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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简报第六期

时间:2013-10-04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暨民事立法与民法适用理论研讨会
 
 
简报
 
第六期
 
闭 幕 式
 
主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
时间:2013年9月30日
 
中国·重庆


 
 
时间:2013年9月30日13:00-14:30
地点:会场一(模拟法庭二楼报告厅)


 
主持人:
温世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致辞嘉宾: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自由发言人:
王金堂(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明锁(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运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讲师)
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温世扬:
     大家下午好!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闭幕式现在开始。今天的闭幕式一共有三项议程,一是自由发言,二是由孙宪忠常务副会长做会议总结,三是请承办单位代表谭启平教授致辞。
     首先是第一项议程,自由发言时间。按照往年开会惯例,在闭幕式环节中安排各个分会场、各个小组代表的发言。本次会议考虑到会务组对每个会场的讨论情况作了总结并制作了非常详细的会议简报,并且内容已经公布于中国民商法律网,各个小组的报告和讨论情况大家一目了然,所以在本次会议上我们对这一环节进行一些变动。我们利用大概30分钟的时间,请各位意犹未尽的专家、代表上台对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每一个代表发言时间为8-10分钟,希望大家能够踊跃上台发表自己的见解。
   
王金堂:
     感谢会议开了一个新的规则,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汇报一些想法。我是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的王金堂,我想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讲一个观点:
     孙宪忠教授在开幕式的时候,用非常短的时间谈了一下对《物权法》的调查。实际上在《物权法》里面,我感觉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研究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孙老师也是调查农村土地制度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从实践中慢慢演变,经过政策一步一步调整,又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两个法律的确认,最后形成了目前我们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这个制度是把农村土地权利和农民的身份捆绑在一起,农民现在有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我们不得而知。
     现在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我们要关心城镇化,就要关心建设用地,比如说住房、宅基地。四川、重庆都考虑把农村土地置换一下,变成城市可以开发的用地指标。当然,通过地票制度也给农民返还了一点利益。农村大量的土地是农业用地,农民要进城,农业用地怎么办?由于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把农民的身份和土地的权利放在一起,所以农民可以进城,但是地不能进城,地无法变现。所以现在大部分农民到了城里,在城里是农民工,但在家里还有地,所以他还是农民,两栖化的生存矛盾比较突出,这将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我上个月出了一本书,书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困局与解惑》。在这本书中我提出一个观点——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次物权化。把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称为一次物权化,我们把原有的债权变成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这满足了给农民长久的土地使用权这个目标。但是农民不仅仅只是想有土地可以耕种,农民也想致富,城市人买房可以升值,但农民却没有,因为在我国现有制度下农民没有这个条件。二次物权化就是把土地支配权交给农民。我们可以在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基础之上,进行一点改进。
     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是30年,有领导人讲过到期后还可以继续,但是没有法律的支撑,我个人则建议将使用权永久化。
     另一方面,我认为,农民享有永久化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以转让。只要能够转让,农民的土地一旦进入市场,就可以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交换价值。想实现健康的城镇化,一定要赋予农民对其土地的处分权,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
     因为时间关系,我还有很多想法无法详细阐述。学者们确实研究很多问题,但往往提出问题之后存在很多的争论,一直形不成一个共识。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上,我个人更希望学者们多为农民考虑,形成一个共识。我们可以将相关权利变相赋予农民,使其不再为自己的身份所束缚,从而使得生活获得较好的改善。谢谢大家!
   
