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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学建设

时间:2019-07-1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以来,“治理”一词成为我国政治生活、法治生活和学术研究的热词,以“治理”为核心的政治命题和理论命题大量涌现,围绕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以及治理现代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了许多高屋建瓴、意义非凡的重要讲话,学术界出版了许多富有创新的论著和调研报告,治理研究取得一系列可喜的成果,为社会治理法学积累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这里就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研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主题和主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以社会治理法学加以有效回应和学科统揽。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社会治理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尤为紧迫,亟需我国法学研究理论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对社会治理法治问题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学科化的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

        近几年,法学各分支学科以及法学的相邻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都以社会治理为对象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对此需要在理论框架上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学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为思想关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因此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加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无疑是迫切之举。

        二、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研究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学科体系构成的,法学体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具有支撑作用的组成部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指示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首先,是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其次,是发展新兴学科;其三,是支持交叉学科。这是因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

        社会治理法学恰恰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一个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实践应用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针对其学科特点,建立核心范畴、确立理论命题、优化研究方法,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是在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实践的进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课题。在“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宏大实践叙事中,我们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政府、社会、法治理论宝库中寻找智慧的“钥匙”。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五千年治理文明,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年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的十八大七年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和社会现代化历史的成就、经验进行全面、系统、深度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科学性与融通性的范畴、基本命题、经典论语;要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面向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以科学认知和政治担当,回答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时代之问,回答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基本范畴、逻辑体系等学术之问,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问。在此基础上构建好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

        三、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应致力于法律、法治、法理一体化研究

        法学体系里面实际上有三个核心概念:法律、法治、法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以及法学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可以说就是以这三个概念作为基石的。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公共领域中,到处都存在法理问题,到处都有法理话语。可以说,法理范畴内涵于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制度体系、法治运行体系之中,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社会治理法学不仅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深层次法理问题,凝练社会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题、话语,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使社会治理法学融入中国法学新时代的潮流。

        本人赞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提出的推动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理论命题。法律界、法学界可以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协同攻关,希望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回答如下基础性前沿性问题: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研究方法及其学科分野的意义;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历史类型、域外比较、学科地位及其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社会治理法的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的实施与评价体系,等等。从而构建好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框架,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学理支撑与智力支持。

        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对于扩展法学新型交叉学科,引领法学体系变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创新体系,提高马克思主义法律素养等等,都非常有重大意义。我本人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将一以贯之地关注和支持社会治理法学的创建和发展。大家都知道,现在正在进行整个学科专业目录的大调整,明年要出台新的学科专业目录。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整个中国的学科专业设置,提出要创新的问题。如果“社会治理法学”能够在这样新一轮的学科专业调整当中跻身其中,那就是你们的伟大成就,衷心祝愿你们能有这样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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