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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智能裁判和社会法治建设”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9-06-14   来源:  责任编辑:yyx

  5月21至22日,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在温州召开“智能裁判和社会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会议围绕智能裁判基本理论、人工智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主题报告阶段,长江学者、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博导胡铭教授围绕“智能裁判的可能性及其限度”首先发言。他认为,智能裁判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单一的法律学科,可以从诉讼法和司法制度的角度来解读。研究的背景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三个前提。当前我国对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尝试将法律文本、裁判文书、法律条文等法律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转换输出为计算机语言。如上海政法系统开发的206系统,实施刑事案件公检法办案一体化,达到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标准化、数据化认定,减少司法资源,解决公检法在证据适用上的不统一等问题,实现办案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已有所运用,但在智能裁判方面还较为欠缺,建议利用互联网通讯技术进行文件信息的传递,包括采集双方当事人信息、合同主要条款履行情况等,通过智能技术生成裁判申请书、证据清单、裁判文书等文件,从而协助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减少人工参与的环节,提高效率。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周湖勇教授在“劳动人事争议智能仲裁院建设标准”中指出,今天讨论的智能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它和广义上的民事仲裁是有很大差异的。第一是智能审判的核心理念是以需求为导向,推进方案的制定。第二是价值取向,仲裁和诉讼相比,诉讼可能更多是公正,而劳动争议仲裁既要有公正又有效力,同时还要便捷,让普通老百姓能够不借助专业律师也能进行仲裁,这是智能仲裁本质的最主要体现。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具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例如衔接问题,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体制,各环节衔接很重要。劳动关系的密集程度,是反映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对处置劳动关系问题可以起到预警的功能。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律执行同时跟进,为有效解决矛盾提供了便捷方式。当下智能裁判作为一种技能裁判技术,只是把书记员、法官从一些数据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还没有真正达到自主、开放。必须对整个劳动职业流程进行改造、创新,特别是要分流案件,强化流程标准,突出庭前调解的功能,积极构建包括仲裁在内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目前智能仲裁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裁判公正、责任分配、仲裁权威的树立、仲裁员能动性的发挥等,还有很多技术问题和技术障碍,尤其是现在只是把一些人工智能的技术平移到材料制作领域,没有做到精细化。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建成真正的智能仲裁院。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送智副院长介绍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仲裁的实施情况。浙江省是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大省,自2011年以来,每年平均劳动争议案件量保持在11万件以上,居全国前三。2018年案件量增长14.8%,涉及劳动者20.04万人。面对庞大案件量压力,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探索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助推争议处理工作。经过三期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一网一库一系统一平台”布局。一是构建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起到信息发布功能,实时公开案件办理信息、案件开庭排期、公告送达,提供全省仲裁机构仲裁员、调解员名册;二是开发了一套办事办案系统,集成仲裁业务、调解业务,网络服务等功能模块,目前案件系统已存储26.8万起案件数据;三是搭建了工作平台,形成从申请调解到分派调解员、组织调解、提交证据材料、网络视频调解等一条龙网上调解运行机制,实现了异地之间的面对面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电子签章、电子送达签收等。自2018年底网络调解平台上线,已处理调解案例800多起。同时,系统可对全省市县乡仲裁派出庭调解案件实施监测。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文书、庭审笔录签字确认、协议在线签订确认等法律效力问题,以及证据认证、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问题。希望专家学者多多关注、深入研究,为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智能仲裁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教授对主题报告予以点评。他认为在温州大学尝试派出庭模式是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的体现。我国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包含了社会化和法制化两个内涵。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单靠国家增加编制配置是很难的,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来弥补国家编制的不足。温州大学的派出庭不仅是社会力量,更是专家型的社会力量,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建设智能仲裁是发展趋势,但要处理好速度和质量的问题,应以提高质量为首要,不盲目追求发展速度。要加强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的融合,把人类智慧中的人文精神、人文关怀与人工智能结合起来,让人工智能能够体现人文内涵。法制工作要有效率,但是在使用人工智能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有人文精神和法治的价值取向。人工智能在智慧仲裁中的发展,我们应该理性对待,积极谨慎探索。