王明锁:
     尊敬的各位专家、同事、同仁,借助这样的机会我想说一下我的想法。这两天我一直在会场到处听,好多发言对我很有启发。很多学者都提到未来的民法典如何规定,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民事立法究竟如何完善。在开幕式上金平教授就民法典的制定做了非常感慨的发言,有关领导也提出现在我们的民法典制定究竟走向何方?
     我觉得在我们国家,一些问题像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小产权房问题等,在法律规定上是冲突的,民法法典化的问题是不应当回避的,好像很多问题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互相协调,得以解决。多年来,我对这个问题一直进行思考,想法不一定成熟,因为还涉及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后来我们考虑在民法典中能不能形成民商真正合一。当提出这个想法以后,又有人说把商法包括进去了,这样的话法条太过冗长。但我要说明,我所说的民商法典也不算多。一是通则,就是我们实施快30年了的《民法通则》,它已经深入人心了,继承了前辈的成果。在修改民法通则的时候,将其定位为将来民法典的第一编就可以了。第二编是人身权,我认为人身权太重要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把人格权、身份权结合在一块,好像更充实。因为人是第一位的,人是最宝贵的。把人身权放在第一位,正视人格尊严。第三编是物权,《物权法》是现成的。第四编是知识产权,当然不一定规定得那么细,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都不会包罗万象。前面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如何转移呢,那就涉及动态的。动态财产关系存在两种方式:继承和债。由于继承起源较早,适用性较广,且内容较少,便将其置为第五编。第六编是债,包括合同和侵权。之所以把侵权放在合同之后,是因为前面的法律关系都是靠侵权进行保护。这样六大块就形成了民法典的基本体系。在商事方面,主体方面的公司法和客体方面的票据法都应该包含进来,这样制定出来的东西也比较大气。有的小组里面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我觉得从历史、文化、思想、政治、经济各个方面,越南、日本这些国家都有一个法典,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却没有。所以说长期以来,民事这一块受不到重视,并不能因为只有形成了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了才引起重视。我觉得还是应该重视民事,将其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人们必备基本权利的高度和核心去看待。
     我们说为权利、为法律而斗争,我想为法律而斗争就包括民法法典化,同时法律里面肯定要规定权利,也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我想这样的话,搞出中国特色的、有中国气魄的民商法理论体系,领导人政治上再进行支持的话,我认为工作就更容易进行了。回顾一下,历史上几乎每一次民法典的制定都是领导在推动。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国的拿破仑、苏联的列宁等等。从我们的角度,我自己也在不断的努力,提出这样的一些意见。我系统的整理成了一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前年出版的《中国民商法体系哲学研究》,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潘运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前辈,我是福州大学的潘运华。由于我刚刚从学校毕业不久,到大学从事教学,所以在民法学的研究上肯定是比较粗浅的。这是我第一次参加民法学年会,我感受非常深刻。以前都是通过书籍、论文来认识法学教授,但对很多民法学者的观点,我们心中还是有一些大致的轮廓。
     首先,对于我们中国民法典以后到底怎么诞生,我想表一个态:我们不太可能像德国、法国那样搞民法典,不太现实。我是专门研究传统民法的,如物权行为理论。国外的法典是很好,我拜读后也觉得非常好,但是回到中国的现实,把外国这一套理论全部移植,不太可能,法律还有民族性的问题。法典的制定,在我看来,也是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哪怕是民法这种私法,法典化和做学问还是有所区别。
     尽管我们不能直接援引国外的民法典,但是我们也要充分吸取其精髓。不管怎么讲,民法典之中要多体现意思自治,从目前所颁布的单行法来看,我个人认为《合同法》体现得较为突出,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感觉有一些问题。在以后的法典化过程中,需要我们多多完善。
     总而言之,这次来开会,收获很大,很好得激励了我,以后我要对传统民法以及民法典中很多问题继续思考、研究。现在我很年轻,在民法学者里面属于少不更事,很多东西需要向前辈学习,我的发言就到这里,希望以后有机会多多向民法学界的前辈请教,谢谢!
   
