行为,所以保险的作用不仅有分担个人风险,同时还承担者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
中国银保监会的孙东雅副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李青武教授和成都农商银行合规总监兼总法律顾问肖山发表了与谈意见。
第二单元分会场一专题研讨下半场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泰康人寿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靳毅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法律部副总经理范军主持。
烟台大学法学院史卫进副教授发表了题为“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条款的法律属性辨析”的演讲,他指出由于保险法理论上没有界定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或给付条款是技术性保险条款还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而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导致了保险司法与保险业界在保险纠纷审判和保险业运营中存在严重对立的问题。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任以顺教授发表了题为“论《婚姻法》在私家车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兼析夫妻对私家车投保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之领受”的演讲。他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私家车,通常以其在车管所登记的“所有人”姓名作为名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私家车所有权和保险利益对夫妻而言出现主体混同的情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沈小军的演讲题目是“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到信息提供义务”。他指出为给投保人预留充分的阅读时间,保险人应在投保人发出合同意思表示之前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为克服举证困难并增强信息提供的有效性,信息提供义务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对保险消费者还应当提供简化版的产品信息页。
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力毅助理研究员发表了题为“比较、定位与出路:论我国强制汽车保险的立法模式”的演讲。他提出我国的交强险应当尽可能地回归纯粹责任保险的框架,也可更好地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时代的到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郑志毅以“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为题发表了演讲。他认为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经验及我国实践情况,应当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有“市场强制”和“法律强制”两种类型。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何启豪副教授以“‘颠倒的世界’抑或‘保险法的未来’?——美国《责任保险法重述》述评”为题发表了演讲。他指出,《责任保险法重述》是近年来美国保险法发展的一个总结。《重述》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展开,以亲保险人规则与亲被保险人规则之博弈为主线,在保险合同解释、不实陈述、抗辩义务、强制执行与救济等方面对规则进行了澄清与总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吕丹叶以“交强险追偿权相关法律问题探索——基于交强险追偿权纠纷实务审判案例视角”为题发表了演讲。她通过案例提出交强险追偿权纠纷争议及审理困境,指出我国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保险公司在驾驶人存在无证、酗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特定情况下具有追偿权。但因目前交强险追偿权法律概念并不明晰,且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导致法院在审理交强险追偿权纠纷案件中陷入因裁判理念、标准不统一,而产生裁判结果迥异的困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虞薇以“再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之研究”为题发表了演讲。她认为,对再保险的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存在完备之立法。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当属再保险人之代位求偿权,包括再保险人是否享有该权利,以及如何实现该权利。就权利归属问题而言,再保险之损失填补特性决定其有保险代位之适用,即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就权利实现问题而言,对于保险代位之本质,采用法定债权移转理论,与当前国际惯例采用“摊回说”模式并不矛盾。依据民法中的保全代位制度,再保险人仍得于原保险人怠于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时,自行行使其代位求偿权,从而获得损失填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黎明以“比较法视域下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抗辩的制度选择”为题发表了演讲。他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责任保险人参与防御的制度模式存在控制和内容规制两种表现形式。在内容上,前者以抗辩义务为中心,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以参与权为中心,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孙蓉教授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郭丹教授发表了与谈意见。
第三单元分会场二专题研讨上半场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晔审判员和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平安保险集团工会主席姚军主持。
北京腾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乔乔发表了题为“第三方平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析”的演讲。他指出可以从完善相关立法、强化相应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三个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怀岭发表了题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他国镜鉴与本土重构”的演讲。他指出应当从保险法制度层面,实现董事责任保险条款的本土化,力促保险公司合同主要条款统一化,为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可行的进路。
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副经理张海松发表了题为“浅析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是否尽到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的演讲。他指出,保险投保由“线下”转为“线上”是大势所趋,应当确保保险人以“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就免责事项条款内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讲师夏庆锋发表了题为“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中间立场解释方法”的演讲。他认为有必要研究并总结出更为合理的中间立场解释方法,在实现裁判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之上,同时考虑被保险人的劣势地位而进行特殊的规则安排。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讲师康雷闪发表了题为“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规范性质之转变”的演讲。他提出,传统理论将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容许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条款予以改变,藉以防止被保险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发生道德危险。然在保险实务中,为实现及时、充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之目的,产生了诸如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等违反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形态;此为损失补偿原则让步于“效率原则”与“自由原则”的体现,使其强行法位阶有不断柔化的趋势,逐渐转变为半强制性规范。该种转变在欧洲保险合同法原则及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有直接或间接的体现,但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对化趋势并不意味着损失补偿原则无存在必要。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生王欣婷发表了题为“互联网保险第三方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问题研究”的演讲。她认为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履行难以到位,易引发纠纷。同时,在诉讼中,保险人对于是否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存在技术困难。因此,应从实践和法律两条路径来完善。