  其他与会学者也发表了自己观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导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仲裁涉及的法律较多、依据庞杂,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比对,来支撑法律依据的抉择。各地裁判依据不同,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答复也不一样,通过人工智能来比对,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大数据还可以提供类案指引,将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上网并进行分类,为仲裁员做出裁决提供经验上的帮助,减少劳动仲裁的错误率。人工加智能,将现代科技运用到裁判之中,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西南政法大学博导胡大武教授提出,法律黑科技存在着不专业、不完整以及不好用的缺点,制约劳动人事争议人工智能发展的因素,首先存在着懂业务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业务的巨大鸿沟,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规则和算法。实现人工智能需具备的条件:单一清晰的领域、顶尖的人工智能科学家、海量的数据、超大的计算量和自动标注数据。华南师范大学周贤日教授认为,无论从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进行考量,司法裁判都是需要人工智能的,目前已实现了部分裁判人工智能化。人工智能发展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强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目前,正在建设智慧法院,推行审判智能化,构建审判智能系统。我们要思考将来实现强人工智能或者超强人工智能时,法官和法学专业何去何从,以及软件工程师是否会取代法学人才。要实现裁判中情与法的融合,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融合,那么我们法学家和技术专家一定要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专题研讨阶段,围绕“智能裁判基本理论探索”议题,厦门能见易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赖华平认为,当前我国仅有12万员额法官,但每年人均办案却有233件。在这样司法需求和司法供给不匹配的现实条件下,谋求新的变革就成了当务之急。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理想的司法模式犹如一台“自动售货机”,一端输入案件事实,另一端根据法律吐出司法判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自动售货机”式的裁判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里的技术关键是如何让算法真正读懂复杂的法律,将裁判规则转换成AI读懂的语言,通过规则+关键点+争议点的拆分方式实现智能语言,运用于司法领域,借助智能科技的力量,让法律看得见、摸得着。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吴习彧认为,目前人工智能在与司法裁判结合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一是形式主义虽然为司法人工智能化铺垫了重要基础,但是这种闭合、有限的法律推理观无法满足现实司法裁判过程中多样性的要求。第二是机器语言在理解和评估案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短板”,法官“构建性”理解案情的路径与机器存在巨大差异。在类案推送中如何定义“类似案件”,什么是实现“类案类判”案件所需要的事实;如何确定待决案件与系统推送的类似案件相关联,怎样定量衡量这种相似性;对待待决案件与推送案件在事实方面的差异性问题;法官群体对“类案推送”信息支持的需求度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解读,是人工智能得以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基础。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范兴科认为,智能裁判是由人工智能作为裁判主体(部分或完全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对案件做出判决的过程。可从三个维度来解析:主体维度,人工智能作为案件裁判主体(部分或完全的);客体维度,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需要人工智能做出判断的问题与对象;关系维度,算法是裁判主体与裁判客体关系的关键链接和纽带。当前,机器学习算法突破了“波兰尼悖论”的束缚,通过基于大数据的自我训练、自我学习过程完成参数调整与模型构建,实现算法的自我生产过程,完成算法生产过程及其应用结果与人类行为本身的分离,在具体决策行为中摆脱对自然人的依赖,使人工智能可以独立做出裁判。总之,智能裁判是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在司法改革和科技创新的视域下,其内涵必将不断充实与完善。

  嘉兴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周述荣提出,对智能裁判有两种可能的理解。第一种是人工智能成为裁判者,基于当前我们国家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人工智能已经成为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第二种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裁判(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大数据存储、识别、分析,为裁判者提供相关信息),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和人类智慧的各自特征。人类智慧是具有社会历史性、主观能动性、情感性和散发性等特征,而人工智能主要是逻辑性和精确性(精确性强项在于计算)。在理解二者特性之后,就很容易发现人工智能审判所存在的问题:1、证据分析。2、言词证据的自由心证。3、举证责任的分配。总而言之,需要给予经验判断之处就是人工智能的短板所在。而在人工智能仲裁中,同样存在这样的矛盾,那就是调解的模糊性与人工智能的强逻辑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的结果;调解并不严格依法处理,不能体现法律的准确适用;调解结果更具个性化、非标准化,并不具有法律适用上的类推意义。