刘保玉:
     今天我对多重买卖的处理规则提出了置疑,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遭到很多人批驳。很多人认为尤其是在不动产的交易中,占有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但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先交付房屋并进行使用之后过户登记给另一个人的情况。而占有的情况也不同,有的居住了很长时间,有的刚刚拿到钥匙,刚刚拿到钥匙算不算排序规则中的先行占有,尚存争议。我认为,先买受人已经居住在房屋里面,不能排除完成登记的后买受人占有的情况。比如说这个房子是我租的,我卖给你,买受人进行了调查,是善意的,但是这个时候能不能得到保护,也不能一概而论。即使是无权处分,也存在善意取得情形。不动产的先行占有起到一个作用,就是排除后买受人的善意。一般购买房屋都需要前往查看,没有查看的就违背一般人在同等条件下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可能是善意。如果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话,后买受人完成登记以后就能受到保护。
     很多代表对我讲了,关于动产买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没有其他任何优先因素的时候,先付款的优先或者先订立合同的优先,会造成债权不平等,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参考其他相关情况来考虑。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还有参与分配制度,如果一个动产,除数个买受人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某个财产或进行财产保全,那么数个买受人的地位是怎么样?难道数个买受人比别人优先吗?如果一物数卖,一个买受人因交付转移所有权,另外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当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确立优先受偿?我在文章中提到,要破除债权平等原则,必须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而竞买的规则是在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而且竞买之后,多支付的价款,买受人可以再向出卖人追偿,所以并不会导致出卖人获得不当利益。时间有限,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在会后再进一步批评讨论,谢谢!
   
温世扬:
     自由发言到此结束,现在进入第二项议程,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做会议总结。
   
孙宪忠: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经过大家热烈的学术讨论,我们的会议就要结束了。在快要结束的时候,我想跟大家提几个简单的数字:我们参会代表总报到人数超过300人(不包括工作人员),往年都是一、两百人左右,这是大家值得关注的事情,这一次会议参加人数远远超过了往届。刚才我算了一下,昨天有三个组,每个组有三个单元,每个单元有四个发言人,今天三个组,每个组有两个单元,每个单元四个发言人,这样的话,在大会上做主题报告的人超过60个。每个组还有两个评论人,那么评论人总共有30个人。所以在会议讨论和发言的环节,我们实际上有90个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另外在大会报告的时候,还有四个主题报告,今天下午还有四位老师发言,这还没有算主持人。我自己就参加了几个组,主持人有时候也是由感而发,利用职务之便,也会发表很多很好的感想。在会议上发言、表达自己学术见解的人就超过了一百人,这是过去没有过的,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数字,希望在总结的时候把这些数字能够写进去,让我们记住这次会议中这些很有意义的数字和事情。
     在会议上,我们不但看到了像金平老师这样众望所归的长者,他不仅仅学问很精深,而且人品很高尚。金平老师、马俊驹老师等,他们这些老一代学者对我们民法学的发展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我们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很好的学术传统。这一次讨论中有一个现象,来了很多青年学者,我看到了他们辛勤耕耘的成果。昨天我在这里主持一个单元之后,又去听了物权法和合同法单元,基本上发言的都是青年学者,有些还是在校的研究生。他们考虑问题的视角和深度,应该说在我念书的时候是远远达不到的。他们现在的水平,基本上达到我当副教授时候的水平了,如果再好好努力一下,将来很快就超过我们了,所以我觉得非常受鼓舞。从这些朋友身上,我们看到了民法未来的希望。参加会议的还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志,我们看到了他们为人民权利做出的扎实努力,他们努力把进步的思想写在立法之中,贯彻在司法之中,为中国法治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如果要总结会议讨论成果,就是求真、务实、精深、高效。虽然只有不到两天的时间,但是主题很宽而且很深。在讨论过程中,从学术气氛上来讲,发扬了老一辈民法学家几十年如一日亲切和谐的作风,我们的气氛始终是民主、团结、和谐、亲切的,这种气氛很少看到。在我们这里,不管老少都非常亲热,学生跟老师也没有严格的区分,互相之间都是坦诚布公地进行交流。这一次交流会,不但人数超过往届,讨论幅度和宽度超过了往届,深度也超过了往届,大家都做得非常好,我们的会议取得了完满的成功。
  会议结束以后,大家都要回到自己工作的地方,希望大家把会议的精神带回去。我们还要团结更多的人,吸引更多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我们的活动。除了积极做学问和研究之外,我希望我们民法学者能够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草案今年年底即将通过,按照惯例,我希望各地组织一些学术活动,希望大家多思考,除了民法学年会这样一个大型活动以外,也可以组织一些小型的三四十个人的学术研讨会。在民法圈,大家都是一家人,平常多联系,互相多沟通,彼此之间学术信息、学术资源多共享,共同把我们国家的民法推向前进!
     这一次的会议,仅仅说组织得很好就显得过于词穷了。这一次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民法学年会,西南政法大学和民商法学院的领导高度重视,谭教授和民商法学院尤其是民法教研室的几个老师以及他们的学生们,都为会议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并进行了辛勤的劳动。尤其是谭启平教授,他付出很大的精力,把会议办得如此成功,我内心很感动。我代表学会向谭老师表示感谢,也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和同学们!
 
