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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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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学沙龙聚焦长三角江河湖海水环境协同治理 助推区域生态保护一体化建设

时间:2019-08-02   来源:  责任编辑:yyx

7月25日,浙江法学沙龙在杭州召开

  7月25日,由浙江省法学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协办的浙江法学沙龙在杭州召开。来自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相关领域的近20余名法学专家和实务部门工作者齐聚一堂,结合各自研究领域和工作实际,共议长三角区域水环境协同治理难题。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陈真亮作主旨报告。陈教授指出,长三角地区有全国1/26的土地和 1/6的人口,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4,是国内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发展最协调的区域之一,但同时也是我国单位国土面积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最高的地区之一。目前,长三角区域大量水利设施人为切断了天然水系的连通性,湖泊面积逐渐变小,蓄水防洪能力削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复合型污染突出,富营养化特征明显。为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近年来,在长三角区域水环境治理法治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了人大协同、党政协同、司法协同等机制,取得了一些治理成效和治理经验,但在治理一体化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陈教授提出四点建议:一要加强宏观战略协同,实现从政策驱动型一体化向法治驱动型一体化转变,从政府主导型一体化向多中心共治型一体化转变,从体制机制型一体化向制度创新型一体化转变。二要完善立法协同,实现从政策性协同向立法协同转变,从省内立法一体化向区域立法一体化转变,从碎片化立法向体系化立法转变,从倡导性一体化条款向操作性一体化条款转变。三要完善监管与执法协同,实现从省级执法向基层执法一体化转变,从环境部门执法向多部门联合执法一体化转变,从末端执法向全过程综合执法转变,从硬性执法向激励型执法转变,从执法检查向环保督查一体化转变。四要完善司法协同对策,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化、规范化。

  在研讨交流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伟认为,长三角一体化不仅仅是思想理念层面,应更多体现为操作层面一体化,要统一三省一市环境法律规范的标准,实现精准衔接,为执法、司法一体化提供保障。针对司法实践中生态污染性诉讼多、损害赔偿性诉讼少的现象,陈教授认为,这与生态损害赔偿量化难、认定难有关,需要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持。安徽省委党校教授谷亚晴提出,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方面的政策比较完备,但缺少配套的政策落地措施,导致治理效果不如预期。因此,要更多关注实践层面的规划制定、方案落实等具体环节。谷教授还就浙皖两省开展水环境治理协作研究提出建议。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勇认为,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水环境协同治理领域应当重点关注跨界污染治理、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转移等问题。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曹可亮提出了水环境治理中的“水陆共治”新命题,他认为,因洪涝导致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也应引起学界关注,我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控制污染的相关规定,可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经验做法加以完善。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长金认为,环境治理总目标与地方局部经济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需要从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一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的标准。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孙洪坤、浙江省水利厅主任科员黄臻、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舜栋、安徽省黄山市新安江生态保护建设局副局长毕孟飞、安徽省黄山市法学会秘书长沈涛等人围绕环境违法行为的司法管辖、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水污染、水资源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管理、环境资源监管等问题发表了各自观点。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主持沙龙,他认为,本次沙龙聚焦主题、交流热烈、研讨深入,主报告提纲挈领、内容丰富,为深化水环境协同治理法治研究提供了思路。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交流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将充分吸收、借鉴沙龙有益成果,加大经验总结、提炼力度,努力将个别经验上升为制度成果,更好指导长三角区域生态保护一体化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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