  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法官李敏认为,近年来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司法效率亟待提升,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很大突破,探索运用大数据服务司法工作,助力实现智能审判势在必行。智能裁判将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全面服务司法裁判标准化,实现同案同判,减少办案压力。但是,智能化裁判也存在只求效率不够精准、只靠教据不具人性化等缺点,需要改进。当务之急是培育新时代新型法律人才,熟练操控数据运用以及弥补智能裁判在理性分析及主观创造上的不足。

  围绕“人工智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应用”议题,温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邱新楚介绍了温州市智能仲裁建设的情况,仲裁委注重线上与线下、本土化与国际化,专业化与多元化的有机结合,建立了金融网络仲裁专业平台、掌上微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三大平台。金融网络仲裁平台实现了在线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的一站式解决方式。温州掌上微仲裁运用了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了全程留痕、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一入口,全链接”的服务。下一步将深化平台融合,实现手机与PC融合;推进数据整合,探索与人民调解、鉴定、公证、律协之间的合作;开发电子送达平台,智能仲裁服务中心等等。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方维忠结合法律实务工作,提出了运用人工智能改进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意见。为解决企业和律师之间供需不平衡问题。可建立智能法务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企业法律顾问通过云端服务,对企业的需求进行分类,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还可以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及时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实现对合同合法性审批和合同到期的提醒等等。

  围绕“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成荣向与会者介绍了温州市智慧执行的工作情况。智慧执行能更有效地处理执行中有关计算的问题,与银行、不动资产管理所和车管所等财产登记机关实现了数据自动交互和提取,可以自动划拨被申请人账户中的财产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之中,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减少了办案压力,提升了简单执行案件办理自动化水平。执行案件办案全过程都在网上操作,更易于裁判文书办理流程的自动化。目前已实现了自动送达,特定主体的自动识别等。智慧执行的难题在于分配方案的自动生成。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柯宇航认为,当前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主要集中在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诉讼参与人诉讼服务系统、法院内部管理和决策辅助系统三个领域。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将遇到来自伦理和技术两方面影响,首先会削弱法官在司法中的主体性地位;其次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无法满足“司法透明性”原则;此外,人工智能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无法突破的技术障碍。

  泰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挺谦指出,人工智能裁判的发展日新月异,阿里巴巴的达摩院已经成功开发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和民间借贷智能裁判系统。区块链3.0时代就是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为导向,构建区块链大社会,目前该技术已经在智能合约、文件存储、身份验证、权利证明、股权众筹、社交通讯等诸多领域逐步适用。智能裁判使得正义的实现更加容易、便捷,但同时也会使得正义更加廉价,不会珍惜正义。对人工智能要坚持控制论,人工智能要可控制,因为算法和逻辑终究离不开语言,需要对人工智能加上伦理道德这个安全阀。

  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美权认为,智慧法院的优势在于服务便捷化、审执高效化、司法阳光化和管理科学化。浙江移动微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开庭、调解、质证和谈话,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照片视频和定位形式、推送信息节点、网上提供执行线索和连线执行现场等手段来化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在电子送达方面,通过与公安部门、车管部门、淘宝物流以及三大运营商合作来获得当事人信息,对自动生成的文书可以一键选择短信、微信、电子邮箱或移动微法院的弹屏广告来确保文书送达,而后利用邮寄送达轨迹和送达现场照片来进行监督管理,大大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对研讨做了小结。他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已经成为必然,大家所探讨的问题,是未来司法实务界必须面对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研讨会从智能审判的理论、实务两个维度出发,涵盖了法官、律师、学者、技术专家等参会者,充分论证了智能仲裁、智能审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给参会人员带来了一次思想的碰撞与启迪,也为未来智能仲裁庭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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