温世扬:
     本次会议能够成功举办,以谭启平教授为首的西政民法人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刚才孙宪忠老师也代表我们表达了谢意。下面是第三项议程,请本次年会承办单位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谭启平教授致辞。欢迎!
   
谭启平:
     会议马上要结束了,作为会议承办单位的代表,在这里致辞,心情非常复杂和激动。我把想表达的意思概括为“六个一”:
     第一,一点心情。对西南政法大学来说,承办全国性民法学年会的机会不多。我们现在经常讲“中国梦”,但我个人理解,“中国梦”的内涵应是很丰富的,不同的人为“中国梦”所能做的贡献也应是不一样的。作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尤其是民法教研室的教师们有一个共同梦:那就是大家一起努力办一次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我们上一次承办全国性的民法年会还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即民法与经济法还为一会的时候,当时学会的名称叫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当时是佟柔教授担任总干事,金平教授等担任副总干事。现在民法与经济法分家了,学会下面又有了许多新的学会,理论上所有学会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但是不谦虚地说,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所属学会中的地位是不可或缺也是其他任何学会都不能替代的。西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之一,这是大家都认可的。过去或现在还经常有人说西政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黄埔军校”,我特别不喜欢这个说法,因为“黄埔军校”办了几天就没了,现在早已不存在,但西南政法大学绝不会是这个命运。承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也是我们的义务。今年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年会能够让我们承办,应该说这也是学会对我们的一种信任,今天也算比较顺利办完会了,也算圆了我们西南民法人的一个“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有义务把这次会议办好。办了这一次,至少短期的遗憾就有所弥补了。
     第二,一点遗憾。承办今年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年会,虽然我们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尤其是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的很多老师在办会中付出了很多,但是就办会来讲,总会有遗憾,没有遗憾的会可能就是一个不成功的会,或者说没有遗憾本身也是一种遗憾。由于主客观原因和许多条件的限制,“第十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第四届国际民法论坛”的在前承办,加之多年没有办这种大会议的实际经验,我们在会务组织工作及会务服务的许多方面,现在回想起来确感存在很多问题和许多不周之处,在此,一方面请求大家的谅解和理解,另一方面也只有待来年有机会的时候我们再弥补了。这是从承办单位来讲的一点遗憾。从我个人来讲,我也感到有深深的遗憾。因为这两天大家不辞辛劳,民法学界的各路精英云集西政,在这里贡献智慧,共同探讨民法立法和民事法律适用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研究心得,我个人因为会务上的一些事情,没有认认真真坐下来听几个小时的会,所以对我自己知识的积累和提高来说也有不小的损失。好在还有会议资料和简报,我只有会后另外抽时间好好学习了,力争使自己与在座诸位及国内同行间的学术差距不致于越来越大。
     第三,一些感谢。承办这次会议,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并将此次会议列入了学校今年的工作要点。张国林书记、付子堂校长、岳彩申副校长及民商法学院的赵万一院长都非常重视和支持此次会议;我们民商法学院及民法教学团队中以黄忠副教授、孙鹏教授、侯国跃教授、洪海林副教授、吴春燕教授及学院办公室主任雷铿为代表的一大批成员,以及参加会务服务的同学们,大家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让我深受感动和温暖;学校后勤处、校长办公室、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整个会议也给予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有很多可歌可泣和值得我感谢的人和事。当然这是我们的内部关系,我们会后再找机会总结和表示感谢。我在此特别要感谢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参会嘉宾和参会代表!