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艳发表了题为“财产保险业务非面对面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控制——基于互联网保险的分析”的演讲。她指出,当前互联网保险客户身份识别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不完善;二、业务办理流程缺少对客户身份的有效识别;三、互联网保险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客户身份识别困难;四、及时更新客户信息难度较大。应从完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社会信用环境和优化内部风险管控措施两方面来进行防范。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阎语发表了题为“普惠保险中公私合作的促成进路研究”的演讲。她提出,普惠保险存在着可保性差,正外部性显著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公私合作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公私合作也能满足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及消费主权的诉求,符合“风险最优负担原则”。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王玥明发表了题为“论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的演讲。她指出,在保险法实务中,责任保险公司普遍将惩罚性赔偿金与公法罚金并行纳入免责条款,因此产生了顾此失彼的矛盾。制裁功能的显著退化,虽令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上具备了相当的可保性,却同时导致了经济上的不可保性,从而最终在事实上不具有可保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夏利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史正保教授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刘建勋法官发表了与谈意见。
第三单元分会场二专题研讨下半场由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和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华彬教授主持。
扬州大学法学院尹中安副教授发表了题为“保险受益人指定的解释”的演讲。他认为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合一和分离而分别以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事故发生两个时点确定受益人,前一种情况的处理与各主要国家与地区的做法一致,后一种则为《保险法解释三》所独创。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政明律师发表了题为“人身保险免责条款纠纷典型问题研究”的演讲,他首先对人身保险纠纷的新情况与格式条款争议的法律解释进行了说明,分享了人身保险纠纷的新情况以及学界对格式条款的三种认识,分别是客观合理解释、限制解释和格式条款中专业术语的统一解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聂勇发表了题为“保险人赔偿责任条款修订研究”的演讲,他认为,保险人赔偿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保险之根本目的,并基于《保险法》对其修订内容和理由分别进行说明和解释,以此更好的实现保险合同效力效率效能,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利益平衡。
《江苏保险》副主编偶见的报告题目是“被保险人宣告失踪,保险人应否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他认为在人身保险中,满期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因下落不明曾被宣告失踪,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无法证明其仍生存,不符合给付满期保险金之被保险人生存之条件,保险人不负有给付满期保险金义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范庆荣发表了题为“《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的使用”的演讲。她认为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她认为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保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刘颖发表了题为“家庭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定”的演讲。她以案例梳理和评析作为主要研究方式,认为法院面对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肯定态度,突出了发生使用性质改变在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中的核心地位。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金融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员池骋发表了题为“保险业务转让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的演讲。池骋博士认为我国目前对于保险业务转让虽然已经设置了保监会核准的权限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异议权,但有关异议权的粗略规定,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不有利于保单持有人的保护。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员额法官周寓先发表了题为“推定全损后非保险事故致残值减少承担规则辨析”的演讲。他谈到了对该问题的两点思考:一是可能出现残值非保险事故损害的两种情况:1、勘察保险事故时,未能发现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2、推定全损后所产生新的非保险事故;二是这两种情况下何为允当的处理方式:1、勘察事故时,没有发现非保险事故损害的,原则上,即使保险人在推定全损之后发现该部分损失,也不能据此以不符合“近因原则”为由减少保险金,但能证明被保险人在核定损失时存在不配合甚至阻碍勘察事故导致损害未发现的除外;2、发生新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非承保范围主张减少保险金,但是如果保险标的物事实上完全由被保险人控制或者存在过错,保险人可以抗辩减少对应保险金。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灿发表了题为“论保险人可二审代位进入诉讼程序”的演讲。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索赔诉讼进入二审阶段,支付保险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往往对是否可在二审程序直接代位被保险人继续诉讼持否定态度,这将大大延缓保险人实现代位权的诉讼进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谷凌副教授、苏宁易购集团股份公司法务中心邢嘉栋副总监、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刘慧萍教授和山东烟台牟平区法院于秀丽庭长发表了与谈意见。
第四单元专题研讨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张秀全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于海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主持。
河北农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卫国发表了题为“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的演讲。王教授认为应当按照案件情形分配举证责任:对一般意外伤害案件由索赔方负责对事故意外性进行举证,保险人负责反驳索赔方的举证,同时保险人还应该对自身的说明义务进行举证;对于复杂类的案件,应当将事故的“非疾病、外来性”这两个意外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索赔方,保险人应当承担证明事故不具有“非本意”的责任。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郑睿副教授发表了题为“美国对伊经济制裁背景下的海上保险赔偿问题研究”的演讲,建议保险人对任何涉嫌制裁的问题都应当尽最大谨慎调查义务。同时,在当前中伊两国正常经贸交往情况下,中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承保涉伊业务风险的保险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风险发生后保险人一定要作出保险赔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梦圆发表了题为“保险损失分摊原则之理论基础”的演讲。郭梦圆认为禁止得利和充分补偿实际上是一体两面,但是更应当注重充分补偿;保险损失分摊应当为复数之债,采用分摊主义的原则;风险应当均衡分配,并降低追偿成本。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欣蕾发表了题为“浅析美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演讲。朱博士总结了美国保证保险的三大特征,一是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没有直接定性为“保证”或“保险”;二是根据案例加以判断,但明确保证保险是一种确定的独立的法律关系,而非合并的法律关系;三是高保额,一般都是要求百分百的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更加注重其本身的服务功能。最后还介绍了美国保证保险实践中的GIA协议的相关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所合伙人律师王羽中发表了题为“保险金信托核心问题探析—信托财产确定性及委托人债务隔离”的演讲。他表示当前保险金信托产品的演进分为三步,其信托财产的类型分别是:未来的保险金请求权、未来的保险金请求权+资金、资金。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生和芮发表了演讲发表了题为“浅析退货运费险的法律问题”的演讲。和芮从案例的角度分析了退货运费险存在的伪造投保问题,从合同主体、成立与生效、合同性质等角度详细解析了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外在表征和法律规制路径。最后提出犹豫期条款部分向法定合同撤销权转变、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统一保险人明确说明履行标准和利用大数据进行反欺诈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傅廷中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长利教授和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负责人乔石先生发表了与谈意见。
大会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平安保险集团工会主席姚军主持。
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欣教授宣读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评奖过程与获奖者名单,并颁奖。在颁奖环节结束之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篱教授代表承办方致答谢词,2020年年会承办方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作了讲话,尹田会长就年会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对今后工作进行安排。本届年会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