大家不辞辛劳来到这里,云集西南政法大学,一方面这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号召力,另一方面可能多少还有一点西政的吸引力。在整个会议召开过程中,我们所有的代表都能够严格按照会议手册指定的时间、地点来参与各项既定的活动,这是保证会议可以圆满顺利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原来如果从会议简便的角度,我们的会议放在住宿的酒店召开是最方便的。但为了活跃西南政法大学的学术氛围,为了让我们的同学们有机会聆听民法学界过去他们只知道名字的诸位民法学家或学者的精彩报告和目睹大家的风采,我们最终确定把会议放在学校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用车把大家接过来,各位代表都非常守时上车,进而保证了会议准时、圆满召开。这次会议得以比较顺利召开,没有所有的参会嘉宾和大家的积极参与与共同努力,是很难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本次会议虽遗憾很多,但是大事故没有出,所以这个会也算是安全地召开了,我甚感欣慰,所以要特别感谢各位参会同仁的共同支持和配合!
     第四,一点希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有了一定的积累,在国内法学界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我们也深知我们和国内的同仁、同行之间的差距。我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老师们,也都是在不断努力和进取中的。但是我们知道,仅有我们自己的努力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也深知我们现在所取得的成绩,与大家的支持和帮助是直接相关联的。正因为有你们的帮助和支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也才有了今天这样一个较好的、基本的地位。子堂校长在开幕式致辞中已对民商法学院作了基本的介绍,民商法学院现有四个教研室,即民法、商法、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四个教研室。在此,我也顺便把我们民法教研室的基本情况给大家简单说一下。民法教研室截止上学期末共有专职教师25位,其中教授10位、副教授12位,本学期又新进了3位博士;民法教研室承担全校全日制本科、各层次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的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我们的《民法学》是国家精品课程,最近又入选了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专家推荐名单,这是我们目前的状态。不谦虚地说,我们的民法教学团队和力量从形式上拉出去还是可看得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说,我们也知道我们实力的短板及我们与强者间的差距。在此,我更希望大家在未来的岁月里,对我们的民商法学科,尤其是对我们民法教学团队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也希望通过这一次民法年会上的相识,我们以后能够多加强联系,能够有更多的共同交流,进而能共同提高,以促进我们国家民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更好繁荣,也促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更好的发展。
     第五,一点会务事务。会议马上要结束了。会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做好后期的会务服务。为大家做好会后的会务服务,这不是我们的“附随义务”,是我们的“主义务”。有两个事项大家特别注意一下:一是今天返程的代表,我们在学校和酒店里面都安排了送行机场的车辆,请大家注意上车时间;二是今天不离开或者晚一点离开的,晚上五点二十在酒店门口集合,我们统一去尝尝重庆火锅。因为有个说法,到重庆如果不吃火锅,相当于白来重庆。玩笑话,今年年会这么多参会代表,如果没有吃到今晚的重庆火锅的,相当于这一次会议白来了。
     第六,一点祝福。明天是国庆节,我们共同祝愿祖国好!我认为,只有祖国好了、繁荣昌盛了,我们民法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我们民法人的生活和日子也才会更好。同时也祝我们各位参会嘉宾、代表和你们的家人们国庆假日快乐!祝大家返程一路平安、顺利!谢谢大家!
   
温世扬:
     谢谢谭启平教授热情的、深情的致辞!
     本次会议全部议程圆满结束,我宣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民事立法与民法适用理论研讨会顺利闭幕!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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